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買賣過房子的人都知道,房貸放下來了,賣房才把房子交給買房,當然也有少數賣家拿到首付過了戶就會把房子交給買家。這是一種潛規則,長期以來大家意識中覺得就該這樣。形成這樣的潛規則主要是我國房地產基本是賣房市場,加上中介為了討好賣方,往往在合同中規定收到尾款交房。
其實按照道理,只要房子過了戶,房子就屬於買房了,賣房應該要交房。不信,如果這段時間如果房子裡面發生火災或掉落什麼東西下來,派出所和物業絕對是找買家持有房產證的人。賣家最後肯定不會管,會扯東扯西不願負責。最後的結果就是打官司,如果合同中規定貸款放下來再交房,可能最好結果是賣家主要責任,買家次要責任;如果合同沒規定,那可能就是買家全責,或則賣家會次要責任。
為什麼會這樣呢?因為在派出所,物業和房管局等機構,只會認房產證是誰的名字,這個房子的所有權就屬於誰,誰就要對這個房子負責,法律上這房子已經屬於買家。我親身經歷的一個事,當時買了房,付了首付過了戶,但是銀行放款慢,遲遲不下來。因為小孩馬上要讀書了,我著急要去把戶口轉過來小孩子好讀書。我最先去派出所諮詢,我說像我這種情況可以轉戶口進來不,工作人員說只要滿足政府落戶條件,有房產證,而且賣家沒有戶口掛在這個地方就可以。工作人員幫我查了賣方沒有戶口掛在這個房子上,所以我們可以轉。我當時就問如果賣家把戶口掛在這個房子上不準走咋辦。工作人員說他們會想辦法找賣家把戶口轉走。最後由於我們是跨省落戶必須去政務中心辦,派出所只能辦省內的。我們就去了政務中心,我們問政務中心的工作人員我們這種情況可以落戶不,政務中心的人說只要交了房就可以。我說還沒交房但是有房產證。政務中心的人像個白痴一樣質問我,房產證都有了,你還要交什麼房,房子都屬於你了。我都不知道咋回答,旁邊另一個工作人員才幫忙解釋到,他們認為的交房,是賣家把水電氣物業費交割了,鑰匙交給買家,才算交房。我們工作人員認為有房產證就視為已經交了房,房子就屬於買家了。最後我順利的過了戶,孩子也讀了書。我們是重慶轉成都,川渝互通了,所以不用去轉出方開證明,以前還要跑會老家開證明麻煩得很。川渝一家親嘛。
很多人覺得覺得買家只付了一部分錢就住房子,覺得不合理,覺得賣家吃虧。但是覺得拿著買家的幾十萬首付款白嫖幾個月就合情合理,這就是人心作怪。而且很多賣家實拿著這部分買家的首付去買了其他的房子。其實最公平就該把首付款交給第三方保管,等房貸下來交房,首付款再打給賣家。
還有的人認為賣家這個時候是弱勢一方。給了首付最後銀行款沒放下咋辦。首先一般這種情況銀行都會放款成功,只是早晚問題。除非是買家信用卡有新的預期等其他新的信用問題,這種情況在合同中都有規定,是屬於買家違約,是要承擔責任的。所以這樣認為的人,只是給自己心裡找一個藉口。
這個社會就是這樣,大多數人都是這樣做的都是這樣認為的,大家都這人這樣的就是對的,合情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