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昨天下午吃完飯,我和兒子在小區裡遛彎時,有一條無牽繩的小狗衝出撲向我兒子,並咬傷了他的胳膊。為了保護兒子,我用腳踹小狗,但因為用力過猛,將小狗踹死了。後來,狗主人說這條小狗十分名貴,要求我賠償他的損失。請問:被無牽繩的狗咬傷,打死狗是否要賠償?(案例引自《民主與法制週刊》(2019年22期))
分析: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飼養寵物的越來越多,將寵物作為一種陪伴、寄託的不在少數,這本無可厚非。但是與之相伴的,是因為寵物問題引發的傷害、擾鄰問題不斷增多,也越來越需要法律法規加以規範引導。
下面我們來分析這個事件。首先,該案件適用《民法典》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中第1246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現在各個城市都制定了養犬管理條例,各個小區也都有文明養犬通知,可以說沒有“牽繩”,是違背先關條例、通知要求的,責任在寵物管理者或所有人的。再仔細分析,也可以排除“被侵權人故意造成”情形,因為大人和其孩子沒有事先挑逗、惹怒小狗行為。
那麼大人的行為如何認定?我認為可以按“緊急避險”來處理。緊急避險指的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當發現兒子胳膊被狗咬傷,為避免對孩子人身造成更大傷害,採取了必要的保護行為。
那麼寵物主人說小狗名貴,提出當事人賠償的要求,如何認定?是否需要賠償?《民法典》第182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責任在寵物主人一方,當事人無需負責。那麼是否可以適用第該條第3款“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我認為不應適用。這裡引發一個概念“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是指緊急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其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即避險保護的法益要大於侵害的法益。事件中小狗“咬傷了小孩的胳膊”,說明小狗已經具備咬傷小孩脖子、面部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侵害的是小孩的生命健康權,小狗雖然名貴但仍是屬於財產、物的範疇,兩者相比較肯定前者更為重要。並且當事人“用腳踹小狗”的行為是“護子心切”的情理之中的反應,也是正當的、可取的、未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不應橫加指責。
綜上,從法律層面當事人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