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留買賣房支付中介費的有效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檔案第二條規定:“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稽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因此,若個人取得中介費的有效發票,在計算繳納轉讓住房的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扣除支付給中介公司的中介費。
要取得住房貸款利息對賬單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檔案第二條規定: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稽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其中: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納稅人出售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的住房的,其向貸款銀行實際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憑貸款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因此,若個人取得住房貸款利息對賬單,在計算繳納轉讓住房的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扣除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
要取得裝修費發票: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的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檔案第二條規定: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稽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並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一致的,經稅務機關稽核,其轉讓的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在以下規定比例內扣除:
(1)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納稅人原購房為裝修房,即合同註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複扣除裝修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徵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計算繳納轉讓住房所得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扣除裝修費用:
1.納稅人提供的裝修費用憑證不是有效發票的;
2.發票上註明的付款人姓名與房屋產權人或產權共有人的姓名不一致的;
3.發票由建材市場、批發市場管理機構開具,且未附所購商品清單的。
(二)納稅人申報扣除裝修費用,應當填寫《房屋裝修費用發票彙總表》(式樣附後),在《房屋裝修費用發票彙總表》上如實、完整地填寫每份發票的開具人、受領人、發票字號、建材產品或服務專案、發票金額等資訊。同時將有關裝修發票原件提交徵收人員稽核。
(三)徵收人員受理申報時,應認真稽核裝修費用發票真偽、《房屋裝修費用發票彙總表》與有關裝修發票資訊是否一致,對不符合要求的發票不準扣除裝修費用。稽核完畢後,有關裝修發票退還納稅人。
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對《房屋裝修費用發票彙總表》所記載有關發票資訊進行分析,視情況選取一些發票到開票單位比對核實,對疑點較大的發票移交稽查部門實施稽查。同時,要加強對建材市場和裝修單位的稅收管理。
因此,若個人取得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的裝修發票,在計算繳納轉讓住房的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按規定扣除。
要保留《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檔案第二條規定: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稽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城鎮拆遷安置住房: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和《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號)等有關規定,其原值分別為:
(1)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後購置房屋的,為購置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房屋拆遷採取產權調換方式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註明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3)房屋拆遷採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除取得所調換房屋,又取得部分貨幣補償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註明的價款和交納的相關稅費,減去貨幣補償後的餘額;
(4)房屋拆遷採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取得所調換房屋,又支付部分貨幣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註明的價款,加上所支付的貨幣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要保留契稅完稅證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徵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第三條(一)的規定:上述檔案所稱“自用5年以上”,是指個人購房至轉讓房屋的時間達5年以上。
1.個人購房日期的確定。個人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其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註明的時間,依照孰先原則確定;個人購買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產權證註明日期或契稅完稅憑證註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則確定。
2.個人轉讓房屋的日期,以銷售發票上註明的時間為準。
保留面積差的補充合同(協議)和退款憑證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的規定,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時,因實際交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需返還房價款的,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申請退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契稅納稅服務與徵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5號)的規定:申請退還已繳納契稅的,應提供納稅人身份證件,完稅憑證影印件,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時,因實際交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需返還房價款的,提交補充合同(協議)和退款憑證。
本文來源:小陳稅務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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