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無咎。
1、噬乾肉:咬食沒有骨頭的肉乾。“噬乾肉”比“噬臘肉”、“噬幹胏”容易多了,比喻很容易處理的違法行為。
2、得黃金:違法當事人心服口服,於是事先放到法庭的“均金”歸公。黃金:這裡指鈞金束矢中的均金。商周時期,獄訟雙方需要把銅三十斤(所謂“均金”),箭一束(所謂“束矢”)先行放置法庭,然後才能到法庭申辯,勝者還其金矢,敗者則沒收歸公。
3、貞厲,無咎:不敢因為違法行為很容易處理,當事人都心服口服,就草率地對待訟獄,而應該時刻堅守訟獄的正道,心懷戒懼,這樣才能保證沒有過失。貞:正,這裡指堅守訟獄的正道。厲:戒懼,這裡指心懷戒懼。咎:過失。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也。堅守訟獄的正道,同時心懷戒懼,就能做到刑必當罪,罪不失刑,大小輕重,恰到好處(所謂“得當),才能保證“無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