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引自15K606《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圖示(最新修訂版)》。
自然通風設施:
3.2.1 採用自然通風方式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應在最高部位設定面積不小於1.0m²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圖示1】;當建築高度大於10m時,尚應在樓梯間的外牆上每5層內設定總面積不小於2.0m²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且佈置間隔不大於3層【圖示2】。
3.2.2 前室採用自然通風方式時,獨立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可開啟外窗或開口的面積不應小於2.0m²【圖示1】,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應小於3.0m²【圖示2】。
3.2.3 採用自然通風方式的避難層(間)應設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其有效面積不應小於該避難層(間)地面面積的 2%,且每個朝向的面積不應小於2.0m²【圖示】。
〖註釋〗
1.以此圖為例,自然通風的避難層(間)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或百葉窗,自然通風的總有效面積F應滿足:F≥Fm×2%
2.對每個朝向上的開窗面積做出規定,除保證排煙效果外,也是為了滿足避難人員的新風要求。
3.2.4 可開啟外窗應方便直接開啟,設定在高處不便於直接開啟的可開啟外窗應在距地面高度為1.3m〜1.5m的位置設定手動開啟裝置【圖示】。
〖註釋〗
本圖是藉助於開窗裝置開啟高處不便於直接開啟外窗的方式。
機械加壓送風設施:
3.3.1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建築,其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定,且每段高度不應超過 100m【圖示】。
〖註釋〗
1.條文的制定:
本條強制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送風系統擔負樓層數太多或豎向高度過高,防煙樓梯間壓力分佈過於不均勻,影響防煙效果。
2. 設計要點
2.1 防煙樓梯間、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電梯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送風量應按本標準第3.4.5條~第3.4.8條的規定計算確定。
2.2 採用常開式加壓送風口時,機械加壓送風機的出風管或進風管上需加裝電動風閥,以防止平時狀態時因自然拔風造成的冷空氣侵入。
2.3 送風機的設定位置優先選擇設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下部。
3.3.2 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採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應分別設定送風井(管)道,送風口(閥)和送風機。
3.3.3 建築高度小於或等於50m的建築,當樓梯間設定加壓送風井(管)道確有困難時,樓梯間可採用直灌式加壓送風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高度大於32m的高層建築,應採用樓梯間兩點部位送風的方式,送風口之間距離不宜小於建築高度的1/2【圖示1】;
2 送風量應按計算值或本標準第3.4.2條規定的送風量增加20%;
3 加壓送風口不宜設在影響人員疏散的部位【圖示2】。
〖註釋〗
由於機械加壓送風口的風速較高,其送入口如設在樓梯平臺的下部,會阻礙人員的疏散,因此,加壓送風口應設定在樓梯平臺的上部。
第3.3.3條〖註釋〗
1. 條文的制定:
本條文制定的目的是解決不具備設定加壓送風井(管)道條件的樓梯間機械加壓送風問題。
2. 設計要點
2.1 對於建築高度小於或等於32m的建築,樓梯間直灌式送風可採用單點位送風方式;但對於建築高度大於32m且小於或等於50m的高層建築,其直灌式送風應採用兩點送風的方式,考慮樓梯間的壓力分佈均勻性,要求送風口之間的距離不宜小於建築高度的1/2。
2.2 為了彌補漏風,本標準要求直灌式加壓送風機的送風量應比本標準第3.4.2條表中的送風量增加20%,即直灌式加壓送風機的送風量應按本頁表3.3.3-1、表3.3.3-2中的數值選取。
2.3 由於樓梯間通往安全區域的疏散門(包括一層、避難層、屋頂通往安全區域的疏散門)開啟的機率最大,為避免大量的送風從這些樓層的門洞洩漏,導致樓梯間壓力分佈均勻性差,佈置直灌式加壓送風口時應遠離這些樓層。
注:1 表3.3.3-1和表3.3.3-2的風量按開啟2.0m×1.6m的雙扇門確定。當採用單扇門時,其風量可乘以0.75係數計算;
2 表3.3.3-1和表3.3.3-2中風量按開啟著火層及其上下層,共開啟三層的風量計算;
3 表中風量的選取應按建築高度或層數、風道材料,防火門漏風量等因素綜合比較確定。
3.3.4 設定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樓梯間的地上部分與地下部分,其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分別獨立設定【圖示1】。當受建築條件限制,且地下部分為汽車庫或裝置用房時,可共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圖示2】,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本標準第3.4.5條的規定分別計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壓送風量,相加後作為共用加壓送風系統風量;
2 應採取有效措施分別滿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風量的要求。
〖註釋〗
1. 條文的制定:
本條文制定是針對地上與地下的樓梯間在一個位置佈置的加壓送風系統設計。
2. 設計要點
2.1 不具備自然通風條件的地下、半地下樓梯間,應設定獨立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2.2 地上樓梯間的加壓送風量L1和地下樓梯間的加壓送風量L2,應分別按本標準第3.4.5條的要求計算。
2.3 通常地下層數較少,因此在計算地下樓梯間加壓送風量時,開啟門的數量取1。
2.4 樓梯間加壓送風口採用常開式風口,因此宜在系統上部的加壓送風機的出風管或進風管上加裝電動風閥,以防止平時狀態時因自然拔風造成的冷空氣侵入。
2.5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送風機的設定位置優先選擇設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下部。
〖註釋〗
1.當受建築條件限制,地上部分與地下部分樓梯間需共用加壓送風系統時,該建築的地下部分僅為汽車庫或裝置用房。
2.地上樓梯間的加壓送風量L1和地下樓梯間的加壓送風量L2,應分別按本標準第3.4.5條的要求計算。
3.共用加壓送風系統的加壓送風量為地上樓梯間的加壓送風量L1與地下樓梯間的加壓送風量L2之和。
4.地下樓梯間的加壓送風口面積按地下樓梯間加壓送風量L2計算;地上樓梯間的加壓送風口面積按地上樓梯間加壓送風量L1計算。
5.由於樓梯間加壓送風口採用常開式風口,因此宜在系統上部的加壓送風機的出風管或進風管上加裝電動風閥,以防止平時狀態時因自然拔風造成的冷空氣侵入。
6.共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送風機的設定位置優先選擇設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下部。
7.設計時應採取有效措施解決超壓問題。
3.3.5 機械加壓送風風機宜採用軸流風機或中、低壓離心風機,其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送風機的進風口應直通室外,且應採取防止煙氣被吸入的措施。
2 送風機的進風口宜設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下部。
3 送風機的進風口不應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設在同一面上【圖示1】。當確有困難時,送風機的進風口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應分開佈置,且豎向佈置時,送風機的進風口應設定在排煙出口的下方,其兩者邊緣最小垂直距離不應小於6.0m;水平佈置時,兩者邊緣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0m【圖示2】。
4 送風機宜設定在系統的下部,且應採取保證各層送風量均勻性的措施。
5 送風機應設定在專用機房內,送風機房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規定【圖示3】。
6 當送風機出風管或進風管上安裝單向風閥或電動風閥時,應採取火災時自動開啟閥門的措施。
〖註釋〗
1. 加壓送風機的進風必須是室外不受火災和煙氣汙染的新鮮空氣。
2. 應優先選擇送風機的進風口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不設在同一面上。
〖註釋〗
1. 加壓送風機的進風必須是室外不受火災和煙氣汙染的新鮮空氣。
2. 當加壓風機進風口與排煙風機出風口必須設在同一面上時,應將進風口設在該地區主導風向的上風側。
〖註釋〗
1.標準條文特別規定了加壓送風機應設定在專用機房中,且規定了加壓送風機房的耐火極限要求,即: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規定。
2.當機械加壓送風機房設定在丁、戊類廠房內時,其防火隔牆的耐火極限≥1.0h,樓板的耐火極限≥0.5h,開向建築內的門為甲級防火門。
3.3.6 加壓送風口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直灌式加壓送風方式外,樓梯間宜每隔2層〜3層設一個常開式百葉送風口【圖示1】;
2 前室應每層設一個常閉式加壓送風口,並應設手動開啟裝置【圖示2】;
3 送風口的風速不宜大於7m/s;
4 送風口不宜設定在被門擋住的部位【圖示3】。
3.3.7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採用管道送風,且不應採用土建風道。送風管道應採用不燃材料製作且內壁應光滑。當送風管道內壁為金屬時,設計風速不應大於20m/s;當送風管道內壁為非金屬時,設計風速不應大於15m/s;送風管道的厚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43的規定。
3.3.8 機械加壓送風管道的設定和耐火極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豎向設定的送風管道應獨立設定在管道井內,當確有困難時,未設定在管道井內或與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風管道,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圖示1】;
2 水平設定的送風管道,當設定在吊頂內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50h;當未設定在吊頂內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圖示2】。
3.3.9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管道井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隔牆與相鄰部位分隔,當牆上必須設定檢修門時應採用乙級防火門【圖示】。
3.3.10 採用機械加壓送風的場所不應設定百葉窗,且不宜設定可開啟外窗【圖示】。
〖註釋〗
1. 設定機械加壓送風的場所,往往會因為外窗的開啟導致空氣大量外洩,因此為保證機械加壓送風的效果,不建議設定可開啟外窗。
2. 圖示符號:
×—不應;
—不宜。
3.3.11 設定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尚應在其頂部設定不小於1m²的固定窗【圖示1】。靠外牆的防煙樓梯間,尚應在其外牆上每5層內設定總面積不小於2 m²的固定窗【圖示2】。
〖註釋〗
1.本條文為強制性條文,應嚴格執行。
2.本條文的制定是為了保障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不延誤滅火救援戰機,給救援提供一個較好的條件。
3.樓梯間的頂部設定固定窗,是為了發生火災時,救援人員可破拆固定窗,及時將建築內的火災煙氣和熱量排出。
〖註釋〗
1.本條文為強制性條文,應嚴格執行。
2.本條文的制定是為了保障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不延誤滅火救援戰機,給救援提供一個較好的條件。
3.樓梯間設定固定窗,是為了發生火災時,救援人員可破拆固定窗,及時將建築內的火災煙氣和熱量排出。
3.3.12 設定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避難層(間),尚應在外牆設定可開啟外窗,其有效面積不應小於該避難層(間)地面面積的1%【圖示】。有效面積的計算應符合本標準第4.3.5條的規定。
〖註釋〗
發生火災時,避難層(間)內聚集著暫時避難、等待救援的樓內人員,其中包含行動不便者。設定可開啟外窗主要是保證避難人員的新風需求,同時保持避難層(間)的空氣對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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