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清代州縣衙門的書吏和衙役,當時的官僚和文人已經制造了海量的話語。他們的口誅筆伐,不外乎清人何耿繩《學治一得編·學治述略》所言:“書差為官之爪牙,一日不可無,一事不能少,然欲如指臂應使,非嚴以馭之不可。蓋此輩止知為利,不知感恩,官寬則縱慾而行,官嚴則畏威而止。”這些出身微賤、品行汙鄙的公門中人,形象貪利而狡黠,肆意害民而又難以控制。類似的話語,也為現代學者所沿襲。然而,這種卑劣腐敗的刻板印象是否真實可靠?美國學者白德瑞的《爪牙:清代縣衙的書吏與差役》一書,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和解釋。
《爪牙》,作者:(美)白德瑞,譯者:尤陳俊 賴駿楠,版本:大學問|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2021年7月
群像的重構
《爪牙》以光緒年間巴縣的500多卷司法檔案為基本史料,細膩觀察了衙門書吏和差役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包括律例之外的衙門慣例,以及慣例之外的實踐運作,呈現出不同於奏疏、官箴、筆記、文學作品所刻畫的書吏和差役的影象。這幅群體畫像,挑戰同時也修正了以往那些“品行鄙汙”“貪利狡黠”“肆意害民”“難以控制”的固有認知。一定程度上可以說,白德瑞努力復原了清代州縣衙門書吏和差役的歷史形象。
由律例建構的國家正式制度,對書吏和差役的規定頗為簡約,僅僅涉及承充資格、額設人數、任職年限、工食銀兩以及違法犯罪的相應懲罰。實踐操作中,規範書吏差役的職責、分工、排序、晉升、頂充、規費、糾紛解決的方式和程式,都有賴於衙門長期累積的慣例,或者書吏和差役自行訂立的合約,也就是律例之外的非正式制度。可以說,在律例空缺的情況下,滋生了大量具體而細微的慣例與約定。這些非正式制度的存在,填補了正式制度的缺失,也規範了書吏和差役的日常工作、利益分配以及內部秩序。《爪牙》一書超越了以往對書吏和差役的靜態描述,呈現了書吏和差役的日常操作實踐的動態畫面,也細緻地勾勒出他們之間存在的“家族、朋友與派系”、錯綜複雜的“庇護關係”、矛盾衝突以及糾紛解決的方式和途徑。
白德瑞對概念和理論的選取與運用,也使《爪牙》被譽為同類研究中最具理論品質的作品。他反思了馬克斯·韋伯的“官僚制度”概念用以分析中華帝國官僚行政的不足,評述了華璋、孔飛力、黃宗智等學者所使用的“國家與社會”和“第三領域”兩種理論框架的得失,借鑑了艾森施塔特的“自由漂流資源”和邁克爾·曼的“權力網路”概念,在此基礎上提出“制度、慣例和資源的聚集場域”的分析框架,作為考察書吏和差役的身份、實踐及其功能的新思路與新概念。在此框架之下,白德瑞討論了書吏、差役與官僚、紳士、民眾之間開放性而非結構性的互動關係。
白德瑞(Bradly W. Reed),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歷史學博士,現為弗吉尼亞大學歷史系副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清代的法律史和地方政府。
偏見的糾正
清代文獻大多把書吏和差役書寫成自私自利、貪得無厭的小人。對此,白德瑞提出了《爪牙》的寫作旨趣:透過檢視19世紀巴縣衙門書吏和差役的構成情況與日常活動,以糾正上述偏見。
基於儒家的道德政治預設,傳統中國的皇帝和官僚不僅具有溝通“天意”與“人情”的睿智,亦有“愛民”和“勤政”的情懷。這既是透過“道德典範”進行官場治理與社會治理的政治理想,也是“無為而治”的政治追求。如果以這樣的政治理想和追求來設計政府組織,必然會選擇“小政府”的模式,君子型的模範官員群體只要扮演好“撫琴者”與“守夜人”的角色足矣。
然而清代的社會現實,卻遠遠超出了這一理想模式的預期。與中華帝國的早期設計相比,清代無論是疆域範圍、人口規模,還是經濟結構的複雜性、人口流動的多樣性,都出現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然而基層政府的數量,從秦漢到清代,卻沒有隨人口同步增長;州縣官員總數不升反降,他們的薪資也同樣如此。可以推論,基層社會的治理難度在急劇增加,官員本身卻缺乏必要的經濟激勵,州縣牧令以外的政府工作人員(額設的書吏和差役)也明顯不足。不僅如此,那些存在於“律例之外”,即慣例許可、另冊登記的書吏和差役,仍然不敷差遣,又出現了難以數計的“慣例之外”的幫書、幫役甚至白書、白役。這種魚龍混雜的情形,可以說是清代基層政府不得不面對的行政困境,也埋下了所謂“腐敗”的根源。
另一個難題,則來自於“定額財政”的約束。秉承儒家輕徭薄賦的仁政理念,傳統中國的“定額賦稅”長期維持在較低的水平。為了解決行政開支的需要,州縣官員必須廣開“額外”財源,即朝廷律例之外的慣例收入。這意味著在地方財政問題上,中央的額徵立法已成具文。既然“額外財政”已經成為清代地方行政的經濟基礎,如何理解“腐敗”,也就成為一個需要重新審視和定位的問題。
自從康熙年間取消書吏津貼、削減衙役工食銀兩,無論是為了養家餬口還是滿足公務開支,州縣衙門的書吏和差役創設和收取各種“規費”,都是必然會出現的狀況。事實上,書吏和差役收取不太過分的規費,不僅為納稅糧戶、訴訟兩造等被索要者所接受,也為各級地方官員乃至皇帝所默許,甚至公開認可。只不過基於清正廉潔的意識形態,不願意也不好意思在立法上明確規定而已。這也是《爪牙》質疑傳統“偏見”的主要依據。
進一步的問題在於,除了規費之外,是否還有其他勒索?以書中所分析的訴訟為例,由於書吏和差役收取的部分規費尚可接受,規費種類和數額也已經被標準化,因此並沒有影響民眾將細故糾紛提交到州縣衙門的意願和行為選擇。如果這些訴訟規費真如精英和官僚話語渲染的那樣可怕,那麼訴訟數量下降才符合邏輯。
《渝城圖》。約繪於1850-1900年,法國國家圖書館藏。
可以進一步討論的空間
在白德瑞看來,在書吏和差役收取費用的問題上,有必要區分道德與律例禁止的行為、慣例允許的行為、慣例之外強行勒索的行為。如果僅以道德和律例來評價書吏和差役的收費行為,顯然過於狹隘也不切實際;以慣例來衡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當性;至於慣例之外的敲詐勒索,則毫無疑問地歸入腐敗行為。以此為標準,我們對書吏和差役收取規費的行為就可以作出相對“平實”的解釋。不過,這一觀點和論據仍有可以討論的空間。精英、官僚所描繪的書吏和差役的腐敗形象,儘管不無誇張渲染的成分,亦有維護自身特殊利益與權力結構的嫌疑,但似乎並不足以否定這些話語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同時,州縣衙門的司法檔案雖然更切近基層的日常操作實踐,但也並非不帶任何偏見的實錄。以及,那些發生在社會場域而沒有被檔案儲存的“事實”,並不表明這些“事實”不存在。
另外,《爪牙》一書忽略了影響訴訟的非理性因素。一方面,民眾是否提起訴訟,並非僅僅考慮經濟上是否划算,也可能出於面子、義憤、旁人挑唆等等。否則“以死抗爭”之類的選擇也就不會出現了。另一方面,官司的勝敗輸贏難以預判,如果每一個案件的當事人都能夠預先準確評估成本和收益,並據此作出理性選擇,訴訟這種糾紛解決的方式大概也就不存在了。
清代中國的“法律多元”體系,已逐漸成為法律史學界的共識。不過學者關注的主要問題幾乎沒有注意到衙門內部自發形成、日積月累的慣例及合約這類“非正式”規則。《爪牙》一書對這些慣例及合約的解讀,事實上已經超出了它的命題本身。透過“爪牙”這一群體的職業生態,我們可以窺視和想象傳統中國基層政府的日常秩序,以及社會治理的基本方式。這些政府內部規則與慣例的研究,或許可以成為未來進一步討論的議題。
作者|杜金
編輯|王青 張進
校對|薛京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