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前,結婚是聖神的、唯美的,但是現在,結婚、離婚似乎成為了當下常見的一種年輕人生活方式,人民日報在《離婚率增長背後,折射了什麼問題?》一文中,對當下離婚率逐步增長做出了評論,人民日報認為,這種離婚攀升的原因很多,既有家庭背景因素,例如獨生子女越來越多;也有社會文化因素,特別是多元化價值的出現;當然了,也存在女權因素,現代化的社會,女性獨立自主越來越明顯,有獨立的工作、事業、穩定的收入,不再依附於家庭,也為離婚提供了堅強的基石。
每一次的結婚和離婚,都必不可少地面臨著新一輪家庭財產的分割情況,這也是不得不面對的事實,在以往的婚姻狀況中,只要男女二人結婚再離婚,不管財產多寡,都是五五開處置的,所以我們才見到了有的人藉助於婚姻可以實現一夜暴富,也有的人為了財富想盡辦法與多人閃婚閃離,經過幾番折騰之後,自己實現了從財產0到100的躍遷。
在普通家庭財產中,什麼佔比最多?根據西南財經大學釋出的一項《家庭金融研究報告》顯示,我國城鎮家庭財產有超過77%的比例是房產,並且年齡越輕的家庭,房產佔據的份額就越大,這一點很容易理解,因為很多年輕人買房會花掉自己所有的錢。在以前的法定婚姻關係下只要離婚就是50%財產劃分,不利於房產購買者的利益保障。但是,在10月起,不管房產證上寫誰名字,也不影響婚後財產分配,鬧也沒用,這一點在新的《婚姻法》下有著清晰的界定,我們一起回顧下。
1、婚後購置的房產,不管寫的誰的名字,都不影響離婚時財產50%分配結果。
在新的婚姻法下,對結婚與離婚時房產的分配問題規定的非常明白,結婚後買房,房產最終該怎麼分配呢?根據新的婚姻法,不管房產證上寫的誰的名字,都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應該予以分配。
在新的《婚姻法》第十七條有相關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續存期間產生獲得的收益資產,屬於雙方共同財產。”那麼如果夫妻二人在結婚之後買房,不管是房產證上只寫了男方的姓名、還是隻寫了女方的姓名,最終都應該按照共同財產來處置。這是法律依據,其實從情感和家庭關係而言,也是最合理的方式,家庭是男女雙方共同組建和維護的,在古代的休妻規定中就有這麼一條,結婚後男方發財了的,不能休,視為結髮之妻。
不過,雖然說婚後房產屬於共同財產,應該各佔一半處置,但是根據婚姻法也有個別特例,如果婚後夫妻一方使用自己的獨立個人資產購置的房產,那麼在離婚財產劃分時不能夠作為共同財產分割,這裡所說的個人獨立財產具有一定的前提條件,常見的情形是,夫妻雙方結婚前就做好了公證,A資產和B財產屬於男方婚前財產,不作為婚後共同財產,然後雙方簽字方可,透過A、B個人獨立資產購置的婚後房產,能證明或者有條款約定下,可以不作為共同財產。當然了,相信在大多數情況下,雙方不會因為一套房產作出婚前公證的,也讓另外一方感覺心裡怪怪的。
2、婚前貸款購置的房產,婚後就算房產證加了名字,也不影響婚前的財產部分的分配。
在結婚與房產的分配的關係中,還有另外一種常見的情況出現,那就是結婚前男方購置了房子,隨著結婚之後再離婚,最後這套房子該怎麼分配呢?在舊的婚姻法下,這套房子不管怎麼買的,都應該對半分,一人50%散夥。不過在新的《婚姻法》下,婚前買的房子由於支付方式的不同,導致的離婚房產分配的結果不同。
舉個例子,說明婚前買房離婚分割情況,男方在結婚之前就購置了200萬元房子,但是由於價格過高、自己買房能力不足,所以採用按揭貸款的方式進行,支付了首付款60萬元,按揭貸款140萬元買入,並且在房產證上沒有女方名字,在按揭還款1年之後與女方結婚,不過隨著時間的推移,又發生了離婚情況,這套房子在這麼複雜的情況下該如何離婚分配呢?
原來簡單,直接一刀切地對半分,不過現在不一樣,根據新的法律規定,這套房產在婚前支付的部分和償債的部分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不進行離婚分割,結婚之後,不管房產證上有沒有加女方的名字,也不影響女方對婚後這部分房產的分割權利,因為婚後還款部分屬於共同財產支出,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婚後依然屬於一方所有。
3、婚後父母贈予房產的情況。
當下的房產價格並不低,所以很多年輕人憑藉著一己之力確實難以買得起房子,也有很多人願意裸婚(也就是結婚的時候什麼財產都不要,其中包括了不要房產),但是隨著結婚生子,家庭成員越來越多,租房子居住不是長久之計,買房越來越被提升日程,婚後一方父母贈送給新婚夫婦一套房子,如果離婚了該怎麼分呢?
根據新的《婚姻法》內容,這種父母贈予房產的情況分割也需要分為2種情況,如果父母只是出錢贈予買房,並沒有公證清楚到底房產贈予給誰,那麼這套房子就算做事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再離婚的時候需要予以共同分割的,具體分割比例首先由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一致的話可以提請裁決。
《婚姻法》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享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形除外。如果父母贈予的這套房產做出了宣告,明確界定清楚給誰的問題(一般是需要透過公證才行),那麼這套房子即便是在婚後給予的,也不會作為共同財產處理,在離婚的時候也不能夠進行分割,公證屬於誰的就贈送給誰,屬於這一方的財產。
當然了,俗話說得好“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男女雙方既然能經歷愛情的階段,進入婚姻的殿堂,本來就屬於共同修煉的成果,在結婚之後,更應該珍惜這段來之不易的情感、好好經營共同的家庭才是最佳選擇,如果是基於真正感情建立起來的婚姻,相信也沒有多少人會在婚前作出財產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