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公共生活空間日益拓展,人們的交往與合作愈加豐富多樣,集體行動以及由此產生的集體責任逐漸成為學界關注的焦點。使公共生活空間成為人們自我實現的棲居之所,需要從根本上理解集體行動的成因,確認評價集體行動的準則,並明確個人在集體行動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只有充分認識集體行動之於公共生活的價值,才能把握個人生存的社會性本質,理解人們共同的責任和義務,形成與世界歷史同步的道德共識,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超越個體主義,理解集體行動
集體行動在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在集體行動中,個人以公共理性參與集體行動,在公共生活中與他人的行為選擇發生重疊、纏繞和相互作用,進而雙方根據在互動結構中形成的集體理性作出選擇。這種個人理性和集體理性之間的互動關係就是集體行動背後的互動理由結構。它讓個人在作出選擇的時候獲得了超越個體的集體思維方式,也為個人生存的社會性提供了道德基礎。
理解集體行動,要避免單子化個體主義的視角,要認識到簡單物理還原論的不足。簡單物理還原論者認為,對任何一個行動的解釋都必須還原到它的物理基礎。每個生命個體都有血有肉有大腦,具有足夠的物理和生物基礎,可以思考併產生動機和行為。但是,只有個體行動者的集合,還不能實現真正的、作為實體的集體行動。因為物理還原論忽視了一個事實,就是集體行動中的行動理由是超越了個體本身的。僅僅從行動的物理基礎出發,只是在物理層面描述和重現了行為的發生,並沒有提供對於集體行動完整的真正的理解。例如,一個樂團的交響樂合奏這個集體行為不僅僅是“單管演奏者在第三節開頭吹出了一個低音”,加上“首席鋼琴師彈出F大調音階”,加上“大提琴手接連拉出三個跳音”,即便這個客觀物理的描述可以不斷疊加,最後窮盡整場演奏會的所有細節,卻依然無法讓我們真正理解樂團合奏這個集體行動。這種方法論犯了本末倒置的錯誤。恰恰是“樂團要合奏交響樂”這個集體行動的理由解釋了每個演奏人員的個體行為,而不是每個演奏人員的個體行為解釋了集體行動。
理解集體行動,要重視它的雙重實現條件。一方面,集體行動的實現有賴於個體對集體行動的認同和理解。每個集體成員在自己的思維中認同並理解集體行動,產生相應的意圖,在外在行為上表現出高度一致。個體對於集體行動的有效內化是集體行動得以實現的重要條件,也是集體行動最終的落實基礎。另一方面,集體行動的維繫有賴於外在制度和秩序。雖然個體對於集體行為的認同會促使人們形成合作。但是,這種合作可能是臨時的、偶然的和低效的。長期、穩定、有效的合作不能只依賴於個體動機的簡單重合。只有在個體動機之上設立制度和秩序,穩固集體行為的實現方式,才能保證集體行動有效進行。
理解集體行動,會幫助我們破除個體主義的思維方式,糾正自我主義的道德偏差,從而為當代複雜社會中的個體生活賦予獨特價值。這種價值彰顯了集體實現團結是基於集體成員彼此之間的道德責任關係和集體的道德凝聚力。人們從公共理性的角度出發思考自己的行為,同時成全他人的利益和價值,這種思考和選擇方式讓我們與他人之間產生了深刻的道德關聯,這種道德關聯消解了集體行為離散的可能性。正如當代研究集體行動的美國學者瑪格麗特·吉爾伯特所指出的,真正的集體行動具有一種獨特的道德基礎,而這種道德基礎來自集體成員之間透過共同承諾而形成的責任。這種承諾可以是明確立約的也可以是預設存在的,但它一定是自願的、相互的和利他的。承諾參與到集體行動中的每個個體都有道德責任去完成集體行動中屬於自己的那部分行為。如果他人行為和周遭環境發生了改變,個體也有責任調整自己的行動,其目的是確保集體行動的完成。集體行為的深層基礎是一種團結精神和集體道德,它瀰漫在每個個體的思考準則之中。當“你成為我行動的理由”時,“你有責任為我完成集體行動”時,你我之間就形成了基於公共理性的道德紐帶,真正意義上的集體行動才得以完成。從這個意義上說,自覺自願的參與個體具有促成道德的集體行動的動機和能力,而道德的集體行動觸發了個體自覺自願的參與。前者是後者的潛在條件,而後者是前者的實現條件。
在集體面對重大危機和挑戰時,集體行動的意義格外突出,認真理解並參加集體行動也就更為重要。譬如,面對新冠肺炎疫情這一重大的全球公共衛生危機,人們在公共場合佩戴口罩,接種疫苗從而擁有病毒抗體。考察每個人佩戴口罩的理由和動機,如果人們不僅是想要保護自己的健康或為了遵守有關規定,而且為他人的健康著想,認識到如果自己不佩戴口罩,那些尚未接種疫苗的人就可能被置於危險之中,並由此自發產生道德責任信念,做到“我要為你戴上口罩”的時候,個體之間的道德責任關係就得以實現,這樣的集體行動對構建我們的美好生活當然具有重要的意義。
秉持集體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人們在公共生活中採取集體行動,合力解決現代社會複雜而深刻的問題,需要夯實共同的道德根基。在面對諸如新冠肺炎疫情這種重大的全球公共衛生危機時,集體行動給個體成員帶來了新的道德要求。它要求個人出於對彼此的承諾,進行超越單子化個人的思考,自覺自願地遵守共同體的制度和秩序,完成自我在集體行動中的功能角色,實現共同體的目標,承擔由此帶來的集體責任,進而確保共同體長久穩定的繁盛。
在集體行動的道德基礎上承擔社會責任,需要每個個體成員擁有平等自立的地位以及理性的認識能力和決策能力,需要每一個個體成員具有完備健全的人格特質和心靈能力,不仰仗於他人的權勢,能夠依靠理性的反思來擺脫或糾正自己的認知偏差和虛妄想法,超越單子自我在認識上的偏頗和利益上的狹隘。換言之,集體行動的落實需要一個個自願的個體成員充分發揮自己的能動性,恰當理解集體中他人的需求,平等公正地對待彼此,認識到自己作為集體成員的本質社會屬性,在互動理由的基礎上有效地產生集體行動,避免鬆散的、離心的、短暫的集體行動。
在集體行動的道德基礎上承擔社會責任,需要一套公平、健全、清晰的法律和政治秩序。以制度和規則的方式確立集體行動,向集體行動的成員澄清行動實現的條件、目的和價值,並在此基礎上規範集體行動中每一個成員的位置、角色和功能,透過各種溝通和資訊渠道向成員解釋說明他們根據各自具體的角色參與集體行為的方式、內容和預期。如果沒有一套公平、健全、清晰的法律和政治秩序作為保障,人們就很難認識到作為集體行動的成員在集體行為中所應遵守的規範,這樣集體行動就會遭遇偶然和混亂。同時,人們要為集體行動的制度和規則輔以恰當的管理手段,透過獎懲機制來保障個體成員有效參與集體行動。
在集體行動的道德基礎上承擔社會責任,需要在成員之間構建一種深刻的、有機的、互動的道德關係和團結精神。這種道德關係和團結精神不能建立在粗糙淺層的人際交往之上,而需要共同體成員彼此之間達成價值認同,產生互尊互重和團結合作精神,形成真正顧念和關切共同體中的他者的道德態度。這種道德關係不僅需要得到成員個體在理性上的理解與認同,更要深入到情感和態度中去,在人類最基本的情感本能反應機制上得到證成和支援。集體行動要直接觸發成員的道德情感,成員為集體行動的實現而喜樂自豪,為集體行動的失敗而自責失落,形成不需要經過過度反思就會自發出現的社會習慣和精神氣質。
綜上可見,集體行動最終的實現,是在集體理性基礎上的團結精神氣質的彰顯,是單子化個人完成了深層社會化的標誌。在集體行動中完成社會化的個人,在自我身份中納入對他人的考量,在自我理性中安置他人的利益,透過自我行動和自我約束承擔集體責任。這需要秉持集體道德,承擔社會責任,在公共生活中保障個體參與集體行動的動機,在加強共同體成員的道德關係和倡導團結精神的過程中確認個體實現共同利益和創造共同價值的理由。
(作者:田潔,系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政治哲學研究中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