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在交完購房款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因為資金鍊斷裂,無法及時支付施工單位的工程款,施工單位也不願意或者沒有資金實力將房屋建設至交付狀態,導致房屋無法按時交付,這種情況下,尚未交付的房屋到底是屬於誰的? 是基於物權登記生效主義認定該房屋歸開發商所有,還是基於建設工程的優先受償權施工單位對該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抑或購房者基於物權期待權對房屋享有所有權?
根據《民法典》第209條的規定,房屋的權屬經依法登記發生法律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在房屋尚未交付的情況下,房屋權屬應當登記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從權屬角度來說,屬於房地產開發商所有。
根據《民法典》第807條的規定,開發商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施工單位對所施工的工程折價或者拍賣享有優先受償權。從這條的規定來看,雖然施工單位對該工程不享有所有權,但是對該工程處置的價款享有法定的優先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9條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2)所購商品房系用於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3)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該條規定是基於購房者生存權的考慮,從物權期待權的角度,對購房者的權益進行保護。
根據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在具備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即使施工單位享有優先權並申請執行,購房者仍然可以對抗施工單位,並可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過戶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