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公司兼併是非常普遍的,公司普遍是指一家公司合併另一家公司的情形,公司兼併就需要處理債務償還的問題,還有員工安置問題,那麼兼併重組其中債務怎樣劃分?
一、公司兼併重組後,它的債務如何劃分
公司兼併重組的,兼併後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併的程式】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併債權債務的承繼】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二、公司合併可以採取的方式有哪些
公司的合併可分為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
1.吸收合併又稱存續合併,它是指透過將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公司併入另一個公司的方式而進行公司合併的一種法律行為。併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資格消失。接受合併的公司繼續存在,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新設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以消滅各自的法人資格為前提而合併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其合併結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資格均告消滅。新組建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取得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