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那麼所謂的“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具體如何計算的呢?我們可以參考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皖01民終1002號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根據徐某一審提供的購房合同及二審提供的還貸明細表,該房屋的購買價為447615元,雙方婚內(從××××年××月××日至2017年9月1日)共同償還貸款111672元,其中本金35300元,利息76372元,現雙方均同意房屋現價值100萬元,根據最高院意見,婚內共同還貸及對應增值部分的計算方法為:涉及夫妻共同還貸款項及其相應增值部分的數額等於以夫妻共同還貸部分乘以不動產升值率。不動產升值率,是用不動產現價格除以不動產成本,不動產成本包括購買時不動產價格加上共同還貸的利息部分及其他費用(比如契稅、印花稅、營業稅、評估費等)。故案涉房產增值部分經計算為106560元[1000000÷(447615+76372)×100%×111672÷2],徐某補償給汪某的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房產增值部分應為106560元。
所以,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不能單純以購買時的房產價值為算,要根據市場上該房屋現值的價格來分割房產,共同還貸的部分也要根據市場價值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