鞫讞分司誕生於前朝五代十國時期,那時候,司法混亂,北宋皇帝想要改善前朝缺陷,完善司法體系,於是推出了鞫讞分司制度。
在封建時代的歷史長河當中,宋代的鞫讞分司制度可以說將司法體系的完善推向了高潮。不同於五代十國的冤假錯案頻頻泛出,宋代的鞫讞分司制度所催化的司法效果呈現出另一階段,在這種制度之下,宋朝的法律體系得到民眾的高度認可。
一、五代十國的慘狀和宋朝治理理念:鞫讞分司誕生的搖籃
1.五代十國的軍權當道
以安史之亂為轉折點,唐朝的盛世轉變為戰火紛飛、藩鎮割據的混亂社會。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之下,統治者從崇尚寬容刑罰變為以酷刑為尊,同時因為過分依靠君權的力量導致武人掌權。
地方上形成以武官為主的軍政長官節度使,原本設立的縣長官形同虛設,其並不具備呼叫當地武裝力量的權力,而新增設的幕府權力高於前者,這一點體現了當時行政權力附屬軍事權力的特點。
唐初在司法制度上行使三司,五代十國時期的統治者額外設立軍巡院,可見其對軍事力量的重視與依附。
2.過分依賴軍權的後果
皇帝依靠君權來加固自己的權力,由於過分依靠的原因,致使後者發生叛亂便有了可以威脅皇帝的權力。
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之下,武官與文臣之間的權力已然交叉,而官員多為素質低下,大字不識的武人,其在司法判決上的武斷和殘忍引起百姓不滿。
皇帝以酷刑為主的治理理念,加上武官的殘暴不良引起百姓們的憤懣,原本想要透過以暴制暴的方式穩定社會秩序,如今反而引來完全相反的效果,最終導致民心大亂,統治者下位成定局。
3.宋朝統治者的治世理念
北宋皇太祖趙匡胤能夠身穿黃袍起源於陳橋兵變,見識過軍權的力量以後,趙匡胤也形成了心中對其忌憚的陰影,這種陰影籠罩在宋朝整個時代演變為以培養文官為主,刻意限制武官的特點。
面對前朝武官暴亂治理之下的哀怨民生,趙匡胤一心想改變這一現狀。為此,他便在司法制度上大刀闊斧,透過制度改革、人員變動等方式恢復百姓對司法的信心和信任。
綜合以上的時代背景,鞫讞分司由此誕生。
二、鞫讞分司形成的動因
五代十國留給趙匡胤對武官強烈的忌憚,前朝軍人主獄的司法管理下,民不聊生、哀怨四起,對統治者的管理不利。
趙匡胤從中意識到以暴制暴的管理理念有十分大的缺陷,這也形成他對司法改革的決心。
趙匡胤建立宋朝之時,正面臨五代十國動盪時代遺留的歷史問題,國事問題當前,想要透過各種制度規定恢復民生,需要先定下法律法條,司法制度的修改迫在眉睫。
參照五代十國的種種司法缺陷,趙匡胤進行了相反的措施改革,在種種措施之中,我們能感受到趙匡胤揉入了重文輕武的思想。除去改善前朝武官當政的缺陷以外,很難不承認趙匡胤心中想要拉低武官權力的願望。
1.恢復社會維穩,司法穩定政權
為了改變晚唐時期具有濃厚軍事色彩的政治制度,宋初的統治者選擇順應時代的治理理念。
統治者採用重文臣的方式來制約武官的制度實踐,在中央恢復唐初的三司制度,皇帝會參與司法程式當中重大意義刑事案件的審判。
廢除五代十國尊崇的酷刑為尊,選擇恢復唐初信奉的寬政仁刑,從順應民心的角度出發制定一切措施。
儘管是大刀闊斧地修改,但是原有的司法基礎可以被稱為精華的部分依然採取保留態度,溫和公平的審判方式是改革以後的主流觀念。
2.將審判環節對立,旨在減少冤假錯案
五代十國時期,目不識丁的武官審判案件方式粗暴,為了能夠完成地方要求的案件數量,整個案件過程的使用時間極短,方式簡單粗暴。官員甚至會草草定罪並對乞丐或貧窮平民執行死刑。
為了能夠減少冤假錯案的出現,鞫讞分司要求將審判環節分離,在案件司法審判過程當中嚴格保證官員的獨立性,並確保彼此之間不存在勾結關係。因此,制度對審判案件的官員也有相應的管理制度。
三、鞫讞分司的具體實施
鞫讞分司制度將宋代的司法體系推向了封建時代的高潮,儘管過程以繁瑣複雜著稱,但冤假錯案的減少效果十分明顯,想要做到這樣的效果得益於鞫讞分司複雜的司法程式劃分和規定。
鞫讞分司將審和判劃分開來,並交付給兩個不同的機關或者官員去分別辦理。鞫司負責審問,而讞司負責判案,最後雙方的調查內容交由法官根據法律判刑,過程可分為三大部分,在具體實施當中環環相扣。
宋代中央設立三大司法機關,分別為御史臺、戶部和大理寺,御史臺中兩大重要官職為推直官與見法官,雙方分別執掌推舉和監法。
除此之外,能夠按照鞫讞分司的制度進行設定的州郡,需要達到5000戶以上的數量,雖然兩者在鞫讞分司的扮演角色不同,但都須遵循同一原則,地方府、州、軍院都實行該制度。
四、鞫讞分司的影響
鞫讞分司雖然將司法體系推向高潮,但也只出現在宋代,其司法程式的繁冗複雜特點受到後世朝代的排斥,不過這種制度當中所包含的分職分權思想,依然對後世的司法制度產生一定的影響。
遼國時期對鞫讞分司的理解體現在其南面官系統,該系統在中央設立南樞密院、御史臺,大理寺和刑部。
四個中央部門分別具有不同權力,在地方堅持行政與司法合一,這種設立風格只能稱為類似鞫讞分司。
元朝的司法制度吸收唐宋遼金思潮的制度體系,在遼國金朝的舊制度上建立政治制度以安定人民生活。
元朝改革了三司省,並用大宗正府來取代大理寺,有關獄訟的職權由御史臺、大宗正府等共同負責,這也意味著鞫讞分司在元朝徹底消失蹤影。
五、結論
元朝以後,鞫讞分司的制度影子消失得無影無蹤,宋朝的司法體系也成為大浪淘沙中的明珠一枚。
針對宋朝這個時代,商品經濟得以發展,思想文化再次繁榮,司法體系的前進被提高到歷史上一個高度。
以趙匡胤為開始,正是宋太祖大刀闊斧改革才有了鞫讞分司,但其中不難看出宋朝皇帝對軍權的忌憚。鞫讞分司的種種措施都是比較五代十國武官當政的缺點改制,在這個過程當中忽略了武官的力量。
宋太祖之後,歷代皇帝雖感受得到重文臣輕武臣帶來的消極影響,但始終沒選擇恢復武臣的地位。五代十國的歷史都是他們心頭上的一塊重石,這種力量的積極意義體現在他們對司法制度的改革,消極意義在於武裝力量的孱弱得不到改善。
宋朝時期的百姓相較前朝恢復了對司法的信任,但始終沒能抹去心中對武官的忌憚。不過,在宋朝歷代皇帝提倡的仁刑政策下,社會風氣逐漸趨向於良好,冤假錯案的低機率出現更是提高了百姓的信賴。
鞫讞分司制度對於後代而言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比如其對防範職權分離以及制約權力有著深刻的意義,同時也給後代的司法體系提供了參考案例。在宋朝體系當中的官員無不戰戰兢兢審理案件,更加認真負責,這也促使審判程式的公平和公正。
鞫讞分司制度構建了一套足夠完成的執行體系,同時對待罪犯報以寬容的心態,三番五次可以申訴冤情的機會,體現了這個時代的司法體系足夠人性化。
只是其過於嚴格的細化和相關程式標準,雖然保證官員之間難以出現徇私枉法的現象出現,但加大了財政物力的支出,也正是因為這一特點,後世歷朝歷代在司法體制的設立上抗拒照搬鞫讞分司。
後人回看宋朝這個時代評價有利有弊,我們看得到這個時代商品經濟的繁榮發展和學識文化百花盛開的模樣,但也看得到街道上整日訪問煙柳之地,衣衫不整計程車卒。
趙匡胤在司法體制上體現了一心為民的態度,但在軍權問題上所表現出來的投鼠忌器使他喪失了對軍權的主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