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2010,第7.1.6條要求出入口處的女兒牆應有錨固;第13.3.2-5條要求砌體女兒牆在人流出入口和通道處應與主體結構錨固;非出入口無錨固的女兒牆高度,6~8度時不宜超過0.5m,9度時應有錨固。防震縫處女兒牆應留有足夠的寬度,縫兩側的自由端應予以加強。
第13.3.5-9條規定砌體女兒牆高度不宜大於1m,且應採取措施防止地震時傾倒;
《非結構構件抗震設計規範》JGJ 339-2015第4.4.2條要求,女兒牆的佈置和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應採用無錨固的磚砌漏空女兒牆。
2、非出入口無錨固砌體女兒牆的最大高度,6度~8度時不宜超過0.5m;超過0.5m時、人流出入口、通道處或9度時,出屋面砌體女兒牆應設定構造柱與主體結構錨固,構造柱間距宜取2.0m~2.5m。
3、砌體女兒牆內不宜埋設燈杆、旗杆、大型廣告牌等構件。
4、因屋面板插入牆內而削弱女兒牆根部時應加強女兒牆與主體結構的連線。
5、砌體女兒牆頂部應採用現澆的通長鋼筋混凝土壓頂。
6、女兒牆在變形縫處應留有足夠的寬度,縫兩側的女兒牆自由端應予以加強。
7、高層建築的女兒牆,不得采用砌體女兒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