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納稅人購入已種植一年的花卉,自行培育兩年後再對外銷售,是否可以免徵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徵稅範圍註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規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專案的第一項所稱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註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後銷售的仍然屬於註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於免稅的範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徵收增值稅。”
因此,納稅人購入已種植一年的花卉,自行培育兩年後再對外銷售,可以免徵增值稅。
提醒
此類問題有個地方執行口徑問題,具體以當地口徑為準。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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