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套房產屬於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嗎
劉女士來電諮詢,她與陳某於2006年,婚前陳某貸款在購得一處房產(總價款40萬元),首付10萬元,婚後共同還款15萬元,2012年陳某將此房以160萬元的價格出售,繼而在以90萬元的價格全款購得商品房一套。2013年劉女士發現陳某包養情婦,遂訴至法院,要求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問,東莞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解答】
關於第一套房產所有權及分配問題。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婚前的財產為夫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夫妻一方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雙方對於第一套房產沒有明確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陳某即已取得第一套房屋的所有權,屬於個人財產,其屬性不因婚姻關係的確立及延續而發生改變。至於劉女士在婚後與陳某共同還貸,可以理解為夫妻婚後用夫妻共同的財產償還了王某一方的個人婚前。所以,共同還款部分的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關於第二套房產的所有權問題。
目前這個問題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司法實踐主流觀點認為,第二套房產屬於個人財產,理由是這只是涉及個人財產形態的轉化,而不是性質的轉變。因為若認定為共同財產的話,會出現一個怪象:婚前買的房子若不賣的話,認定為個人財產,一旦出售便成為共同財產。這樣的處理方式很荒唐。
房屋贈與算二套房嗎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已經有房屋的,透過受贈獲得房屋的,不認定為二套住房,如果受贈房屋後,再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可以認定為二套住房。
相關法律規定
《關於規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中第二套住房認定標準的通知》
一、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數,應依據擬購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員名下實際擁有的成套住房數量進行認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應對借款人執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請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如在擬購房所在地房屋登記資訊系統(含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系統,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記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貸款購買過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請貸款購買住房的;
(三)貸款人透過查詢徵信記錄、面測、面談(必要時居訪)等形式的盡責調查,確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房屋贈與免徵個稅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贈與三種情形可以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不屬於上述規定三種情形之一的,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受贈人應當按照“應納稅所得額×20%”的計稅標準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原則上如下確定,即:應納稅所得額=“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例外情形的是,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採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已經有房屋的,透過受贈獲得房屋的,不認定為二套住房,如果受贈房屋後,再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可以認定為二套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