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故事:
小明想在北京買一套房子,但他不符合在北京購房的條件,於是他想讓有資格購房的小王在北京代為買房,雙方簽訂協議約定房屋產權實際歸小明所有並保管房產證。小明想知道,法律能保障他對這套房產的所有權嗎?
法律分析:
小明借用小王的名義買房,雖與小王簽訂了協議,但因他不是該套房產的所有權人,其對房屋的所有權是無法從法律上得到保障的。
這份協議只能起到證明小明是房款的實際出資人的作用,並不能達到其取得產權、規避風險的目的。理由有以下四點:
第一、房屋作為不動產,其產權以登記為準,小明雖然保管了房產證,但他並不是房屋登記的所有人。小王作為登記的產權人,完全可以透過掛失的手段重新取得房產證。屆時,小明會發現,自己手中的房產證不過廢紙一張。
第二、由於小明並不具有購房資格,他與小王簽署的協議因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協議,起不到房產權屬約定的效果。
第三、法律保護在交易中無過錯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今後如果小王賣了這套房,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房屋買賣一般會被認定為有效。小明可能面臨被房屋買受人起訴騰退房屋的風險。
第四、以他人名義購房的房產還存在被名義購房人親屬繼承的潛在風險。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小編有話說:
由於我國目前實行購房實名制,即簽訂買賣合同的買受人與房產管理部門最終登記的所有權人保持一致;而在確立不動產的所有權歸屬時,我國採用不動產登記主義,即根據房產證和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所有權主體確立房產的歸屬。
因此,借用他人名義買房,房產證上就是他人的名字,在法律規定上,該房屋就是登記人的房產。一旦產生糾紛,有理說不清。借用他人名義購置房產存在極大的風險,透過這種方式買房必須要考慮清楚,不要只看到眼前的好處而忽視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