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縣鄭宅鎮的鄭氏家族,是一個具有900多年曆史的傳奇家族。自宋至明,創造了15代同居、350年不分家,3000多人同食一鍋的奇蹟,被明開國皇帝朱元璋旌表為“江南第一家”。
鄭氏家族崇尚的孝順父母、兄弟恭讓、勤勞儉樸等“孝義”治家理念,引起廣泛關注,被譽為“中國古代家族文化”的典範,史稱“鄭義門”。
“鄭義門”歷史上先後有170多人為官,最高者位居禮部尚書,沒有一人因貪墨受處。究其原因,作為傳世家訓的《鄭氏規範》發揮著至關重要作用。
“江南第一家”牌坊
《鄭氏規範》歷經幾次修訂,共168條,涉及家政管理、子孫教育、冠婚喪祭、生活學習、為人處世等方方面面,操作性極強,是一部非常齊全的家庭管理規範,至今依然對鄭氏後人產生重要影響。儘管它形成並主要適用於帝制王朝社會,有不少封建禮法內容,與自由平等的現代社會觀念不符,但其倡導的孝義、和合、廉潔等傳統文化值得我們深入研究。
“江南第一家”現已被確定為浙江省黨風廉政建設教育基地。
“江南第一家”已被確定為黨風廉政建設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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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氏家人
《鄭氏規範》設計出了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體系,公共管理職位系統完備,權力配置清晰明確。家長是家族的首領,一般由族中最高輩分中的年齡最長者擔任,其職責是“總治一家大小之務,凡事令子弟分掌,然須謹守禮法以制其下。其下有事,亦須諮稟而後行,不得私假,不得私與”,即家長負責管理家族內所有大小事務,分掌各事務的子弟如有行事計劃,必須先報經家長同意才能付諸實施。
宗子由家族中的嫡長子擔任。宗子的職責主要是“上奉祖考,下壹全族”,負責家族祭祀活動,側重於從精神層面來統領整個家族,並由此延伸對祠堂的管理職責,要求做好祠堂“嚴灑掃扃鑰之事,所有祭器服不許他用”。一般情況下,宗子不參與管理和執行族內具體事務。
典事是家長的協助者,“設典事二人,以助家長行事……凡一家大小之務,無不預焉”,即典事可以協助家長管理族內一切事務。由於家長一般年事已高,精力可能不濟,典事在很大程度上充當了家族事務的實際管理者。如果把家長比作現代公司董事長,那麼典事就相當於總經理。
此外,各執事在家長的統一領導下,根據職能設定具體崗位:掌門戶一人,負責家族田地產業管理和收租繳稅等事宜,相關事宜必須先稟報家長同意後方可實施。新舊管事各二人,每年輪換,其中新管事負責收放錢粟之類,舊管事負責冠婚喪祭及飲食支出之類。新舊管事要將每日進行的事項及時登記在《日簿》上。新管事在《租賦簿》中登記谷麥收支情況,以備核查,將每年新置田產、田租收入登記在《總租簿》中,以方便對照一個年度增長或虧損。羞服長一人,負責衣服制作、提供等事宜。《鄭氏規範》立足簡樸要求,對於族人什麼年齡段穿什麼、什麼季節穿什麼都有明確規定,羞服長即依此規定向族人提供衣資布匹,並登記入簿。掌膳二人,每年輪換,負責族人膳食管理。掌膳從事的是炒菜做飯等具體事務,與舊管負責飲食方面的錢貨支出嚴格區分,明確掌膳不得干預舊管雜役。掌錢貨二人,負責家族財務工作;主記一人,負責記錄錢財谷粟出入情況,與掌錢貨相比,前者相當於會計,後者相當於出納。營運二人,負責與家族有關的商業活動,年底統一呈交結算。
從以上看出,鄭氏家族從精神、世俗領袖到具體事務崗位設定,體系性較強,有的關聯崗位相互牽制,職能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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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氏規範》在選人用人方面根據崗位情況提出具體要求。除家長、宗子主要根據身份確定外,典事因為擔當了家族事務實際管理者角色,對其選任的要求更偏重於才能和實幹,“必選剛正公明、材堪治家、為眾人之表率者為之”;同時考慮日常事務繁忙性和保證工作延續性,從實際需要出發,對年齡和任期不作限制,規定“不論長幼、不限年月”。比如掌門戶者因為關係田地產業等家族長遠發展,要求選老成持重且能深謀遠慮的人擔任;掌錢貨、營運和羞服長,因為涉及日常錢財貨物等,要求必須是廉潔、能幹、謹慎之人。
同時,對每個崗位的履職要求也作出明確規定,並採取必要措施考核履職情況,相應地給予獎勵或者懲戒。如規定典事“每夜須了諸事,方許就寢”,“每夜會聚之際,典事對眾商榷,何日可行某事,書之於籍。上半月所書,下半月行之;下半月所書,次上半月行之,庶無迂滯之患。事當即行者弗拘”。如果做不到,由家長對典事進行議罰。
主記每收滿一匣穀物,必須予以封記且不許擅開,需要開支時必須親自監督,違反這些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處罰。掌門戶者計劃增拓產業時,應當事先與家長共同商議決定,新置的產業必須馬上登記入《受產簿》,否則亦由家長檢點議罰。新舊管事登記入簿事項,收支清晰明白、穀物收曬及時沒有損失的,給予獎勵,因工作懈怠導致虧空的,罰一年衣資供給;對於有才幹的新舊管,工作實績突出,公認度高的,可推舉留任。羞服長及時供給族人衣資,保證子孫保暖,出現過時不給等情況的,也由家長議罰。掌錢貨者出現漏帳等情況的,勒令用其本房的衣資和首飾補償。
此外,針對所有與理財有關的崗位,專設一條“沉迷酒色、妄肆費用以致虧陷,家長覆實罪之,與私置私積者同”,即由“家長率眾告於祠堂,擊鼓聲罪而榜於壁……所私即便拘納公堂,有不服者,宜以不孝論”,從聲譽、經濟兩個方面公開追責。
懲戒機制同樣適用於家長和宗子。家長的身份決定其任期無限制且不可替換,但並非可以任意妄為。其必須“專以至公無私為本,不得徇偏”,“當以誠待下,一言不可妄發,一行不可妄為,庶合古人以身教之之意。臨事之際,毋察察而明,毋昧昧而昏,須以量容人,常視一家如一身可也”,在道德上示範引領,行事上公正無私,從而起到家族凝心聚力的作用。但是,“如其有失,舉家隨而諫之……若其不能任事,次者佐之”,即家長有過失錯誤,全家都可以隨時諫言規勸,實在不能勝任的,由家族最高輩分中年齡居第二的長者進行輔佐。
在高度重視宗族禮法和長者榮譽的時代,這無疑會對家長形成一種強大制約,時時提醒其注意自己的言行。
宗子的身份也決定其沒有任期,正常情況下也不會隨意替換,但是“若其不肖,當……擇次賢者易之”,即宗子如果在祭祀等重大問題上有不肖行為的,也是可以進行替換的。一旦出現替換,不僅失去宗子身份,更是個人顏面的掃地,由此促使宗子更加重視道德修養,謹慎行事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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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氏規範》最為值得關注的是,專門設立監視一職,挑選“端言公明、可以服眾者一人”擔任,規定“監視糾正一家之是非,所以為齊家之則,而家之盛衰系焉,不可顧忌不言。在上者,必當犯顏直諫……在下者,則教以人倫大義,不從則責,又不從責撻”,同時在族內“立《勸懲簿》,令監視掌之,月書功過,以為善善惡惡之戒。有沮之者,以不孝論”。監視對上至家長和宗子、下至每一名子弟以及所有事項都可以進行監督,由此保證家族管理機器的規範執行和家族每個子弟按照家訓要求做人行事。
監視權力如此之大,從三個方面進行制約:一是規定任職期限,實行“二年一輪”,除特別有才幹,到期更換不利於維護家族利益的,經由族人公開推舉留任外,正常情況下任期滿兩年必須更換。二是明確履職要求,即“有善公言之,有不善亦公言之。如或知而不言,與言而不實,眾告祠堂,鳴鼓聲罪,而易置之”,監視不秉持公心,該表揚不表揚,該批評不批評,或者隱匿事實真相的,族人可以在祠堂內公開聲討其過,必要時罷免職務。三是承擔連帶責任,如新舊管事每日應當在《日簿》上記載收支情況,每十日呈送監視,監視經核查認為沒有胡亂使用情形的,簽上“體驗無私”四字予以確認,但是如果事後發現記錄有錯誤或者存在不正當開支的,首先要對監視以監督不力進行責罰,然後才責罰新舊管。
《鄭氏規範》除了針對家族內部管理崗位外,還循循勸導外出子孫清正為官,包括教育引導、懲戒處罰、保障救濟。
教育引導在前。一是奉勸廉潔。“既仕,須奉公勤政,毋踏貪黷,以忝家法”,要求不得牽涉貪汙受賄,以免給家族帶來恥辱。二是奉勸為民。“子孫倘有出仕者,當蚤夜切切以報國為務。撫卹下民,實如慈母之保赤子;有申理者,哀矜懇惻,務得其情,毋行苛虐。又不可一毫妄取於民”,要求對上盡心盡力報效國家,對下關心愛護撫卹黎民,不得對老百姓強取豪奪。三是奉勸自醒。“任滿交代,不可過於留戀;亦不宜持貴自尊,以驕宗族。仍用一遵家範”,要求不得貪戀權位,不得驕貴自滿,謹記鄭氏族人身份,時刻接受家訓指導規範。
懲戒處罰在後。明確出仕子孫有違反前述勸導家訓的,一律“以不孝論”,如果“有以贓聞者,生則於《譜圖》上削去其名,死則不許入祠堂”。在以儒家治世的年代,以孝義持家的門戶,“不孝”絕對是一個難以承受和揹負的罪名,而族譜除名、不入祠堂更是意味著對一個人之所以為人的否定,使其人生無來處亦無去處,屬於極其嚴厲的懲治措施,藉此更加有效地督促警示出仕子孫恪盡職守、勤勉履職、廉潔奉公。
保障救濟在中。《鄭氏規範》不僅有監督有懲戒,還有保障救濟措施。一方面,要求出仕子孫不得涉足貪墨的同時,規定“若在任衣食不能給者,公堂資而勉之”,即為官期間生活上遇到困難時,由家族負責保障解決,免除後顧之憂,讓子孫安心清正為官。另一方面,主張對出仕子孫貪墨行為進行核實,如果是被誣告陷害的,不得采取族譜除名、不入祠堂等措施,已經採取的,應當及時予以改正。此舉賦予了出仕子孫申訴權,暢通其作為家族成員的救濟渠道,把調查核實和處罰決定權掌握在家族內部,進一步增強家訓權威。
“故國衣冠地,名家孝義門。夜燈書滿屋,秋氣稻連村。”文化根植歷史,法律源於生活。立法、司法活動必須尊重和體現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文化,優秀的歷史傳統文化不但應當被關注學習,更應當被吸收借鑑。《鄭氏規範》作為中國傳統家族管理的優秀模板,其中的權力監督制約執行體系,有很大的參考借鑑價值。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翁寒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