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總督和巡撫哪個權力大,他們之間是否是隸屬關係?這是讀者朋友給御史提出的一個問題,希望寫一篇關於這方面的文章。其實,御史之前寫過很多清代督撫的文章,總數應該不下於二十篇了。
關於這個問題,應該分兩個方面來看。如果從權力的角度而言,總督品級略高於巡撫,權力自然也要大一點;如果從隸屬關係上來說,情況就比較複雜了,不同時期督撫之間的關係是有差別的。下面仔細來說。
各省督撫的設定情況
乾隆以前,各省的督撫沒有形成統一的定製,有些省份的督撫在不同時期叫法都不一樣,比如湖廣總督又叫川湖總督、湖北湖南總督,再如河南、浙江二省在康熙以前也設總督,其他督撫的變化也比較大。
乾隆三十年,清代督撫制度最終形成,確立了“八督十五撫”的基本格局。在形成八督十五撫後,督撫所管轄的區域就基本固定了。
總體來看,督撫的設定形式主要有三種:一是一省一督,如直隸、四川;二是一省一撫而不設總督,如山東、山西、河南;三是督撫並設,除了以上五省之外,皆為督撫並設。
與督撫設定情況相對應的是,督撫關係也存在三種類型:一是總督兼巡撫,如直隸、四川、陝甘三省,總督例兼巡撫銜,無所謂分權之說;二是隻設巡撫不設總督,山東、河南、山西三省巡撫兼提督銜,實際上權力和總督是一樣的;三是總督與巡撫並設,除了兩江以外,其他都是二省設一總督,所轄之省各設巡撫,兩者有從屬關係。
只設總督或只設巡撫的省份,顯然就不存在督撫分權、分治的情況。督撫同設的省份也要具體對待:其一是督撫同城,如閩浙總督駐福州,與福建巡撫同城;其二是分省而駐,如浙江巡撫駐杭州,閩浙總督分省而駐。
從法律的層面而言,督撫無論同城還是分省而駐,巡撫都“例受總督節度”,“軍政民事皆聽總督主裁”。清初時期,督撫並置的情況下,督撫之間的職權大致是兵事歸總督,民事歸巡撫。
康熙十年規定:“各省巡撫,不必概令管兵”,只是在“不設總督提督省份,副將以下武官,令巡撫兼轄”。巡撫不能管兵,也就是以民政為主,而且要聽總督節制。這樣,巡撫之權不僅小於總督,而且實際上也是隸屬與總督,說白了就是總督的屬下。
雍正以後巡撫的地位得以提高
雍正時期,巡撫的權力有所回升,從而改變了這種由於不管兵而導致的督撫隸屬關係。雍正十二年,上諭山西巡撫“著管理山西提督事務,通省武官,聽其管轄”。這是在督撫制度調整過程中的一個重要舉措。
乾隆五年和八年,又諭河南和山東巡撫“兼提督銜”,以節制軍務。自從以後,那些上有總督的分省巡撫,如江西、浙江、湖南等,也紛紛加上了提督銜,給予了管兵的權力。於是,分省巡撫與總督之間也就恢復到了二官平行的關係。儘管從品級上有高下差異,但在行政權力上已是不相上下了。
嘉慶以後,又命“浙江、安徽、江西、陝西、湖南、廣西、貴州各巡撫節制鎮、協武職,總督兼轄分省,由巡撫署考會題,校閱防剿,定為專職”,此後巡撫的職權更為尊崇。到了晚清時期,同城督撫之間幾乎就沒有什麼區別,所以光緒末年官制改革時,就裁撤了同城之巡撫。
不過,督撫同城的情況下,兩者的關係還是比較複雜的。上面提到,分省巡撫在乾隆時期都獲得了管兵的權力,從根本上說,是由於社會的治安狀況。自康熙年間開始,人口劇增,土地問題也日益嚴峻,社會矛盾日益尖銳。政府除了以行政手段在民間建立保甲制等政治制度外,必須以軍事力量實行武力彈壓。
因此,分省之巡撫作為疆臣,就有必要賦予專制一方的權力。從行政關係而言,督撫分駐二省,距離很遠,限於當時的通訊條件,事事請示不僅有所不便,而且會延誤時機。
自從各省巡撫加上了“提督銜”以後,其職權也就與總督沒有區別了。而那些同城巡撫往往都沒有提督銜,所以同樣是巡撫,評定其權力大小,主要就是看有沒有兼提督兼銜。
然而,同城之督撫,總督掌軍、民兩政大權,巡撫之職重在民政,又例歸總督節制,不得自專。可是,巡撫畢竟在體制上諭總督同為疆臣,各開幕府、行文書,不像六部尚書、侍郎那樣同治一事,所以在同城之督撫間,最容易形成“一山不容二虎”的局面。
晚清時期,國家政治內外交困,督撫權力衝突更顯突出,從而導致督撫之職兩失的局面。郭嵩燾在廣東巡撫任上,於同治五年上了一道奏摺,細緻闡述了督撫同城的弊端,並極力建議朝廷裁撤同城之總督。
顯然郭嵩燾是站在巡撫的立場上而上了這道奏摺的,如果就統一事權來說,裁巡撫也同樣能達到目的。光緒元年,與閩浙總督同城的福建巡撫移駐臺灣。十一年,臺灣建省,福建巡撫改為臺灣巡撫,福建巡撫之事由總督兼理。這件因為臺灣建省而造成的總督兼同城巡撫事的事件,成了後來裁撤與總督同城之巡撫的楷模。
光緒三十年至三十二年,雲南、湖北、廣東先後裁同城之巡撫,由總督兼巡撫事,不過這個時候,大清朝已快壽終正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