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種性格,也就是常見的自卑的虛榮。我們在前面講過,缺乏整體自信的自卑也只能剩下虛,所以從他們行為的表象上講很難說還有榮的存在,這就是典型的對追求的執行力不自信的虛榮(具體可分為對自我能力條件的不自信和對客觀條件的不自信兩大部分。前者明顯時傾向於自我主體比較的產物,而後者則傾向於環境比較的產物,因此二者都存在有一定偏頗的狹隘性,但是過多的失敗既會影響能力的提升,也會制約環境的改善,所以發展下去必然會走向全面的真實不自信)。我認為一切不平衡的性格必然也都是偏激的,就像狂妄的自大屬於其行為精神過於的自然,超越了人類社會的平衡概念,因此其行為思想對社會的人情互動原則而言,則表現出絕對的偏激,同理在這裡也不會表現為一般理解的虛榮。
首先要知道在性格的三大作用力裡面,自卑並不缺少自私和虛榮,因為這都是每個人的先天本性,可以被壓制,但是不可以被剔除,總之他們缺少的主要是觸發後天變數的“自信”。無論是沒有自信還是不自信的結果都必然會強化自我的“虛”,而任何“虛”的後果都會造成敏感,謹慎和多疑的特性,重點是謹慎而不是謙虛,謙虛只是謹慎的一種外在互動時的禮節性表象而已。這一切特性又都會延伸為外顯的虛於行動,所以他們表現為對榮的追求也是同樣的謹慎和多疑,這就是我們一般看到的自卑的外表貌似務實而不虛榮的假象。其實謹慎當然會經常的暫停和觀望,規避自我風險和等待機遇,那一旦遇到合適的機會必然也要發力突進。他們是由於自我精神的不平衡,因此在行為上經常會造成反向的,同樣在挑戰社會的人情互動原則的偏激狀態,其實即便沒有發生直接的利益互動,在平常的交流之中也很容易發現這種特性(這就是對稱於暫停和壓抑的貪過性的惡補,是一種對不平衡精神的平衡修復,他們屬於精神的一種自我強制性行為。因此制約其偏激行為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由於缺乏自信而造成的對利益“無知無覺”,以對自我虛榮的遮蔽來規避其精神對不平衡的覺察;其二由於缺乏自信所造成的對行為“無知無感”,以對自我自私的禁錮來壓制其精神對不平衡的修復。但是反過來講,他們一旦恢復有知有覺有感,必然會去強化對稱的惡補突進,因此,我們會發現越自卑的性格在平時一般都會會表現的越不動,一但自我主動起來卻又總會表現的越是用力過猛)。
從行為表象上來看自卑由於其主體“虛”的特性,所以遇到什麼事情都會習慣性的先往壞處想,有時候會過分到匪夷所思,給他人牽強附會的亂扣帽子就是最好的證據。反觀自大由於其主體的“榮”,所以遇到什麼都習慣先往好處想,無所顧忌而且粗枝大葉(這個壞處和好處指的是對自己是否有害或者有益,而不是其他,當自我利益觀趨向人情道德時則會追求大家同時受益,反之當趨於自私時則開始不再顧及甚至主動傷害他人)。因此一個自大的性格其社交行為有多縝密,就取決於還有多少自卑的成分,當然過度的縝密則屬於失去了自信的猶豫,那至少在其猶豫之時就不再具備自大的特性。反過來,一個自卑的性格有多少激情,同樣取決於其還有多少自信的成分,而過度的激情就叫魯莽,自卑的魯莽基本屬於精神修復的貪過行為,因此也可以稱之為一種病變的自大狂妄。
我們要區分開因為性格原始而產生的原始利益行為觀之間的互毆,以及自卑性格之間的互毆,因為這二者大多都會集中出現在物質和教化落後的地區,所以比較容易混淆。前者就是過於原始的權利對等論配合過於狹隘的社會範圍認知的產物,因此他們可以隨著教化和物質的發展而自然進化。但是後者則屬於自卑的虛榮之間互動碰撞的產物,原則上講他們除非脫離接觸,否則一定都會為了擺脫自我精神的不平衡而相互競爭,都以追求自己可以走向操縱對方的自大而對精神進行修復。其實自卑性格的原始出發點基本都是不要再刺激到自己的心靈,不要使得自我原本就是精神主體的“虛”再起波瀾,保全自我的已有利益,也就是保護自卑因為不多所以無法割捨的榮譽和自信。因此他們在平時一般都會採取逃避的辦法,儘量把自己封閉起來以減少與外界周邊的互動,只會在必要的時候才會為自我利益而出現。因為他們知道自己落後,互動就會有比較,比較就會啟用自我虛榮而出現精神上的感受,但是隻虛而不榮的比較後果只能是再次的去強化其已然的自卑性格,出現更持久和強烈的傷痛。所以哪怕是使用非正常手段,但是隻要能夠達成目的,他們也會盡一切努力去爭取和堅持,那不僅吝嗇是他們的基礎特性,諂媚和出賣等等也都是其行為選項之一。
而這一切在背後透露的就是因為“虛”而嚴重缺乏的自我安全感,所以即便是在社會上有所成就的自卑,對於社會交往的經驗也已經相當豐富,但是仍然遠不如自大那樣活潑和宣揚。他們在利益面前會表現的奴婢而又吝嗇,在人情面前會表現的禮貌而又剋制,在互動面前會表現的熱情而又算計。而這時候當臆想中的怨恨這種極端思想一旦介入,他們必將會質變為只要能夠去獲得利益,那前面的所有行為特性又順理成章的都會成為可選方向。因為無論在什麼地方,也無論是世俗的物質還是自我的精神,積累和打擊不但都是對自我安全最好的保護防範,也是對怨恨最好的發洩方式,所以在如此精神潛意識的加持之下,行為性質更加不會再是他們考慮的重點,而只在意自我收益的利潤率和法律硬性的執行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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