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報銷天經地義,作為財務人員關心的是票據是否真實有效,還有是否可以抵扣,尤其是有些抵扣是有前提條件的,這可是節省成本的手段,不能不知道。馬歡會計師在共享會計師“一對一清單”欄目裡回答了這樣的問題,供借鑑參考。
問:
我前段時間去上海出差,中間由於行程改變,進行了改簽,所以一共取得了兩個行程單,一個是改簽費用的行程單,一個是乘坐費用的行程單。請問:1)兩個行程單可以按照旅客運輸服務抵扣進項嗎?2)如果可以,應該取得何種發票抵扣?
答:
助理會計師馬歡回答道:
您取得兩個行程單都可以抵扣進項。
取得的客票行程單可以按照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改簽費則需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解析如下:
1)按照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抵扣憑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及註明旅客身份資訊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所以,您應該取得註明旅客身份資訊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並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2)航空公司取得的改簽費收入應作為價外費用併入旅客運輸服務徵收增值稅,您所花費的改簽費用,需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才能抵扣進項稅額。
上述馬歡會計師的回答僅代表個人觀點。
原創:共享會計師,專注於財稅問題諮詢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