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處理是教育幹部、管理幹部的必備手段,也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措施。我們黨歷來重視發揮組織處理在教育管理監督幹部方面的作用。
黨在成立初期,儘管沒有關於組織處理一詞的正式表述,但採取的一些幹部管理監督措施在性質上類似於現在的某些組織處理方式。1927年透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第十一條關於“凡開除黨員須經隸屬之支部大會及省監察委員會決議及得省委員會之批准方能生效……;在省委未批准以前得停止其一切權利及工作”的規定,以及第六十六條關於對不執行上級機關的決議及其他破壞黨的行為的黨員個人的處罰方式包括“臨時取消其黨的,國民黨的,國民政府的及其他的工作”的規定,提到了停止或取消黨員工作的處理方式,這是有關組織處理的方式首次出現在黨的章程中。此後,一些黨內檔案也先後提到了一些組織處理方式。例如,1929年《中共中央給鄂東北特委的指示信》關於反對機械式的強迫紀律,提到,“對於犯錯誤的同志,首先應當用教育的方法向他解釋,指出他錯誤的地方,使他自己糾正他的錯誤。只有當教育方法已經歷次無效的時候,並且他的錯誤又有很大的政治意義,然後才能用組織的方法停止工作或開除黨籍。”1940年《中共中央關於審查干部問題的指示》要求:“地方黨和軍隊中在審查干部中,如發現某個幹部政治上是不可信賴的,則須堅決撤銷或調動其工作;發現了內奸叛徒則應堅決的清洗出去;但對於某些過去犯過錯誤,而現在工作表現積極而忠實於黨的路線即本質上好的幹部,則應加緊其教育。”這兩個檔案分別提到的“用組織的方法停止工作”“調動其工作”均屬於幹部崗位、職務方面的調整措施。
新中國成立後,組織處理作為一個專門表述出現在相關黨內檔案中。例如,1963年審議透過的《中央監委關於“五反”運動中對貪汙盜竊、投機倒把問題的處理意見的報告》就提到,“鑑於上述情況,我們認為,對於有貪汙盜竊、投機倒把行為的人,在進行組織處理的時候,必須堅持‘過去從寬、現在從嚴,坦白從寬、隱瞞從嚴,退贓從寬、不退從嚴’的方針,既要有原則性,又要有靈活性。”再如,1983年10月11日印發的《中共中央關於整黨的決定》明確,“對黨員的組織處理,一般要放在整黨後期進行。……對黨員的組織處理,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遵守黨章規定的程式。不要事先定比例、定數字。”
自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組織處理先後被納入一些黨內法規,包括《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2008年出臺的《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在查處違犯黨紀案件中規範和加強組織處理工作的意見(試行)》(中紀發〔2008〕19號)就對在查處違犯黨紀案件中規範和加強組織處理工作作出規定,並首次對組織處理進行定義,即“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涉嫌違犯黨紀的黨員幹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該檔案將組織處理分為停職、調整和免職。此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等黨內法規均有關於組織處理的規定。其中,2014年1月15日釋出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將組織處理分為免職、辭職、降職。《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規定組織處理方式包括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免職、降職等。2016年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將組織處理與組織調整並列,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措施。
經過長期歷史實踐,組織處理已發展成為一種專門的幹部管理監督措施。但是已有黨內法規、檔案未有關於組織處理的適用物件、適用情形、方式等內容的完整界定,對組織處理的方式規定不盡相同,有的將引咎辭職、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納入組織處理方式,有的則沒有,且均採取的是未完全列舉的方式,不利於規範組織處理的運用。
2021年3月1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釋出的《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是第一部專門就組織處理作出全面規定的黨內法規。《規定》認真總結組織處理工作經驗,與有關黨內法規相銜接,將組織處理界定為“黨組織對違規違紀違法、失職失責失範的領導幹部採取的崗位、職務、職級調整措施”。此外,《規定》第三條採取完全列舉的方式,將組織處理的方式限定為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五類,沒有將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引咎辭職列為組織處理方式。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在有關規定中明確為日常管理監督方式,引咎辭職有領導幹部主動擔責涵義,這些方式雖沒有列為組織處理方式,但作為幹部教育管理監督方式均可以依據其他相關法規執行。
總之,《規定》關於組織處理的概念明確了組織處理的主體、適用物件、適用情形和手段,且所規定的組織處理方式均是與崗位、職務、職級調整相關的措施,體現了組織處理的“組織”特點,且種類明確清晰。這些關於組織處理的新規可避免組織處理方式的泛化、擴大化,有利於準確運用組織處理,提升組織處理的規範化、精準化水平, 為培養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幹部隊伍提供了堅強有力的組織保障。(陽平 作者單位:中國紀檢監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