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類產品出口歐盟申請CE認證時,涉及到協調標準的確認和認證模式system的選擇。歐盟最新建材法規Construction products(CPR)Regulation(EU)No 305/2011附錄V 中詳細列明瞭建材產品CE認證的5種認證模式及其要求:模式1+,模式1, 模式2+,模式3,模式4。
本篇文章將為大家一一詳細解讀這5種不同的認證模式。
模式1+/System 1+:製造商根據下列專案對建築產品的基本特性的效能進行宣告
一、 製造商應執行:
1、工廠生產控制;
2、按照規定的檢測計劃對在工廠採集的樣品進行檢測
二.、公告機構(NB)應在以下情況下籤發產品效能穩定的證書:
1、根據產品的型式試驗(包括抽樣)、型式計算、表列數值或描述性檔案確定產品型別;
2、對生產車間和工廠生產控制的初步檢查;
3、對工廠生產控制進行持續監督、評估和評價;
4、對產品投放市場前抽取的樣品進行稽核測試
模式1/System 1:製造商根據一下專案對建築產品的基本特性的效能進行宣告
一、 製造商應執行:
1、工廠生產控制;
2、根據規定的測試計劃,對製造商在工廠抽取的樣品進行測試
二、公告機構(NB)應根據以下情況出具產品效能穩定的證書:
1、根據產品的型式試驗(包括抽樣)、型式計算、表列數值或描述性檔案確定產品型別;
2、對生產車間和工廠生產控制的初步檢查;
3、對工廠生產控制進行持續監督、評估和評價
模式2/System 2:製造商根據以下專案對建築產品的基本特性的效能進行宣告
一.、製造商應執行:
1、根據產品的型式試驗(包括抽樣)、型式計算、表列數值或描述性檔案確定產品型別;
2、工廠生產控制;
3、根據規定的測試計劃,對在工廠抽取的樣品進行測試
二、公告機構(NB)應在以下基礎上頒發工廠生產控制的合格證書:
1、對生產車間和工廠生產控制的初步檢查;
2、對工廠生產控制的持續監督、評估和評價
模式3/System 3:製造商根據以下專案對建築產品的基本特性的效能進行宣告
一、 製造商應進行工廠生產控制;
二、公告機構(NB)的檢測實驗室應根據型式試驗(基於製造商進行的抽樣)、型式計算、表格數值或產品的描述性檔案來確定產品型別。
模式4/System 4:製造商根據以下專案對建築產品的基本特性的效能進行宣告
一、製造商應執行:
1、根據產品的型式試驗、型式計算、表列數值或描述性檔案確定產品型別;
2、工廠生產控制
二、公告機構(NB)沒有任務(注:此模式雖並不要求NB機構參與,但實際出口和清關時仍需要提供官方認證機構的證書,製造商通常可申請模式4的符合性證書清關或者滿足國外客戶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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