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永恆主題。在金融領域中,風險往往呈現點多面廣,隱蔽性、突發性強等特點,須對潛在中的“黑天鵝”“灰犀牛”格外注意。當前,在金融監管的具體實踐中,應注重防範公司透過“明股實債”操作藏匿風險的違規行為。
所謂“明股實債”,是指公司融資行為從明面上看是股權融資,可實際上卻是債權融資。須知,金融風險的發生,往往是因為公司負債過多、槓桿率過高而造成的,如果透過“明股實債”的操作,將負債包裝成股權,那明眼可見的風險,瞬時遁入無形,藏匿的風險一旦聚積爆發,往往讓市場措手不及,更具殺傷力。
值得關注的是,監管機構在檢查中發現,“明股實債”的操作往往與房地產違規融資、金融巢狀,甚至是一些監管套利的案件聯絡緊密。
當前,監管機構嚴格執行“房住不炒”的政策定位,限制銀行等信貸資金違規進入房地產市場。而監管發現,一些房地產公司和相關機構為了規避監管,透過“明股實債”的操作為房地產公司輸送資金。
如在信託計劃模式下,“明股實債”被設計成股權信託計劃,透過股權投資、購買特定資產收益權等方式募集資金,最後由房地產專案公司透過剛性兌付的還本付息、專案分紅、回購等方式來退出投資。
而在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模式下,”明股實債“則是由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權益投資方式投資房地產專案公司,而以特殊分紅條款或回購等方式來進行退出。需要指出的是,私募基金並不具備放貸資質,其借道“明股實債”以股權投資加回購方式完成債權投資行為完全屬於違規行為。
監管機構近期也明確提醒私募基金等金融機構,切勿隨意設立資金池,違規變相吸儲、放貸。證券監管部門正加大對轄區內私募股權基金所投資的底層資產開展穿透式監管,通過了解其具體的投資專案資金流向,嚴查其是否存在資金挪用、借新還舊、“明股實債”等違規操作。
針對“明股實債”背後的風險,相關監管部門應提高警惕,出臺相應的規範。此前相關監管部門已出臺《關於加強信託公司房地產、證券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嚴禁以投資附加回購承諾等方式間接發放房地產貸款,嚴禁以購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產附加回購承諾等方式變相發放流動資金貸款。針對信託公司,監管部門出臺了《關於規範銀信類業務的通知》,劍指規避監管、資金空轉等行為。在防範風險的大背景下,未來相關監管要求可能進一步加碼。
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通知要求,主動壓縮通道業務,積極轉型服務實體企業,切莫違規為房地產公司放貸。相關上市公司在再融資過程中也應更為規範,切不可抱有僥倖心理。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強化再融資募集資金使用現場檢查,加強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
明明是債,就算穿上股的外衣,也改變不了債的身份。相關風險不得不防,因為風險一旦暴露,損失最大的,還是上市公司和相關投資者。(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彭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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