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觀念存在偏差,減低了維護消防設施的意願。首先,多數使用者在購買LOFT公寓前,對相關政策的瞭解多數侷限於產權、落戶、水電費用、貸款及契稅等涉及切身經濟利益的方面,但是對公寓在消防設施安裝、管理方面的標準要求知之甚少,因此在購買LOFT公寓後突然面臨的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事項,如申報辦理消防設施改建手續而倍感厭煩。其次,部分住戶會以住宅建築的標準對比公寓,認為伸入公寓戶內的噴淋管道、煙感報警等設施沒有用處,並且如電燈、水盆等設施一樣屬於私人所有,可以任意拆卸。最後,戶內的消防設施的損壞,不像水、電、煤等系統損壞一樣會影響住戶生活,因此對消防設施的維護維修意願十分低下,甚至在室內裝修時,住戶會透過種種手段主動破壞拆除消防設施。
物業單位缺乏有效管理措施,工作中畏難缺位。由於公寓產權屬個人所有,物業單位未經使用者同意無法入戶檢查,同時由於物業正常上班時間與公寓使用者在家時間衝突,為消防設施檢查管理帶來不便。再者,物業公司作為業主的服務單位,對LOFT公寓內消防設施的管理,除了進行勸說外,缺乏能解決切實問題的有效措施,並且容易和使用者引發矛盾糾紛。因此,物業公司在履行職責時,面對困難不敢管、不想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