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構建公平競爭的經濟秩序,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2008年8月1日,我國《反壟斷法》正式施行。13年來,符合我國國情的反壟斷法律制度和體制機制逐步形成並日益完善:在實體制度上,吸收了全球反壟斷法的普遍共識,反壟斷法包括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經營者集中審查;並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增加了“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規則,作為一類獨立的壟斷行為予以規制,充分體現出尊重規律、實事求是、客觀務實的態度;反壟斷執法與司法雙軌並行,對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塑造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
我國反壟斷制度以“打破行政性壟斷,防止市場壟斷”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著力點,既規範經營者行為又規範政府行為,透過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勵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經濟活動,維護全國統一大市場。
可能會有人說,“大資料殺熟”是差異化定價模式,屬於合理的商業安排。如果用一款有“價格歧視功能”的打車軟體,理性的做法是怎樣的?是幾人同時叫車,選擇一個價格最優的方案。同樣用經濟學的思考方法,無疑會大幅提高交易成本,降低經濟效率。不僅如此,消費者提供資料是為了換取便捷、精準的服務,從而提升生活品質,提高福利水平,而不該因為暴露了消費偏好,而被人為地差異化對待。
無論從功利主義觀點還是法律正義觀點出發,逐利的正當性都是有邊界的,即市場秩序,其底線是公平競爭、創新激勵、消費者利益。在短期利益與長期發展之間、在逐利與創新之間,要透過反壟斷法實現矯正正義。
事物的發展有其客觀規律。平臺經濟經過了三個階段,即從以互聯互通的中介功能、大資料適用為特徵的商業功能、以多產業融合為目標的生態功能,急速向縱深和廣域擴充套件,與傳統經濟下產業漸進式的擴張、發展呈現巨大差異。也正是在這一時期,平臺經濟壟斷初見端倪,並在個別領域愈演愈烈。
我國反壟斷法施行13年來,案件數千起,但對平臺企業的執法、司法案件屈指可數,之所以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正是因為平臺經濟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域性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顯。應當從構築國家競爭新優勢的戰略高度出發,充分認識到反壟斷和保護創新的關係。公平競爭會激發創新活力,而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從這個意義上講,反壟斷法是鼓勵創新的長效制度保障。
只有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才可能鍛造出有競爭力的經營者,只有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才能鼓勵創新以提高競爭水平。反壟斷工作應當堅持發展和規範並重。一方面,執法、司法要法治化、規範化,依法行政、依法裁判,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使反壟斷常態化。另一方面,反壟斷不以處罰為目的,要充分發揮指引性作用,引導市場主體合規經營,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實現經濟行穩致遠、社會安定和諧,讓人民生活更美好。
(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系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組成員、清華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張晨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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