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2日訊 日前,深交所對銀億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銀億”,000981.SZ)下發了關注函(公司部關注函〔2021〕第344號)。9月30日,“*ST銀億披露了《公司重整計劃執行進展的公告》。
公告顯示,2020年12月11日,公司管理人與嘉興梓禾瑾芯股權投資合夥企業(以下簡稱梓禾瑾芯)簽署了《銀億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資協議》(以下簡稱“《重整投資協議》”),根據協議約定,第一期投資款為8億元(含履約保證金1.53億元),第二期投資款為24億元。自《銀億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以下簡稱“《重整計劃》”)經寧波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七(7)日即2020年12月21日內,梓禾瑾芯完成支付第一期投資款8億元,最遲不晚於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二期投資款24億元,其中確保最遲不晚於2020年12月31日前累計支付至少15億元的投資款。
截至2021年9月29日,重整投資人已累計支付投資款人民幣19億元(含履約保證金人民幣1.53億元)至管理人指定的銀行賬戶,尚剩餘投資款人民幣13億元未支付。截至公告日,公司重整投資人梓禾瑾芯僅累計支付人民幣19億元(含履約保證金人民幣1.53億元),違約金以及剩餘投資款仍未支付,已構成嚴重違約。
*ST銀億表示,在梓禾瑾芯成為銀億股份重整投資人後,投資款的支付存在違約或嚴重違約情形。根據《重整投資協議》約定,梓禾瑾芯應在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32億元投資款,且至少確保支付15億元才能申請後續投資款最遲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支付。但梓禾瑾芯至2020年12月31日僅支付6.66億元,構成嚴重違約。2021年2月1日梓禾瑾芯申請剩餘17億元投資款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完畢,但自2月1日至今的7個多月時間裡,梓禾瑾芯僅於2021年9月29日支付4億元,再次構成嚴重違約,嚴重影響了銀億股份重整進度。
據新京報報道,今年7月6日,梓禾瑾芯和赤驥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共同釋出了關於《重整投資協議之補充協議》條款細節的報告,該報告指出,梓禾瑾芯於9月30日前將一次性向管理人賬戶支付17億元,如9月30日未全部支付完畢,視為梓禾瑾芯嚴重違約,梓禾瑾芯與管理人簽訂的《重整投資協議》及《補充協議》自動終止,梓禾瑾芯對此無異議。目前,梓禾瑾芯並未在9月30日之前支付完全部的32億元投資款,按照上述報告,梓禾瑾芯與管理人簽訂的《重整投資協議》及《補充協議》應自動終止。
對此,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要求*ST銀億對以下事項進行核查並作出書面說明:
1、投資人是否已與管理人簽訂上述《補充協議》,是否履行審批程式並具備法律效力,如是,請說明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原因。
2、請結合合夥人出資情況、重整投資款的最新支付進度等,說明是否存在終止本次破產重整或重新遴選投資人的計劃。若公司暫無終止本次破產重整或重新遴選投資人的計劃,請結合梓禾瑾芯目前的資金實力、融資渠道、資信證明等充分分析其履約能力及履約意願,並說明剩餘投資款的支付安排。
3、請*ST銀億就媒體相關報道進行自查並說明相關報道是否屬實,公司目前是否存在無法完成重整計劃並被宣告破產清算的風險。
4、*ST銀億認為應當予以說明的其他事項。
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要求*ST銀億就上述問題做出書面說明,律師核查後發表明確意見,在2021年10月13日前將有關說明材料報送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要求並對外披露,同時抄送派出機構。
以下原文:
關於對銀億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
公司部關注函〔2021〕第344號
銀億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我部關注到,有媒體報道稱重整投資人嘉興梓禾瑾芯股權投資合夥企業(以下簡稱梓禾瑾芯)於2021年7月3日向銀億股份債委會以及管理人申請將《重組投資協議》履行期限延期至2021年9月30日,並申請與管理人簽訂《重整投資協議之補充協議》(下稱“補充協議”)。上述《補充協議》約定,若2021年9月30日未全部支付完畢,梓禾瑾芯與管理人簽訂的《重整投資協議》及《補充協議》自動終止。根據你公司2021年9月30日披露的《公司重整計劃執行進展的公告》截至2021年9月29日,重整投資人已累計支付投資款人民幣19億元,未完成所有投資款的支付。請你公司對以下事項進行核查並作出書面說明:
2、請結合合夥人出資情況、重整投資款的最新支付進度等,說明是否存在終止本次破產重整或重新遴選投資人的計劃。若你公司暫無終止本次破產重整或重新遴選投資人的計劃,請結合梓禾瑾芯目前的資金實力、融資渠道、資信證明等充分分析其履約能力及履約意願,並說明剩餘投資款的支付安排。
3、請你公司就媒體相關報道進行自查並說明相關報道是否屬實,公司目前是否存在無法完成重整計劃並被宣告破產清算的風險。
4、你公司認為應當予以說明的其他事項。
我部對此表示關注。請你公司就上述問題做出書面說明,律師核查後發表明確意見,在2021年10月13日前將有關說明材料報送我部並對外披露,同時抄送派出機構。同時,提醒你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特此函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