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的房子出現裂縫、牆面起鼓掉沙、門窗破損等問題,我們究竟該找誰?
下列情況,我給大家詳解
(1)向開發商購買房屋,居住後發現質量問題:《最高院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因此,如果購買房屋居住後發現房屋存在影響居住的質量問題後,業主可以向開發商請求賠償。
(2)購買二手房後發現存在質量問題:《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條規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依據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條至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如果在購買二手房並居住後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現業主應向原業主請求賠償;原業主如能證明房屋質量問題為開發商所致而並非由其所致,則可按上文規定向開發商請求賠償。
綜上說明,上述問題不是找物業,而是直接開發商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