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1965年,我國進入“大躍進”和調整國民經濟時期,這個時期地方政府在機構設定和管理體制上發生了一些變化。
1.以人民公社替代基層政權。
1958年,中共中央作出決議,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打破原來鄉政權的區域界限,實行鄉黨委就是社黨委,鄉人民委員會就是社務委員會的“政社合一”的體制。
並決定:人民公社是我國社會主義社會結構的工農商學兵相結合的基層單位,同時又是社會主義政權組織的基層單位。
從1958年夏季開始,只經過幾個月時間,就將全國74萬多個農業生產合作社改組成26000多個人民公社,參加公社的有1.2億多戶,佔全國各民族農戶總數90%以上。以後經過幾次調整,公社數量穩定在4.7萬個上下。
2.擴大專署許可權。
為了適應農業、地方工業和文教事業的發展需要,中央決定,根據改進行政管理體制的精神,在某些省、自治區適當地擴大專署許可權。
主要內容是:
(1)建立專區財政,平衡專區收支;
(2)專署對所轄縣、市的財政預算執行,可以作必要的調劑;
(3)原由省委託專署管理的企事業,劃歸專署直接管理;
(4)興辦適合於專區管理的企業和事業;
(5)專區範圍內的國民經濟計劃和物資分配計劃,由專署編制彙總並調劑;
(6)專區範圍內的人員編制,在省控制的總指標內,專署可以在地區間和部門間進行必要的調劑;
(7)每一個專區應有一個工業城市作為經濟、政治、文化中心,省和自治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將直轄的若干中等城市委託專區領導。但專署仍然是省和自治區的派出機關,不是一級政府。
3.實行市管縣體制。
1959年9月17日,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決定,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領導縣和自治縣。這是第一次以立法形式確認市管縣的行政管理體制。上海、遼寧、河北等省、市先後實行市管縣體制。
到1960年全國的市管縣數達到243個。1961年中央決定調整市鎮建制,縮小城市郊區,市管縣體制也停止推行。到1966年時,全國僅剩25個市實行這一體制,共領導縣72個。
4.建立經濟協作區機構。
1958年,中央作出關於加強經濟協作區工作的決定成立了西北、西南、中南、華東、華北、東北六大區的經濟協作機構,稱協作委員會。
下設計劃經濟辦公廳,作為辦事機構,受國家計委和國家經委的指導。
由於協作委員會僅僅是一個經濟工作的協商機構,工作範圍和權力都有限,因此,1960年中央政治局決定,成立上述六大區的黨的中央局,以加強對六個戰略性地區的各項工作,特別是對建立區域性的比較完整的經濟體系工作的領導。
5.向地方下放企業。
為了改進工業管理體制,根據中央、國務院的要求,中央機關共向地方下放8000多個企業以及一部分事業單位。
為管好這些企事業單位,各地相繼成立了治金、機械、化工等專業管理部門。
6.黨政機關大精簡。
1962年中央精簡小組對國家機關提出了精簡方案,要求地方國家機關在260餘萬人的基礎上,減為170餘萬人,精簡35%。
執行結果,地方國家機關減為180萬人,實際減少80萬人,精簡30%。其人員多數下放到農業生產第一線和地方企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