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莊煤礦從解放初期就在採煤、掘進和新井建設方面執行計件工資。但當時的勞動定額是根據生產管理幹部和工程技術人員的經驗估計而定,沒有科學依據,掌握不了工人潛在力量的大小,經常出現定額偏高或偏低的現象。例如:1950年陶北井的建井工程,日掘進工作量基本定額為0.5米,總單價為紅糧(高粱)800斤,確定每天工作人數為40人,分為四班,每班工作6小時,平均每人每班基本工資為紅糧20斤。
由於當時採取累進位制的計件方法,即任務、定額達到150%,工資就可得到200%;任務、定額達到200%,工資就可得到300%。
根據當時總結材料對這種工資制度的評價:“一般是合乎多勞多得的原則,對新井鑿巖工程起到了推動作用;但不夠科學,基本定額標準較低,以致很快突破,增加了工資成本。值得今後注意。”
1950年10月,東井成立掘進隊後,工資形式由原來的紅糧計資改為以分計資,議定了新的工資單價,每立方米岩石8.25工資分,根據每小班進尺1.625米,合到大工4.5工資分,小工4.2工資分;如果超過標準時,按多勞多得的原則,按時增加。這個新工資標準得到了工人群眾的擁護,生產情緒大有提高。但是由於管理制度不健全,也存在一些問題。在總結材料中提到:“單價定的不合理,對工人的勞動潛力心中無數,見工作量多了,不跟群眾商量就變動單價,在10天內就變動單價三次,有的活幹完後再定價”。工人們不滿地說:“幹不幹三分半”,影響了工人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