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規範的喪禮上,殮分為小殮和大殮。籠統地講,為逝者穿衣服換鋪蓋叫小殮,將逝者放入棺叫大殮。實際生活中,通常意義上講“入殮”,就是把逝者放進棺材,即大殮。
“殮”的本字是“斂”,即殮是從斂分化出來的專用詞彙。先秦的喪禮典籍文字中,有斂字,沒殮字。殮是隸書之後才有的後起字。
古漢語中的斂是形聲字,從攴(pū),從僉(qiān),僉亦聲。“僉”意為“雙面的”、“兩邊的”。“攴”指“敲擊”、“手動”。“僉”與“攴”聯合起來表示“從物體的兩邊同時收攏”。本義是收攏、聚攏的意思。《說文解字》釋斂:“斂,收也。” 《釋名---釋喪制》:“衣屍棺曰斂。”
殮用於喪事,意思是對屍體進行收攏、收聚、整理、安置的意思,包括穿戴、沐浴、飯含、入棺等。古法喪禮將穿戴作為小殮,將入棺作為大殮。我們就此討論一下,供大家參酌與評述。
1、小殮和大殮都是喪禮的特定程式,必須實施
按喪禮規範文字《儀禮---士喪禮》的設定,人死之後,基本程式如下:
第一道喪事程式叫“初終”。初終較為複雜,具體程式包括適寢、屬纊、哀哭、移床、去死衣、殮衾、帷堂、楔齒、綴足等。適寢就是將病危之人移至正寢或正室停放。屬纊就是用新絲新絮放在臨終者的口鼻上察驗是否還有呼吸,所謂“屬纊以俟絕氣”。驗明已經斷氣,諸子及兄弟、親戚、侍者皆哭。移床就是將逝者移放至停屍床上停屍。去死衣就是將逝者嚥氣前穿的衣服脫掉,為沐浴做準備。殮衾就是用一條被子將逝者蓋上。帷堂就是將停屍的地方用圍屏或布帷遮起來。楔齒就是用特定的器具“角柶”將逝者的上下齒撐開。綴足就是用特定的工具“燕几”將逝者的雙腳固定住。
第二道程式叫“復”。復的意思是復魂入魄,即通常所謂“招魂。”
第三道程式叫“沐浴”,即將逝者用特定的屍床抬到院子裡特定地方,用淘米水洗沐身體。
第四道程式叫“飯含”,即將生米、珠玉等放進逝者的嘴裡。
第五道程式叫“陳小殮衣”,即將逝者準備的穿戴鋪蓋等陳列出來、擺出了給人看。
第六道程式叫“小殮”,即將逝者進行基本的穿戴並安排必要的鋪蓋。
第七道程式叫“陳大殮衣”,即將逝者全套穿戴鋪蓋陳列出來,給人看。
第八道程式是“大殮”,即將逝者放入棺材。
在規範的喪禮上,小殮和大殮完全不同。小殮處於喪事的前期準備階段,只能將逝者簡單歸置。而大殮時,喪事前期準備工作已經完成,所以是對逝者進行最終完整歸置。大殮之後是“成服”,規模性喪事禮儀活動才正式展開。
2、小殮和大殮的時間安排
《儀禮---士喪禮》有:“厥明,陳衣於房。”即死後第二天早晨,陳小殮衣衾,之後在當天小殮。《朱子家禮---喪禮》有:“厥明。(謂死之明日。) 執事者陳小斂衣衾。乃遷襲奠。遂小斂。”
自唐代開始,特別是明清時期,官方都以《儀禮》《家禮》為規範藍本,制定具體的禮儀規制和操作要求,如《大明會典》、《大清通禮》等。其中小殮的安排都在人死後的第二天。
《禮儀----士喪禮》:“宵,為燎於中庭。厥明,滅燎。陳衣於房中。”宵是小殮當天夜裡。燎是燈火。這裡的“厥明”,即小殮後的第二天,也就是人死後的第三天。
《朱子家禮----喪禮》:“大斂。厥明。(小歛之明日,死之第三日也。司馬公曰:“禮曰,三日而歛者,俟其復生也。三日而不生,則亦不生矣。故以三日為之禮也。”
大體上講,中國歷史上,從商周秦漢到宋元明清,三千多年,《儀禮》一直是禮儀操作的規範文字。在喪事操作的基本規定上,小殮和大殮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即小殮為逝者死後第二天,大殮是逝者死後第三天。
3、喪事“入殮”的現實選擇
現實生活中,在北方大部分地區,小殮的操作基本上沒有了。
古法社會條件下,長期以來,養老和送終被作為人們孝行的重要方面。由於喪服較為隆重和鋪張,家庭難以承擔,所以屆時需要親戚朋友上級僚友等進行資助。有的贈衣物,有的贈財物,有的贈錢物,有的贈車輿,等。所以有“陳小殮衣”“陳大殮衣”的操作要求。就是將這些東西進行標識並展示給人們看,以形成資助喪事的習俗和成例。而別人贈東西不是一起來的,所以需要時間逐步聚集。因而有小殮和大殮之分。
再者,古代社會條件下,喪事物品如小殮和大殮衣物、鋪蓋、喪服等,都需要現時製作。製作需要時間。所以入殮也要分步進行。
現時生活中,生產水平較強,社會化程度較高,市場運作也較為完善。喪事所用東西,包括喪服、衣物、被服、物品用品等,都有製成品可用。所以,沒有必要區分小殮和大殮。人死之後,直接收殮穿戴,即在人嚥氣之時甚至嚥氣之前就穿戴收殮完畢。按古法喪禮程式,即在初終階段就已經完成小殮。所以,實際生活中,一般所謂入殮,指的就是大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