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申稅小微,我們公司2021年7月底發生了一筆廣告費支出,款項已經打給廣告公司了,但是對方還沒有開具發票。那在10月預繳申報時,這筆支出我們可以在稅前列支嗎?
A:可以稅前列支。
政策依據: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Q2:那如果對方在明年彙算清繳前還沒有提供發票的,是不是以後年度再取得,也不能再稅前列支了?
A:不一定,要看發票取得的年度,以5年為限。
政策依據:關於釋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後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可以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5年。
Q3:對了,我們公司8月的時候還和行業內的知名設計師簽訂了合同,那作為個人的話,他也需要提供發票作為扣除憑證嗎?
A:不一定,需要根據合同的金額,付款的頻率等綜合判斷。
政策依據:關於釋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專案、收款金額等相關資訊。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專案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
不客氣,有問題隨時找我,我們共同一起學習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