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定十八年(公元1178年),金世宗的兒子完顏允功被封為越王,擔任大興府尹。有一年,在他管轄的區域內,有位老婦人與她的兒媳婦一起外出,老婦人走累了,坐在道旁休息。過了一會兒,老婦人忽然發現兒媳婦不見了,左等右等不見人影,四處也尋覓不見。有個路人告訴她說:“剛才看見有個年輕的媳婦,朝那條河邊的小路上去了。”老婦人馬上找來地方的伍長,求他幫忙追回。
伍長倒也熱心盡責,急忙沿道路追去。前面不遠的地方有個破草棚,棚子裡一個漢子正在偷偷地殺牛,手裡的刀還滴著血。由於牛是當時的主要生產工具,法律規定私殺耕牛就是犯罪。漢子瞥見伍長正大步向他奔來,以為是來捉他的,嚇得拿著刀沒命地逃跑。伍長和老婦人都誤認為他是殺了媳婦的兇犯。於是將其擒獲,並押送到縣衙。等回頭再去尋找被殺者時,除了血跡以外,什麼也看不見了。原來牛已經被漢子的媳婦、孩子處理得無影無蹤了。
縣官聽了伍長的報告,又見到帶血的兇器,漢子說殺的是牛。縣官又豈能相信?一陣嚴刑拷打,漢子吃不住,便只得招認殺了那小媳婦。問他屍體弄到哪裡去了,他隨口含糊答道:“扔河裡去了。”縣官急忙派人前去打撈,居然真的撈起一具屍體。只是屍體已經腐爛,連是男是女也分不清了。縣官為了及早結案,便認定這就是被那漢子殺害的小媳婦,隨後將案件材料上報府尹允功。
府尹允功仔細複核了案件材料,一眼就發現可疑之處:“那小媳婦才被殺死,何以屍體竟然腐爛成這個樣子?”他命令下屬再詳細調查勘問。果然訪得那小媳婦並未被殺,而是與她私下喜歡的男人逃走了。
查明和確定案件事實離不開證據,但證據大都發生在過去,證據記載的事實和要證明的事實也都是發生在過去的事實,另外,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要受到收集方法和科技含量的制約,同時,人們總是樂於提交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隱瞞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因此,證據有真偽。這就要求司法者有一雙明察秋毫的慧眼,辨別出證據的真假。
慧眼何在?“用懷疑的眼光去看待每一個證據”應是方法。儘可能地去發現證據的瑕疵,從而確實有效地識別證據的真偽。比如,本案的“屍體證據”,縣官採取的是“先視其真”的態度,漢子既然承認其殺了小媳婦,並且將屍體扔在了河裡,那麼,從河中打撈上的屍體就是小媳婦的。先不說漢子的供述本身就是刑訊逼供的結果,縣官這種“先視其真”對待證據的態度,就導致沒能及時發現“那小媳婦才被殺死,何以屍體竟然腐爛成這個樣子”存在的問題,或者即使發現了,但其先入為主的思想矇蔽其眼睛,也正是這種“無意地忽略”或者是“過失的忽略”的行為才導致了錯案的發生。就在於“先視其真”的對待證據的態度或者是思想。
反觀府尹允功,“先視其假”,一眼就看出了“屍體證據”存在的問題,並透過進一步的核查勘驗,終於發現了真相。用懷疑的眼光去看待每一份證據,應是司法者識別和查驗證據所應具備的態度。
(作者單位: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智慧普法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