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讀特
《大憲章》最燦爛奪目之處就是對王權的限制,尤其對徵稅權的限制。
1215年,英格蘭貴族強迫約翰國王簽訂《大憲章》,約束王權,在歷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約翰國王即位後,當時的英格蘭處於封建社會,封建習俗認為,國王應該自食其力。所謂自食其力,就是依靠其封建收入維持國王個人和政府的正常運轉。這些封建收入也叫做常規收入,一般能夠保證國王的正常需要。但在遇到突發公共事件尤其外敵入侵,需要組織力量保家衛國的時候,常規收入不足以應付事變,就需要另外創造收入,如開徵稅收等。這類稅收叫做非常收入,正常情況下不能徵收;在特殊時期需要徵收時,還需要貴族們的共同同意;一旦突發事件結束,稅收也就停止,不再繼續徵收。
約翰國王即位的時候,常規收入無法滿足國王的需要。1204年,法王腓力二世宣佈剝奪英國在法國的所有領土,諾曼底及其他一些地區併入法國。為了組織一支軍隊,跨越英吉利海峽收復諾曼底,約翰國王橫徵暴斂,未經同意任意徵稅,創造了大量非常收入,也極大增加了國內負擔。
從1199 年到1214年,約翰總共徵收了11次盾牌金,總額近5萬鎊,是英格蘭所有國王中徵收盾牌金次數最多、數額最大的國王。根據封君封臣制度,國王的直接封臣應該根據其佔領的騎士領的數量,每年為國王提供相應數量的騎士,為國王義務服務40天。從12世紀初開始,不親自服役或服役數量不足的封臣,要向國王繳納免役錢,也叫盾牌金。維護一名騎士一天的開支大概需要8便士,據此計算,傳統盾牌金的標準是每個騎士領2馬克(1馬克為2/3鎊)。約翰不但頻繁徵收盾牌金,還將盾牌金標準提高到每個騎士領3鎊,相當於此前國王徵收標準的3倍。約翰於1204年和1205年兩次徵收盾牌金,卻並未出征歐洲大陸。一切都表明, 約翰國王有可能將盾牌金這項非常收入變成經常性收入。這自然引起貴族的極大警惕。
由於無度搜刮,任意徵收,約翰王國庫充裕,儲備至少有20萬馬克,差不多成為英格蘭歷史上最富有的國王。約翰據此於1213年發動了對法國的戰爭,很快就耗盡了財政儲備。1213年國王再次徵收盾牌金,稅率為每個騎士領3馬克,但遇到抵制,徵收到不足預計的20%。約翰從法國回國後,氣急敗壞,立即召見拒絕繳納者,嚴責立刻完稅。貴族們意識到,約翰已經無藥可救,他永遠不能學會如何謹慎自制地運用權力。為了自保,貴族們聯合起來對約翰動手。1215年5月3日,貴族們宣佈停止對約翰的效忠,走向武裝反抗。隨後貴族們起草了《大憲章》。走投無路的國王被迫簽署大憲章。
《大憲章》共63條。雖然條文並未明言,但63條均含有國王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習慣法的暗示。一個謹慎的統治者應當經常公開地諮詢其治下的重臣、教士及平民,尤其當他準備進行重大的政策調整或增加重稅時。《大憲章》的幾處條款制約了國王的徵稅能力。《大憲章》第12條規定:“如非為我方人員支付贖金,為國王長子舉行騎士冊封禮,或籌辦國王長女的首次婚姻及其他合理抽稅理由,則不得在全國協商前,抽取盾牌金或協助金”。這一條雖然特指盾牌金和協助金,但體現了“不同意無納稅”的普適性原則。第14條規定:“為了徵收協助金或盾牌金而進行財產估價,因而必須獲得民眾意見時,王室應當逐一致信大主教、主教、院長伯爵及大貴族。王室還應透過郡長、治安官及其他重要官員提前至少40天,通知時間、地點,並在召集信中,陳述召集理由”。這一條則對同意原則做了詳細的可操作的程式性規定。
《大憲章》最燦爛奪目之處就是對王權的限制,尤其對徵稅權的限制。為了徵稅,國王被迫召集全國各階層進行協商,無意中推動了議會制度的建立。後來的人們對《大憲章》進行擴張解釋,使其成為適用於所有社會成員的權利憲章。
(作者系財稅學者)
(作者:梁發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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