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針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3646號建議提出的“關於推動農村土地流轉,增強村集體造血功能”等內容,農業農村部經商自然資源部作出了答覆。
據瞭解,該建議由俞學文等11名代表提出,答覆涉及完善流轉服務平臺建設、創新農地流轉形式、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多方面內容,現在就一起來了解一下。
關於完善流轉服務平臺建設——
答覆提到,2014年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以下簡稱《流轉意見》)提出,依託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健全土地流轉服務平臺,為流轉雙方提供資訊釋出、政策諮詢等服務。
2021年,《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出臺,鼓勵各地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或者農村產權交易市場,規範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政策諮詢、資訊釋出、合同簽訂、交易鑑證、權益評估、融資擔保、檔案管理等服務。
全國已有1474個縣(市、區)、2.2萬個鄉鎮建立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或服務中心,全國家庭承包耕地土地經營權流轉面積超過5.32億畝。
同時,農業農村部指導各地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建設,健全糾紛調處機制,妥善化解土地流轉糾紛。截至2020年底,全國涉農縣(市、區)已基本建立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連續4年下降。
下一步,農業農村部將指導各地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建設,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健康有序流轉。
關於創新農地流轉形式——
答覆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並向發包方備案。
《流轉意見》明確提出,鼓勵創新土地流轉形式;有條件的地方根據農民意願,可以引導農民以承包地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組織,透過自營或委託經營等方式發展農業規模經營。
2016年印發的《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提出要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經營權的有效途徑。
2018年農業農村部會同相關部門印發了《關於開展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試點的指導意見》。
截至2020年底,全國農村土地經營權入股面積2926.6萬畝,其中入股合作社面積1703.9萬畝。
下一步,農業農村部將繼續指導各地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創新土地經營權流轉形式。
關於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流轉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快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扶持力度,鼓勵地方擴大對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的扶持資金規模。
2020年印發的《關於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的意見》,要求完善糧食生產支援政策,加強對種糧主體的政策激勵,支援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發展糧食適度規模經營,提高種糧規模效益。
答覆提到,截至2020年底,全國依法登記的農民合作社達到225.1萬家,縣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超過9萬家,其中國家重點龍頭企業1547家,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填報數量超過300萬家。
下一步,農業農村部將不斷加大工作力度,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支援發展糧食適度規模經營。
關於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土地流轉中的作用,增加集體經濟收入——
答覆提到,《流轉意見》明確提出,集體經濟組織要積極為承包農戶開展多種形式的生產服務,透過統一服務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生產效率;
土地流轉給非本村(組)集體成員或村(組)集體受農戶委託統一組織流轉並利用集體資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礎設施使用費和土地流轉管理服務費,用於農田基本建設或其他公益性支出。
同時,檔案強調,沒有農戶的書面委託,農村基層組織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將整村整組農戶承包地集中對外招商經營。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則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提供服務的,可以收取適量管理費用,收取費用的金額和方式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和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三方協商確定。
下一步,農業農村部將繼續指導各地在充分尊重農民的意願的前提下,發揮好集體經濟組織在土地流轉中的服務作用,引導土地經營權健康有序流轉。
■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