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玻璃為非承重構件,其耐火極限的判定,主要是耐火完整性、耐火隔熱性。它無法替代防火牆,宜應用於防火牆的區域性洞口,也可應用於防火牆的樑柱框架洞口,承載防火捲簾和防火玻璃的樑柱等框架構件,應滿足防火牆的防火效能要求,不得影響防火牆的結構和防火效能。
防火玻璃的應用形式主要有防火玻璃隔牆、鑲玻璃構件和防火窗等,防火玻璃隔牆應符合《防火玻璃非承重隔牆通用技術條件》(XF97-1995)要求;鑲玻璃構件應符合《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12513-2006)要求;防火窗應符合《防火窗》(GB16809-2008)要求。
防火玻璃隔牆、鑲玻璃構件、防火窗等,均應取得相關國家檢驗中心的檢驗報告(型式試驗),產品材質結構等應與檢驗報告一致,規格尺寸不應超過檢驗報告樣品規格尺寸(產品標準另有說明者除外)。
在實際應用中,也可直接將防火玻璃鑲設於牆體結構內,需嚴格複核嵌入深度和保護層厚度,確保固定構件滿足防火玻璃耐火極限要求。
依《玻璃防火分隔系統技術規程》(T/CECS682-2020)要求:防火玻璃分隔系統應滿足所替代牆體的防火效能要求,每塊防火玻璃的高度不宜大於3.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