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一期的綜藝節目《姐妹們的奇幻沙龍》中,談到一位母親全職在家帶4個娃,穿衣服、洗澡都是大工程,給娃剪指甲一次都要剪60個,讓景甜不禁感慨全職媽媽的辛苦以及母親的偉大。
全職媽媽獨自帶娃有多難?
很多男性當事人認為,不就是帶個孩子嘛能有多難?能有我每天上班累?關於這點,我想我是有發言權的,近幾年全職媽媽離婚案件明顯增多,案件當事人無不面臨著各種婚姻困境。
孩子剛出生需要母親哺乳,再大一點吃喝拉撒各種煩心事都需要耐心處理,尤其一個人帶孩子,沒人幫襯非常痛苦。男性在育兒過程中往往是缺位的,認為自己忙於工作賺錢,已經盡到了對家庭的義務,便將家務、養育子女等“雜事”都推給女人,妻子喊幫忙,總是充耳不聞。長此以往,這種相處模式會不斷消耗全職媽媽的身體與心理健康,嚴重的甚至會讓她們陷入抑鬱。
女性選擇做全職媽媽,所犧牲的不止一星半點,一旦涉及離婚,在經濟上、職業發展上都將處於弱勢地位。考慮到全職媽媽的處境,《民法典》規定了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對家務勞動的價值予以承認。
那麼什麼是離婚經濟補償制度?補償標準又該如何確定呢?
什麼是離婚經濟補償制度?
關於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其實在《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已經廢止的《婚姻法》中有所涉及。經過條款的修繕,《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法條在這裡規定了三種情形,即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但離婚經濟補償作為一種權利救濟方式,體現了對家務勞動價值的尊重和認可,因此不限於上述三種情形,打掃房間、收拾家務等處理日常家庭勞務的,均在此列。
此外,離婚經濟補償不同於離婚經濟補助,經濟補償請求權是一種更為強勢的權利,不以一方是否生活困難為前提,只要證明一方在婚姻中負擔較多家庭義務,在離婚時就有向另一方請求支付經濟補償的權利。
離婚經濟補償標準是多少?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離婚經濟補償的數額標準,具體方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實踐中那些給付十幾萬甚至幾十萬離婚經濟補償金的判決,多半是因為雙方已經對該項補償金的數額達成了協議。
對於離婚經濟補償的數額沒有達成協議的,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在撫育子女、照料老人、處理家庭日常事務等方面投入的時間和精力,婚姻關係存續時間的長短,請求權人受到的損失情況,另一方從中受益的情況,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等,都將成為法院認定離婚經濟補償數額的考慮因素。
確定離婚經濟補償數額屬於法院自由裁量權的範疇,透過檢索近些年的裁判案例可以得知,大部分法院支援的離婚補償金在1~5萬元,個別案例在10萬元以上。當然,單從數額我們無法評判高還是低,需要結合具體的案情及事實證據情況加以判斷。
綜上,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家庭成員在享受家的安寧與溫暖時,同時負有維繫家庭穩定,承擔家務勞動的義務。可在婚姻生活中,全職媽媽常常要為了家庭整體利益,將精力放在家務勞動、照顧子女上,從而限制了自身的發展與提升。一旦婚姻瓦解,她們的利益通常無法得到保障,因此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建立有其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