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鯁生(1889—1971),又名周覽,湖南長沙人,中國近代著名國際法學家、外交史家、教育家,中國第一部憲法起草的四位顧問之一。早年留學日本,加入同盟會。後留學英法,獲愛丁堡大學博士學位、巴黎大學國際法學博士學位。歷任國立北京大學、國立東南大學、國立武漢大學教授。1939年,赴美國講學。回國後任國立武漢大學校長,兼任中央研究院院士。其後主要在武漢大學從事學術活動,因嚴厲批判李頓調查團的報告書而著稱。新中國成立後,周鯁生繼續擔任武漢大學校長兼中南軍政委員會委員、文教委員會副主任。他從事教育工作達30年之久,主張教學、育人二者並重,並以“以日進不已之精神,做繼往開來之工作”勉勵學生。1950年後,周鯁生離開教學崗位,歷任外交部顧問、中國人民外交學會副會長、第一至第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會法案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為新中國的外交和立法工作作出了積極貢獻。1971年4月20日,在北京逝世。2005年11月,為紀念這位國際法學家卓越的一生,周鯁生塑像在武漢大學新法學院大樓落成。周鯁生於1956年加入中國共產黨。他的主要著作有《萬國聯盟》《國際法大綱》《現代國際法問題》《國際法新趨勢》《國際法概論》《近代歐洲外交史》《近代國際政治小史》《贏得太平洋上的和平》《現代英美國際法的思想動向》《國際法》等。
周鯁生(1889—1971),湖南長沙人,中國近代著名國際法學家、外交史家、教育家。早年曾留學日本、英國、法國,歷任北京大學、東南大學、武漢大學教授及校長、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顧問、中國人民外交學會副會長、第一至三屆全國人大代表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案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畢生從事國際法學、政治學、教育學等研究,在國內外均享有盛譽,被譽為“中國國際法之父”。
馬克思主義國際法理論中國化的奠基人
周鯁生雖留學歐陸,承襲原旨,但他堅持運用馬克思主義世界觀和方法論研究國際法基礎理論與具體問題,並指導中國對外關係的實踐。近代國際法理論肇始於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構建的威斯特伐利亞體系,並伴隨著世界經濟工業化、政治多極化的趨勢而發展演進。它確立了“國家獨立的國際法地位”,主權平等且不可侵犯,禁止使用武力、不干涉內政與國際爭端集體解決等國際法與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但是,隨著工業革命發展與殖民主義擴張,資本主義列強言是行非、爾虞我詐的惡劣行徑嚴重破壞了近代國際法的基本秩序。馬克思主義國際法思想在此背景下產生,它要求創制符合無產階級解放要求、有利於各民族平等和全人類自由發展的國際行為新準則。
新中國成立前,周鯁生嚴厲批判了傳統國際法與國際關係舊秩序,指出近代國際法的侷限就在於西方列強之間的秘密外交和政治同盟的頻繁變換,使國際關係充滿欺詐和變數。“秘密外交是外交方法和外交政策的秘密,是專制政治遺習”;而國際法的價值目標應當是“最大限度地實現國際社會的公平正義,並使每個國家的利益得到必要維護”;“外交不能單靠少數專門的人,應廣求公眾助力”,據此創造性地提出“國民外交理論”;“國民外交不是由國民自己處理外交,其主旨是使一國的外交政策受國民直接或間接支配,即現代政治所要求的外交民主化”。周鯁生的國民外交理論,是對國際法和外交關係理論的完善和發展。
新中國成立後,面對西方國際法學的主導地位及其對第三世界的滲透,周鯁生聯合其他國際法學流派人士,共同對當時主流國際法學派進行批判和監督,使國際法在批判中前進。周鯁生嚴肅批判了英美國際法學界流行的“超國家法”或“世界法”以及“世界國家”或“世界政府”的強權反動動向,對我國外交界和國際法學界人士起到了思想上的預防作用。周鯁生提出,主權國家是唯一的國際法主體,“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這一資格或地位,是由國際法作為法律一個特殊部門的性質所決定的,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基本特徵在於它具有主權”。最能體現周鯁生馬克思主義國際法思想中國化的是其1964年完成的鉅著《國際法》。該書以國際法的階級性為思想指導,系統論述了國際公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理論,並介紹了外國處理涉外案件的大量例項與新中國的外交和國際法實踐,具有很高的學術價值與實踐指導價值。該書具有如下特色:一是內容的全面性。該書闡明瞭國際法的來龍去脈,系統梳理了西方國際法的基本理論和主要實踐,詳述了蘇聯和第三世界的國際法觀點和實踐。二是既學理深厚又深入淺出。周鯁生以其淵博的國際法學識,在該書中列出1500餘條附註,不僅註明了論據和資料出處,而且部分是對正文的補充論述,便於後來者學習閱讀,增進理解。三是講述中國故事,發出中國聲音。周鯁生深通國際法在新中國成立前後的不同發展歷程,他不僅將新中國成立前所遇國際法問題穿插進去,而且將自身對於國際法的實踐歷程與掌握的一手資料體現在該書中,實用性強。該書已成為新中國國際法理論的基礎教案。
周鯁生也運用馬克思主義方法論凝練近代國際法基礎理論,分析其具體問題。歷史唯物主義的經濟分析法是馬克思主義重要分析方法之一,其核心要義在於經濟制度的性質決定法的性質。周鯁生指出,國際法作為調整國家之間關係的法,其性質同樣由國家的階級性所決定,沒有超階級的國際法。因為雖然國際法與國內法調整不同的法律關係,但其與國際關係密不可分,而國際關係本質取決於各國生產力發展狀況(經濟制度)之對比。同時他也強調,國際法所要實現的抽象的國家利益,事實上是特定團體和階級的利益,“作為國際法社會存在基礎的國際社會分層的現實決定了國際法的階級性,近代國際法由跨國資產階級利益所主導”。
國家主權與國際公理的堅定捍衛者
周鯁生所處之時代,中國不斷滑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深淵,帝國主義侵略當頭,中國人民不斷探尋民族復興之路。中國國際法學者出於對國家前途和民族命運的憂心,高度重視對國際關係與國際法新秩序構建、維護國家主權與民族利益、對外政策等問題的研究。周鯁生便是其中的傑出代表。他積極引進傳播西方國際法基本理論,並將其運用到中國對外關係實踐中,努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利益。
在1949年以前,周鯁生致力於中外不平等條約、租借地、列強在華特權等問題的法理研究。北洋政府後期,在國共兩黨等進步力量的推動下,全國掀起了召開國民會議,廢除不平等條約的社會運動。周鯁生在《東方雜誌》《太平洋》《國民日報》等報刊發表論文,與該民族運動遙相呼應。例如,在《租借地問題》一文中,周鯁生有感於中國輿論對於租借地的不利,特別考察了租借地在中國的起源,強調其對中國主權所造成的危害性。“在列強對華侵略手段中,最乖巧而毒辣的一個,要算是租界土地。中國領土之上有外國租借地的存在,不但侵害國家主權,而且……引起對外關係的許多紛糾”。接著他從法律上分析了租借地的性質,指出“租借不同於割讓,在法律上租借地猶是中國的領土,中國有收回的權利”。這有力地武裝了中國民眾的頭腦,推動了當時收回租界運動的蓬勃發展。經過不斷努力,中國政府最終於1943年廢除了列強在華治外法權制度。又如,在《領事裁判權問題》一文中,周鯁生在詳細分析了古今中外有關領事裁判權的事例後指出,“一國內許有外國領事裁判權存在是一種國際不平等關係,斷乎不能任其存在”。鑑於列強以中國“刑法嚴酷”“監獄狀況惡劣”“司法行政不分”等為由反對,周鯁生認為,撤廢領事裁判權要改良司法的不合理之處,即中國不僅“要有完善的法律”,還需在“法庭之改良普及”“法選任制度與律師社會改良”以及“改良並提高法律教育”等方面,“加一番發奮去做”,這從客觀上推動了中國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現代化。再如,給一般國民提供一些“對外關係的常識”,推動了當時廢約鬥爭的開展,周鯁生在國民政府時期對政府和民眾連續講授不平等條約的相關法律問題與對策。其講義材料後來集結成《不平等條約十講》出版(上海太平洋書店1928年),該書從法理和歷史兩方面闡述了中國的不平等條約問題,分析了廢除不平等條約應當注意的問題,並分別對領事裁判權、關稅、外國駐軍、租界、租借地等不平等條約所涉問題做了詳盡的理論與實證闡述。這對普及全民的國際法常識,提升全民抗爭意識和思想覺悟,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對外關係上,作為當時中國政府在國際關係與國際法領域的重要智囊,他積極運用自己的理論專長,深入參與到中國政府對日作戰的外交決策中。早在九一八事變爆發之初,周鯁生就提出,“不能做一國單獨出兵援華的準備,要注意避免成為妥協外交的犧牲品,應該在持久抗戰的局勢下,策動一種基於英美合作之上的國際或聯合的干涉行動”。在全面抗戰之初,周鯁生作為軍委會參事室參事,“據其對國際現勢的觀察預判,擬具‘外交方略’,指出戰時中國外交的工作重點、目標及實施步驟,以供中樞決策”。例如,在全面抗戰初期,周鯁生在承給軍委會的外交報告中認為,蘇俄不會單獨出兵,英國在遠東將進行妥協外交,美國不會獨力干涉遠東問題,國聯無力干涉,因此外交策略應是應付英國在遠東之妥協活動,取得外國物質的援助,促成英美的合作,催促國聯施行制裁,“上列四個步驟不妨同時進行”。全面抗戰進入相持階段後,周鯁生奉命赴美開展“民間外交”攻勢,宣傳中國抗戰,爭取美國朝野對華援助、對日禁運,並將其見解透過軍委會參事室直接反饋到決策層。
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即將勝利之際,中國是1945年舊金山“聯合國家國際組織會議”的四個發起國之一。在整整兩個月會議之後,全體代表一致通過了《聯合國憲章》。周鯁生作為中國代表團顧問,與中國共產黨及解放區的代表董必武一道,作為中國十人代表團的成員,參加了聯合國建立大會,並在聯合國憲章上簽字。這是周鯁生與中國共產黨的首次結緣,而他與聯合國這一世界最大的國際組織之間的“交道”並未結束,而是延續至新中國成立後。待聯合國正式成立,周鯁生回國任武漢大學校長,在武大開設國際法課程,在中國最早講授《聯合國憲章》,後來成為新中國著名國際法學家的梁西、韓德培等均是其同道或弟子。
總之,周鯁生以民族利益為對外政策的出發點,倡導多邊主義與集體安全;主張奉行堅定而靈活的對外方針,以民眾為後盾,在積貧積弱的舊中國,運用國際法武器解決國家之間的爭端、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利益,為擺脫半殖民地命運而大聲疾呼,殫精竭慮。
堅定的無產階級外交戰士
周鯁生一生跨越舊中國和新中國兩個時代,他與中國共產黨的歷史淵源也從舊中國延續到新中國,從中國共產黨的忠誠密友昇華為堅定的無產階級外交與法律戰士。
在1919年巴黎和會上,強權國家對戰勝國中國收回戰敗國德國在中國山東的一切特權的正當要求置之不理,強迫中國接受日本提出的喪權辱國的二十一條,將德國在山東的一切特權轉讓給日本。這激起了中國國內各階層各團體及海外中國人的強烈反抗,爆發了轟轟烈烈的反帝反封建的五四愛國運動。此時正在愛丁堡大學留學的周鯁生從英國渡海到達巴黎,與留學生、華工等一起包圍了中國駐巴黎和會首席代表陸徵祥寓所,使其無法出席會議,中國代表顧維鈞也據理力爭,最終中國沒有在和約上簽字。而在留英期間,周鯁生亦曾思考用英國社會政治模式改造中國的思想脈絡,於1917年創刊《太平洋》雜誌,討論留英知識分子群體及其文化思想和教育主張。它對於五四前後政治運動的影響不容忽視。《太平洋》第四卷以後由周鯁生及其北京大學的同事主持,作為留英學界的一股知識力量,它對於五四新文化運動具有積極推動和引導作用,這與陳獨秀、李大釗等創辦的《新青年》作為運動的指導力量並無二致。五四運動是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開端,促進了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的傳播及其與中國工人運動的結合,在思想上為中國共產黨的建立準備了良好的條件。可以說,周鯁生作為當時進步新青年的一分子,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追求國家富強與民族獨立的思想理念和中國共產黨的根本宗旨和價值追求高度契合。新中國成立前,作為黨外人士和社會名流,周鯁生一直對中國共產黨的政治主張和革命活動抱持著理解、同情甚至部分認同之態度。從其在1948年與好友胡適之間關於國際局勢的辯論可見一斑,周鯁生堅持認為,二戰後英美的對德日政策會使後者軍國主義復活,而二戰後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陣營已成為國際社會一支新興的、不可忽視的正義力量。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外交的首要任務是徹底擺脫帝國主義對中國的控制,恢復國家的獨立和主權。為此,毛澤東早在新中國成立前夕就提出了“另起爐灶”“打掃乾淨屋子再請客”和“一邊倒”三條外交方針。這些都與周鯁生的上述主張和論述不謀而合。
1949年以後,周鯁生主要從事指導新中國外交實踐與馬克思主義國際法中國化理論研究工作。他任外交部顧問期間,對重要的外交問題依照國際法和中國外交政策立場,提出處理意見。他親自審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英文國名為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建議使用“中國人民志願軍”的名稱赴朝作戰,為我國外交鬥爭贏得了較大空間。他擔任了1954年憲法起草工作的顧問,併為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進行了一系列鬥爭。
12海里領海寬度的首倡者
新中國成立初期,在外交上面臨的首要問題即國家的承認和繼承問題。周鯁生認為,1943年《開羅宣言》和1945年臺灣重歸中國主權管轄這一歷史事實,都永久地確立了海峽兩岸同屬一箇中國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一個國際法主體,是舊中國的延續,對於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和在安理會以及聯合國其他機構的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理所當然的合法繼承者。而1971年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從國際法角度正式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一歷史事實和法律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不是作為一個新會員國加入聯合國的問題,而是恢復中國作為一個創始會員國固有的合法權利和地位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雖然在國家的階級本質上建成了一個新的歷史型別的國家,但是作為國際法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中國,它同通常意義的新國家的產生根本不同,不存在聯合國接納一個新的會員國的問題。對於新中國之前簽訂的條約,要經過審查處理,新中國在階級本質上已經成為新的歷史型別的、社會主義的國家,與新的政權或社會制度所不相容的條約內容是不能接受的。以上論述為新中國取得國際法上的合法地位提供了理論支援。
周鯁生在國際法研究中深入分析了國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在列寧“和平共處”思想的基礎上,新闡述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不僅是完全符合國際法的,而且還發展了現代國際法”。“互相尊重領土主權”包括“主權”和“領土完整”兩個方面,是國家在國際社會中必須承擔的義務,是國家存在的重要前提。“互不侵犯”是不得以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侵害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是遵守及維護國際秩序的必要保障。“互不干涉”是國家主權平等的應有之義,也是現代國際法中公認的基本原則,一個國家干涉別國主權範圍的事項,就是不尊重別國的主權,是對它獨立權的侵害。“平等互利”將互利和平等聯絡起來,說明只有在平等的基礎上才能實現互利,也只有實現互利才算真正的平等,這是對國際法平等原則的發展。“和平共處”是維持和發展現代國際關係的基本條件,也是現代國際法發展之前提。“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已成為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這充分反映了周鯁生對現代國際法所作出的貢獻,亦是對馬克思主義國際法思想運用與發展的生動寫照。
新中國成立伊始,面對的是險象環生的國際環境。為提升新中國的影響力,爭取國際社會廣大成員對於新中國革命進步事業的同情、理解與支援,周鯁生本著實事求是的外交實踐精神,創造性地提出“四類外交關係”理論,分別為正式外交關係、半外交關係、非正式的外交關係和國民外交。對於尚未與新中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在兩國之間可先建立半外交關係,雙方互派最低級別使節——代辦。此舉能最大限度爭取國際社會與非社會主義陣營國家的支援,緩解外交孤立之狀況。中國同英國、法國、荷蘭等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之間的關係發展歷程即是例證。而對與新中國仍然保持敵對態度,且與臺灣當局保持所謂官方關係的國家,不能建立正式的外交關係,但兩國之間互設一定層級的非官方聯絡機構,這樣既維護了“一箇中國”原則與國家尊嚴,又為改善國家之間關係,將來促成正式外交關係的建立預留了接觸空間和政策彈性。而在這一過程中,始終可以運用“國民外交”的手段,充分發揮個人或民間代表團友好訪問,增進民眾情感,有時可透過非官方的接觸,人民代表團就兩國的關係問題的看法達成一致,共同發表宣告或聯合公報,有時也可就某具體事務達成協議並正式簽訂民間協議。
周鯁生是新中國較早具有海權意識的國際法專家之一,其將傳統國際法理論與新中國所面臨國內外形勢相結合,提出新中國在領海、邊界等問題上的新論述,頗有見地。周鯁生認為,領海寬度對沿海國防和安全及經濟利益均有著重大的意義。他摒棄了格勞秀斯所謂大炮射程說以及英美等傳統海洋強國一度堅持的3海里限度說,認為“各國可以依自由裁量來決定這個寬度”,最後基於新中國國家利益考量,並結合歷次國際海洋法會議意見,提出新中國領海寬度為採用直基線方法起算12海里寬度的建議。1958年,中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領海的宣告》中宣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並適用於臺灣和澎湖列島”。此立場亦被後來的《聯合國海洋公約》所認可。此外,國家領土的範圍是依據邊界而確定,包括陸地、水域、空中和地下等多個方面。“從國際現實上看,國家邊界的形成不外是基於以下兩種事實:或者由於傳統習慣所形成,或者由於條約的劃定。”基於此,他從英帝國劃定中印所謂傳統邊界無事實根據與1842年克什米爾和西藏地方當局簽訂所謂“和約”不具國際協定效力等兩個方面駁斥了印度關於中印邊界的片面主張。
從舊社會到新中國,周鯁生一生追求真理,堅持馬克思主義,服務國家,贏得了廣泛的尊敬和愛戴。在舊中國,他致力於國際法研究和中國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為之後的外交活動提供理論支援。新中國成立後,他致力於馬克思主義國際法理論中國化研究,併為新中國外交積極獻策。他於1956年加入中國共產黨,完成了從親密戰友到馬克思主義者的華麗轉身。
(作者單位: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呂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