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戶籍家庭:
(1) 居民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個人具有北京市戶籍的家庭。
(2) 居民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個人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家庭。《北京市工作居住證》有五種:①北京市工作居住證;②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留學人員);③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國內駐京機構人員);
④北京市工作居住證(港澳臺高階人才);⑤北京市海外高層次人才工作居住證。
(3) 本人為在京集體戶口(學校),其集體戶口本首頁蓋有本市公安局章,且本人頁職業一欄顯示“博士後”的人員可視為京籍戶籍家庭。
(4) 駐京部隊現役軍官和現役武警家庭。該類家庭需要提供軍官證、警官證。現役,是指還在兵役期間(不含退役軍人)。志願兵和士官,不屬於軍官,也就是持有士官證、士兵證不具有購房資質。
(5) 北京市單位集體戶口(非北京市戶籍人口因就學遷入學校集體戶口的,不能視為北京戶籍家庭)。
(6) 北京戶籍未成年子女,其父母或監護人婚姻狀況為離異或喪偶的外埠居民,如出本人為未成年人或與未成年人共有,可按北京戶籍單身家庭購房對待。
北京戶籍未成年子女,其父母或監護人婚姻狀況為已婚的外埠居民,如出生本人為未成年人或與未成年人共有,可按京籍已婚家庭購房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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