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陳彬
近日,安徽師範大學、福州大學、華南農業大學等高校相繼公佈本科新生放棄入學資格的名單,而每個學校公佈的“爽約”名單,均超過百人。
而就在數月之前,在今年的本科招生季,一個現象曾引發公眾關注,那就是國內很多高校紛紛擴大本科招生規模,大有新一輪本科擴招潮來臨之勢。對此,《中國科學報》也曾專門報道。
“擴招潮”過後,“爽約潮”來襲,這背後原因何在?
現象背後有多重原因
在此次公佈“爽約”學生名單的高校中,“爽約”人數較多的安徽師範大學、福州大學等高校,恰恰是在“擴招潮”中,擴招人數較多的高校。
比如,安徽師範大學今年擴招人數達2000人,福州大學擴招人數超過了500人,而這些高校最終“爽約”的學生,也均超過百人。
這兩者之間是否有某種聯絡呢?
“不能說完全沒有聯絡,但兩者間的關聯應該不是很大。”在接受《中國科學報》採訪時,國內某高校教務處教師崔華(化名)表示,今年高考考生“爽約”現象的產生有多重原因。“擴招是一方面,但此外還包括疫情等其他原因。”
以福州大學為例,今年該校共有119名本科新生主動申請或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入學相關手續,其中有50多位學生來自港澳臺地區。
“疫情以及不同地區錄取政策的差別,是他們選擇放棄的重要原因。”崔華說。
事實上,高考新生放棄入學的現象也不是今年獨有的。
早在2011年,教育部有關負責人就曾表示,高等學校普通本專科學生中,因各種原因退學人數佔在校生數平均每學年為0.75%。2014年有媒體報道,北京本科高校放棄報到的新生人數,一般佔新生總數的1%至2%,學歷層次較低的高校,放棄報到的學生超過10%甚至更多。
針對這一現象,國內有地區也採取過一些措施。比如2018年,河南省招生辦就曾規定,考生如果當年爽約,第二年每個批次志願最多隻能填報兩所高校,同時會將爽約行為記入考生的誠信檔案。
高校根據誠信檔案衡量考生品德,有權拒絕錄取爽約考生。
尚待設立的“協議”
對於本科新生的“爽約”行為,目前公眾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態度——同情者認為,報考院校關乎考生未來一生的發展,如果對於錄取院校不滿意,考生放棄機會重新選擇無可厚非;反對者則認為,此行為嚴重浪費了寶貴的報考名額,使那些原本可以考入高校的學生失去機會,同時也嚴重影響了高校的招生錄取工作。
兩種觀點各持己見,爭論不休。
然而,在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看來,這樣的爭論並沒有太大意義。
“因為事實就擺在那裡,我們應該做的不是爭論對錯,而是想辦法在滿足學生報考需求的前提下,儘量提高高校專業與學生志願之間的匹配度,減少學生的‘爽約率’。”
對此,華東政法大學高等教育與教育法制研究所副研究員萬圓表示,高考考生在填報志願後,只能拿到一所學校的錄取通知書。
這就導致學生一旦“後悔”,所能採取的方式只能是放棄就讀機會,重新復讀。
對此,萬圓建議是否可以借鑑美國等國家的錄取模式,規定在某一高考分數段內的學生,可以同時被多所高校錄取,以此給學生更多的選擇機會。
“從測量學的角度來看,考試分數本身存在測量標準誤差,即它未必是對學業能力的精確反映。同時,在比較不同考生的能力差異時,還要了解任何測驗都存在一定的差異標準誤差,只有考生之間的分數差距超出了差異標準誤差,才表明能力有別。”萬圓說,高考分數本身對於學生能力的解釋力是有一個區間的。
如果說萬圓的想法是增加學生的選擇範圍的話,那麼儲朝暉則在此基礎上,更傾向於透過制度調整,在給學生更多考慮時間的同時,透過“協議”的方式保證雙方的權利。
“在現行的高考錄取制度下,學生雖然可以填報很多志願,但在真正的錄取環節學生是不能參與的。”儲朝暉表示,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鑑我國臺灣地區的做法,即在錄取過程中增加一個“預錄取”的環節。
所謂“預錄取”是指考生在高校錄取工作的某一個階段,可以在網路上查詢到自己被哪些高校“預錄取”。
在此階段,學生可以比較幾所高校的利弊,做出最終的選擇。而學生一旦選擇其中某所高校並加以確認,則具有了雙方“協議”的性質,如果此時學生“爽約”,便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我們是否也可以透過增加預錄取和確認的環節,減少學生‘爽約’現象的產生呢?”儲朝暉說。
重新平衡的“權利”
針對考生“爽約”行為增加“預錄取”環節的想法,並不是儲朝暉所獨有的。
此前也有學者在媒體上撰文指出,高校招生制度不妨進行程式上的“打補丁”,就像一些合同中的後悔條款那樣,設定一個確認環節。
如果考生被錄取,可以給一個後悔的日期。
“比如,高校在預錄取環節時先行告知,以確認考生的最終意願,在收到錄取通知的若干時間內,透過網路或其他方式進行確認。提交確認了的不得無故放棄,否則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沒有確認的則視作自動放棄。”崔華說。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預錄取”還是“後悔條款”,都是考生與高校之間的行為。因此,該制度如果得以實施,必須增加高校在招生錄取工作中的自主性。
“這就涉及另一個問題。”儲朝暉表示,目前在高校招生名額的分配上,各級招辦給予高校的名額調配空間相對較少,不利於高校自主權的使用。
然而,這個“口子”一旦放開過大,有可能會誘發某些招生腐敗問題,這中間的關係如何平衡,也是需要考慮的。
對此,有學者直言,目前我國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大部分權力依然掌握在各級招生部門手中,不僅是學生,甚至高校本身的參與感都不強,這就相當於在制定一項運動規則的過程中,相關的運動員並不參與。
此時,無論規定本身多麼“全面”,都難以對運動過程中的種種意外做出最周全的預測與防範。
“所謂的‘平衡’問題並不該人為設定,而是該交給高校和考生,在雙方的相互博弈中自然達成。”崔華表示。
“總之,在目前高校大部分招生錄取工作依然是由各級招生辦控制的大背景下,如何增加高校與考生之間的相互選擇空間,同時又能確保公平、公正,這是需要透過調整舊秩序,建立新秩序達成的。”
儲朝暉說,其重點還在於如何調整招生部門、高校和學生之間的權利和角色定位。“這是一個難題,也是一個關鍵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