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以前農村的村幹部是不屬於國家編制的,也沒什麼嚴格的退休年限,有的人會認為這村幹部工作任務重,待遇也一般,幹到頭都沒什麼好的晉升機會,多少會有點消極。但2018年的中央三農一號檔案中提到:“要健全從優秀村黨組織書記中選拔鄉鎮領導幹部、考錄鄉鎮機關公務員、招聘鄉鎮事業編制人員制度。”這個無疑給大家打開了一扇新大門,在工作上更有勁頭,也更有盼頭了。
農村的幹部有可能被納入編制嗎?由上可知,這是很有可能的。那麼,村幹部納入編制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選聘程式又是怎樣的呢?
一、村幹部納入編制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從實際情況來看,目前很多地區的村幹部納入編制的制度還未成形。但也有少數地區早在2018年中央一號檔案出臺前,就有過從村幹部中選聘鄉鎮事業編制人員的先例。
以霍邱縣為例,2017年1月中共霍邱縣委組織部就釋出了面向優秀職業化管理村幹部公開選聘8名鄉鎮事業編制人員的公告。
從當時的公告來看,村幹部參與鄉鎮事業編制人員選聘,要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納入職業化管理滿2年的在職村幹部;
2. 思想政治素質高,品行端正,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3. 組織協調能力較強,善於做群眾工作和處理複雜問題,在群眾中有較高威信;
4. 作風紮實,實績突出,脫貧攻堅得力,近三年來所在村年度綜合考評均位居本鄉鎮前5名;
5. 年齡一般在50週歲以下,特別優秀的可放寬至52週歲(特別優秀是指受到市級以上表彰或現任省市“兩代表一委員”)。
6. 具有高中(中專)及以上學歷,身體健康。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1.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 受過黨紀處分不滿5年的;
3. 因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的;
4. 本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5. 所任職村近三年來受到脫貧攻堅、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等“一票否決”的,或出現赴市以上非正常上訪、群體性上訪的;
6. 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選聘為鄉鎮事業編制人員其他情形的。
由上可知,被納入編制的村幹部在工作年限、品行、工作能力、年齡、學歷等方面都要符合要求,而且不能有違法違紀等行為。
二、村幹部納入編制的選聘程式是怎樣的?
還以霍邱縣為例,從2017年《霍邱縣面向優秀職業化管理村幹部公開選聘鄉鎮事業編制人員公告》來看,公開選聘工作按照發布公告、鄉鎮推薦、資格審查、筆試、面試、考察、體檢、票決、辦理聘用手續等程式進行。
聘用人員在聘期間,按事業單位相關規定進行考核管理。聘用人員可根據工作需要繼續兼任村原職務。聘用人員如聘用至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則按國家和省有關檔案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你們當地有出臺村幹部參與鄉鎮事業編制人員選聘的制度嗎?你支援這種制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