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釋出公告,對《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徵集意見。該“辦法”適用於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業務活動有關的各類行為主體。
“辦法”中將北京住房公積金信用評價結果區分為A(優)、B(良)、C(中)、D(差)四等,具體又分為A、A-、B+、B、B-、C+、C、C-、D九級,根據上級監管政策適時調整。
其中,信用等級評價為D級的單位,信用有效期內將被採取懲戒措施,包括將單位、單位法定代表人、單位經辦人記入管理中心不良資訊庫,限制其業務辦理資格;取消線上業務及自助業務辦理資格;失信資訊和行政處罰資訊按規定面向社會公示等。
信用等級評價為D級的職工,信用有效期內將被記入管理中心不良資訊庫,被限制業務辦理資格;被取消線上業務及自助業務辦理資格;其失信資訊也將被公示等。
公告內容如下:
為推進北京住房公積金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機制,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北京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及《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管理辦法》、《北京市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檔案,結合本市實際,我中心制定了《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
公開徵集意見時間為:
2021年8月25日至9月1日。
意見反饋渠道如下:
1.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2.通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西革新裡108號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政策法規處(請在信封上註明“意見徵集”字樣);
3.電話:010-67235566-138;
4.傳真:010-67221655;
5.登入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動”版塊下的“政策性檔案意見徵集”專欄中提出意見。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1年8月25日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北京住房公積金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機制,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北京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及《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管理辦法》、《北京市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業務活動有關的各類行為主體(以下簡稱信用主體)。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管理,是指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對信用主體開展資訊採集、評價、採取差異化監管的過程。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信用評價管理遵循客觀公正、分類分級、動態調整、誠信便利、失信懲戒的原則。
第五條管理中心根據北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要求,推動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二章 信用資訊採集及評價
第六條管理中心採集信用主體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單位繳存比例等基本資訊;
2.職工姓名、身份證號、住房公積金賬號等基本資訊;
3.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繳存時間、提取額、提取時間、貸款發放額、還款記錄等業務辦理資訊;
4.行政相對人名稱、行政相對人程式碼、行政責令、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等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資訊;
5.上級監管部門要求採取聯合獎懲相關資訊。
第七條管理中心對採集的信用資訊進行記載、維護和應用管理。
第八條北京住房公積金信用評價結果區分為A(優)、B(良)、C(中)、D(差)四等,具體又分為A、A-、B+、B、B-、C+、C、C-、D九級,評價內容及標準(見附件1、2)根據上級監管政策適時調整。
第九條A級、B級、C級評價結果有效期原則上為一個自然年度(即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期間發生信用等級調整,新的信用等級有效期按照一個自然年度內剩餘時間認定為有效期;D級評價結果有效期為五年,如期間發生信用等級調整,以新的信用等級調整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
第十條管理中心採取集中評價和實時評價相結合方式,對信用等級實施動態調整。
對於A級、B級、C級及有效期屆滿的D級信用主體,每年一月集中組織信用等級評價,考核週期為上一自然年度。
對於在業務辦理或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應當調整信用主體信用等級時,由業務經辦人員或執法人員在系統中錄入相關資訊,對信用等級實時調整。
第十一條信用主體出現符合多個信用等級的情形,以較低信用等級為最終評價結果。
第十二條信用評價資訊的公開程度和公開範圍,可分為以下三類:
1.完全公開的,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透過北京市信用資訊網站及管理中心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
2.依授權公開的,僅限向被授權的主體披露信用評價結果;
3.內部使用的,僅限於管理中心各業務經辦部門使用,或與相關政府部門進行共享使用。
第十三條管理中心應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詢渠道,保障信用主體查詢住房公積金信用資訊的權利。
第三章 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十四條信用等級評價為A級(含A、A-)的單位,信用有效期內可享受下列守信激勵權益:
1.業務辦理可按規定適用信用承諾制、容缺辦理;
2.在“雙隨機”系統免於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檢查;
3.按照法律法規及北京市相關政策要求,應給予的其他守信激勵措施。
第十五條信用等級評價為B級(含B+、B、B-)的單位,信用有效期內可適用下列守信激勵權益:
1.業務辦理可按規定適用信用承諾制、容缺辦理;
2.在“雙隨機”系統按照基準比例隨機抽查,基準比例在當年管理中心執法檢查計劃中確定。
第十六條信用等級評價為C級(含C+、C、C-)的單位,信用有效期內可適用下列監管措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將單位、單位法定代表人、單位經辦人記入管理中心不良資訊庫,列入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資格和材料稽核關注物件;
2.取消適用信用承諾制度、容缺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資格;
3.將單位列為一般監管物件,在“雙隨機”系統按照2*基準比例隨機抽查。
第十七條信用等級評價為D級的單位,信用有效期內可適用下列懲戒措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將單位、單位法定代表人、單位經辦人記入管理中心不良資訊庫,按照上級監管要求限制其業務辦理資格;
2.取消線上業務及自助業務辦理資格;
3.失信資訊將報送至北京市大資料平臺、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等,按規定面向社會公開展示;
4.在企業信用資訊網站及管理中心入口網站公示對單位的行政處罰資訊;
5.將單位列為重點監管物件,在“雙隨機”系統加大檢查力度,在信用等級有效期內每年檢查一次;
6.按照上級監管要求納入聯合懲戒範圍;
7.按照法律法規及北京市相關政策要求,應給予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十八條信用等級評價為A級(含A、A-)的職工,信用有效期內可享受下列守信激勵權益:
1.業務辦理可適用信用承諾制、容缺辦理;
2.按照法律法規及北京市相關政策要求,應給予的其他守信激勵措施。
第十九條信用等級評價為B級(含B+、B、B-)的職工,信用有效期內業務辦理可適用信用承諾制、容缺辦理。
第二十條信用等級評價為C級(含C+、C、C-)的職工,信用有效期內可適用下列監管措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職工記入管理中心不良資訊庫,列入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資格和材料稽核關注物件;
2.取消適用信用承諾制度、容缺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資格。
第二十一條信用等級評價為D級的職工,信用有效期內可適用下列懲戒措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將職工記入管理中心不良資訊庫,按上級監管要求限制其業務辦理資格;
2.取消線上業務及自助業務辦理資格;
3.失信資訊將報送至北京市大資料平臺、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等,按規定面向社會公開展示;
4.按照上級監管要求納入聯合懲戒範圍;
5.按照法律法規及北京市相關政策要求,應給予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二十二條管理中心應建立健全信用評價結果共享機制,按照上級監管部門要求將信用評價結果共享至相關公共信用資訊平臺。
第四章 信用異議及修復
第二十三條信用主體認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異議申請:
1.管理中心信用評級認定有誤;
2.管理中心未按規定受理或透過信用修復申請的;
3.管理中心未按規定停止公示已完成信用修復的失信資訊的。
第二十四條信用主體對住房公積金信用等級評定有異議的,可透過業務櫃檯、入口網站、12329熱線等渠道提出異議申請。
第二十五條管理中心自收到信用主體異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須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書面告知信用主體理由;予以受理的,應當在10日內完成信用資料核查,對異議資訊作出維持現狀、修改更正、停止公示等處理,並向信用主體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二十六條對異議資訊作出修改更正、停止公示等處理的,管理中心應同步更改業務系統信用等級記錄,調整公示在“信用中國(北京)”、中心官網等網站上的資訊。
第二十七條信用主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1.主動改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
2.公示期已滿3個月,信用主體按照市信用主管部門規定參加信用修復培訓並公開做出信用修復承諾的。
第二十八條信用主體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可透過業務櫃檯、入口網站、12329熱線等渠道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第二十九條管理中心自收到信用主體修復申請之日起5日內須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書面告知信用主體理由;予以受理的,應當在10日內完成信用修復,並書面告知信用主體申請結果。
第三十條對信用狀況作出修復處理的,管理中心應當同步更改業務系統信用等級記錄,調整公示在“信用中國(北京)”、中心官網等網站上的資訊。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計算。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以上”“超過”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和北京鐵路分中心參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1
北京住房公積金單位信用評級標準
注:因單位申請緩繳導致職工賬戶封存的情形不計入單位封存賬戶職工數。
附件2
北京住房公積金職工信用評級標準
注:因單位申請緩繳導致職工賬戶封存不計入職工賬戶累計封存時間。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來自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
編輯 高珊珊
流程編輯 吳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