今日,在網路上看到一則新聞,廣西某一農戶宰殺自己養殖的家豬,一部分自留後,其餘售賣我2000元,但經人舉報後,被市監局以售賣未經檢疫的肉為由罰款10萬元,村民不服遂上訴,卻被當地法院駁回,有人說私自殺豬固然不對,那罰款是不是太高了呢?
七八十年代的農村人都會記得,當年農村殺豬過年的熱鬧氛圍,那時農民家家養豬,到了年關,就要開始殺豬,殺豬的人就是村裡的屠戶,在村子空曠的地方搭灶生起柴火,一口大大的黑鍋燒開滿滿一鍋水,一張門板架在兩幅長椅上,幾個壯小夥摁住五花大綁的肥豬,屠戶拿著尖耳刀,伴著豬的哀嚎聲結束了豬的一生,然後丟進開水褪毛,殺豬賣肉,熱鬧非凡。
時至今日,農村養豬的已經不多,許多農村廢棄的豬圈用來養雞,或者多半已經拆除,而個人養豬也是從去年才放開,大家都知道,2021年6月25日修訂後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自2021年8月1日起已經開始施行,其中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而且特別強調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不實行定點屠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否則就是違法。
這就是說農村地區個人養豬是可以自行宰殺的,但是必須保證殺的豬僅僅供自己食用,這也是多年來,為了杜絕一些黑心商戶售賣注水豬肉及注藥豬肉而坑害老百姓,國家推行的一種措施,尤其一些商戶竟然昧著良心收購死豬,然後售賣給老百姓,這樣的豬肉含有眾多的細菌,比如沙門氏菌、鏈球菌,吃食時就會導致人體患上各種疾病,所以國家才出臺了這樣的政策。
有人認為這樣自己養殖的豬,為啥不能自己支配,畢竟這豬也是個人的私人財產,自己擁有這頭豬的所有權,自己吃不掉,賣點別人,既達到了個人的經濟需求,又滿足了其他人的購買願望,雙方你情我願,不存在欺騙與強迫,為何就是違法了呢?這是因為殺豬自己吃是物品,而售賣就變為商品,而國家規定必須通過當地的定點屠宰場屠宰進行檢疫才能流向市場,不然就是違法。
那一頭豬售賣僅僅2000元,竟然被罰款10萬元是不是多了呢?這也是所有網友討論最熱的話題,其實,《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而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而廣西這為村民貨值金額2000元,故處罰10萬元是規定的最低金額,所以法院沒有支援村民的申訴。
綜上,今年養豬不容易,村民宰殺自己養的豬是允許的,但是售賣2000元卻是違法的,被市監局罰款10萬元也就在所難免了,只能說吃一塹長一智吧!你們有什麼看法,不妨說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