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農村亂佔耕地建房?
農村亂佔耕地建房是指沒有合法合規用地手續或用地手續不全,佔用各類耕地建設房屋的行為。
2.為什麼要開展農村亂佔耕地建房整治?
2020年7月3日,國務院召開整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會議指出,亂佔耕地建房行為觸碰耕地保護紅線,威脅國家糧食安全。當務之急,就是要立行立改,堅決止住增量,防止再增加違法違規面積,使耕地再受到非法侵佔。對歷史存量問題的整治,要依法依規,講求工作方法,把握好工作重點和節奏,分步整治,分類處置,積極穩妥有力有序有效推進。在保障農民合理住宅用地需求的同時,重點整治強佔多佔、非法出售等惡意佔地建房行為。
2020年7月31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聯合召開農村亂佔耕地建房問題專項整治有關工作新聞釋出會,自然資源部黨組成員、國家自然資源專職副總督察陳塵肇在會上指出,耕地保護是涉及國家安全的大事,關乎14億人生存問題,關乎中華民族子孫後代永續發展,不能有任何閃失。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耕地紅線要嚴防死守。要像保護大熊貓那樣來保護耕地。近年來,總書記就“大棚房”問題、“違建別墅”問題作出多次重要指示批示,這次,又就農村亂佔耕地建房問題作出重要批示,強調既要保障好農民合理的建房需求,又要採取措施強化監管,堅決遏制這一亂象。農村亂佔耕地建房問題歷時較長,面廣量多,問題突出。既包括住宅類房屋,也包括公共管理服務以及工礦、倉儲、商服等產業類房屋。違法型別主要有非法佔地、非法批地、非法轉讓土地,也有非法出售房屋。十九大以來,各地各部門共同開展“大棚房”、“違建別墅”等專項整治,起到一定震懾作用。自然資源部也採取了完善政策、加強監管、嚴格執法督察等措施,比如推進審批制度改革、下放審批權、清理批而未供土地、清理閒置用地、嚴格精準執法督察,透過這些措施來加強行業管理,保護好耕地。但是,農村亂佔耕地建房現象並沒有完全止住,再不堅決遏制,就會出現不可收拾的局面。違法佔用耕地建房問題正從區域性地區向全國範圍、從普通房屋向樓房別墅、從農民自住向非法出售、從單家獨戶向有組織實施蔓延。相關法律制度成了“擺設”和“稻草人”,有關部門監管不力、執法不嚴,甚至聽之任之、置若罔聞。在部分群眾中也存在“法不責眾”心理,認為“別人建,我也建,別人不拆,我也沒事”。農村亂佔耕地建房問題還夾雜著複雜的利益關係,甚至是一些基層幹部腐敗問題,如不及時遏制,將嚴重破壞黨和政府形象。
3.農村亂佔耕地建房整治的重點問題是什麼?
2020年7月3日國務院召開的整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提出,要突出工作重點,著力整治強佔多佔、非法出售等惡意佔地建房行為,務求取得好的成效。
4.農村亂佔耕地建房整治是針對農民建房問題嗎?
不是。整治物件既包括住宅類房屋,也包括公共管理服務以及工礦、倉儲、商服等產業類房屋。2020年9月,國家公佈《農村亂佔耕地建房問題摸排工作方案》,摸排型別分為住宅類、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類,以及工礦、倉儲、商服、旅遊等產業類。
5.農村亂佔耕地建房整治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主要內容有三:
一是堅決遏制增量。對增量問題採取“零容忍”的態度,及時發現、及時整治、及時處理。
二是處置存量問題。要摸清情況、查清底數,科學制定方案,從實際出發,分步整治、分類處置存量問題。要突出工作重點,著力整治強佔多佔、非法出售等惡意佔地建房行為,務求取得好的成效。
三要保障合理建設用地需求。完善政策措施,切實保障農民合理的建房需求,保護農民切身利益。
6.沒有種農作物的土地就不是耕地嗎?如何理解亂佔耕地建房中的“耕地”?
土地是否是耕地不能僅以是否種植農作物認定。《農村亂佔耕地建房問題摸排工作方案》指出,佔用的耕地是指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簡稱“二調”)成果為耕地且未依法依規變更用途或現狀為應按耕地管理的土地,以及“二調”後各年度透過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等途徑新增加的耕地或按耕地管理的土地。主要包括:一是長年耕種的純耕地;二是休耕、撂荒的耕地;三是應按照耕地管理的園地、林地、草地、坑塘等用地;四是應按照耕地管理的設施農業用地;五是應按照耕地管理的地面已硬化的鄉村廣場等用地。這是指在已硬化的鄉村廣場等用地上建設的房屋,只硬化了地面但未建設房屋的,不屬於本次摸排範圍;六是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認定為耕地,但林草管理部門認定為林地、草地的土地等等。七是對實際已經建設但因各種原因導致“二調”時調查為耕地的土地上建設的房屋,也要納入摸排整治範圍,但可以舉證說明。這是指對“二調”確定耕地存疑的,透過舉證,嚴格界定是不是在“二調”前就已建成。
7.什麼是“新增”農村亂佔耕地建房?
2020年10月20日上午,自然資源部召開農村亂佔耕地建房典型案例通報新聞釋出會。釋出會上,有關負責人指出,7月3日,韓正副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對此項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要求各地立行立改,從即日起,對增量問題,要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遏制新增亂佔耕地建房行為,發現問題就要堅決處理。因此,各地要以7月3日為時間節點,對此後發生的新增亂佔耕地建房行為予以嚴厲打擊。
2021年3月16日,自然資源部官網公開通報54起農村亂佔耕地建房典型案例。通報指出,2020年7月3日,國務院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對全國農村亂佔耕地建房問題整治工作進行動員部署,要求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遏制新增亂佔耕地建房行為。國務院電視電話會議以後違法佔用耕地新建、擴建、續建或非法出售的房屋,均屬“頂風違建”。
8.對“新增”問題處理有哪些要求?
2020年7月3日,國務院召開電視電話會議要求,對增量問題採取“零容忍”的態度,及時發現、及時整治、及時處理。2020年7月31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聯合召開農村亂佔耕地建房問題專項整治有關工作新聞釋出會,自然資源部黨組成員、國家自然資源專職副總督察陳塵肇在會上要求,對新增違法違規行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態度依法嚴肅處理,該拆除的要拆除,該沒收的要沒收,該復耕的要限期恢復耕種條件,該追究責任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9.什麼是農村亂佔耕地建房“八不準”?
2020年7月29日,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印發《關於農村亂佔耕地建房“八不準”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127號),通知要求對農村亂佔耕地建房“八不準”:一、不準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建房。二、不準強佔多佔耕地建房。三、不準買賣、流轉耕地違法建房。四、不準在承包耕地上違法建房。五、不準巧立名目違法佔用耕地建房。六、不準違反“一戶一宅”規定佔用耕地建房。七、不準非法出售佔用耕地建的房屋。八、不準違法審批佔用耕地建房。
10.違反“八不準”規定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一、關於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建房。《土地管理法》第77條規定,未經批准,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土地管理法》第78條規定,農村村民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因此,不管是農村村民還是其他主體非法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建房,均面臨被拆除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刑法》第342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佔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畝以上的,屬於數量較大。所以,非法佔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畝以上建設的,造成種植條件毀壞的,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關於強佔多佔耕地建房。多佔耕地建房,多佔的部分也屬於未經批准佔用。農村村民建住宅多佔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適用《土地管理法》第78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其他主體多佔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7條規定處理。
三、關於買賣、流轉耕地違法建房。《土地管理法》第74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法第82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於非農業建設,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3條規定,承包方、土地經營權人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該法第64條規定,土地經營權人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承包方不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土地經營權人對土地造成的損害應當予以賠償。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達到5畝以上、一般耕地達到10畝以上、非法獲利達到50萬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關於在承包耕地上違法建房。《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業建設。擅自將承包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屬於非法佔地行為,對建設主體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7條、78條等有關規定處罰。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有權要求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五、關於巧立名目違法佔用耕地建房。這裡的“巧立名目”並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實際中遇到的情況太多且千差萬別,無法概括或列舉,此處用了“巧立名目”一詞。在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農村亂佔耕地建房問題專項整治有關工作新聞釋出會上,相關人員解讀時指出,“鄉村振興”“美麗鄉村”“新農村建設”“設施農業”、易地扶貧、移民搬遷等涉及非農業建設的,均須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針對這些情況作出禁止性的規定,旨在防止再出現以各種名義未經批准佔用耕地搞休閒、旅遊、養老等非農業產業。但是,不管如何“巧立名目”,只要未經批准佔用耕地建房的,均應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罰。
六、關於違反“一戶一宅”規定佔用耕地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已經擁有宅基地的農戶,不得再佔用土地建房。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予住宅以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沒有宅基地但符合當地宅基地分配條件的農戶,需要建房的,必須按照程式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經過批准後使用宅基地來建房。在審批中原則上優先使用村內空閒地、未利用地,儘量少佔和不佔耕地。確實需要佔用耕地建房的,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式依法經過審批以後才能在批准的土地上建房,不得未批先建、邊報邊建、少批多建。違反“一戶一宅”規定佔用耕地建房,不可能獲得批准,因此實質上屬於未批先建,應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8條的規定處罰。
七、關於非法出售佔用耕地建的房屋。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農村亂佔耕地建房問題專項整治有關工作新聞釋出會上,相關人員指出,違法佔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特別是耕地建的房屋屬於違法建築,相關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不能辦理不動產登記。因此,應予以禁止。實踐中,小產權房以及農民在自己耕地上建設房屋出售給他人即應屬於此類。該類房屋的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不能辦理不動產登記,其佔地未經批准,屬於非法佔地行為,應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處罰,但對出售行為,因屬於民事行為,應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八、關於違法審批佔用耕地建房。《土地管理法》對用地審批規定了明確的機關、程式。《土地管理法》第79條規定,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檔案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非法批准徵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行為,永久基本農田達到10畝以上、一般耕地達到30畝以上的,以及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什麼是“六個嚴禁”?
2020年09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24號),提出“六個嚴禁”的要求:
嚴禁違規佔用耕地綠化造林。要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禁止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草皮等用於綠化裝飾以及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違規佔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造林的,不予核實造林面積,不享受財政資金補助政策。平原地區要根據資源稟賦,合理制定綠化造林等生態建設目標。退耕還林還草要嚴格控制在國家批准的規模和範圍內,涉及地塊全部實現上圖入庫管理。正在違規佔用耕地綠化造林的要立即停止。
嚴禁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要嚴格控制鐵路、公路兩側用地範圍以外綠化帶用地審批,道路沿線是耕地的,兩側用地範圍以外綠化頻寬度不得超過5米,其中縣鄉道路不得超過3米。鐵路、國道省道(含高速公路)、縣鄉道路兩側用地範圍以外違規佔用耕地超標準建設綠化帶的要立即停止。不得違規在河渠兩側、水庫周邊佔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今後新增的綠色通道,要依法依規建設,確需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應履行永久基本農田佔用報批手續。交通、水利工程建設用地範圍內的綠化用地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其中涉及佔用耕地的必須做到佔補平衡。禁止以城鄉綠化建設等名義違法違規佔用耕地。
嚴禁違規佔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以河流、溼地、湖泊治理為名,擅自佔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準在城市建設中違規佔用耕地建設人造溼地公園、人造水利景觀。確需佔用的,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手續。未履行審批手續的在建專案,應立即停止並糾正;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要限期恢復,確實無法恢復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劃。
嚴禁佔用永久基本農田擴大自然保護地。新建的自然保護地應當邊界清楚,不準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目前已劃入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內的永久基本農田要納入生態退耕、有序退出。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內的永久基本農田要根據對生態功能造成的影響確定是否退出,造成明顯影響的納入生態退耕、有序退出,不造成明顯影響的可採取依法依規相應調整一般控制區範圍等措施妥善處理。自然保護地以外的永久基本農田和集中連片耕地,不得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允許生態保護紅線內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擴大現有耕地規模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種植。
嚴禁違規佔用耕地從事非農建設。加強農村地區建設用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堅持農地農用。不得違反規劃搞非農建設、亂佔耕地建房等。鞏固“大棚房”問題清理整治成果,強化農業設施用地監管。加強耕地利用情況監測,對亂佔耕地從事非農建設及時預警,構建早發現、早制止、嚴查處的常態化監管機制。
嚴禁違法違規批地用地。批地用地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凡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的建設專案,不予批准用地。各地區不得透過擅自調整縣鄉國土空間規劃規避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審批。各項建設用地必須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報批,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標準使用,嚴禁未批先用、批少佔多、批甲佔乙。嚴格臨時用地管理,不得超過規定時限長期使用。對各類未經批准或不符合規定的建設專案、臨時用地等佔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責令限期恢復原種植條件。
12.什麼是土地執法“兩早一嚴”工作機制?
2021年4月1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早發現早制止嚴查處工作機制的意見》(自然資辦發〔2021〕33號),在全國季度衛片執法的基礎上,綜合利用衛星遙感、無人機、影片監控等技術手段,探索按月度或實時對轄區內違法佔地、耕地保護等情況進行監測監管。推動建立“田長制”,實行縣、鄉、村三級聯動全覆蓋的耕地保護網格化監管。推動建立“法院裁定準予執行、政府組織實施、法院到場監督”的拆除違法用地地上建築物強制執行機制。編制村莊規劃時要兼顧歷史存量農村宅基地建設情況,妥善處理農村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和紅線的關係。探索建立領導幹部、機關內部人員或特殊關係人等干預執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13.什麼是農村亂佔耕地建房存量問題?如何處理存量?
2020年9月初,農村亂佔耕地建房專項整治行動部際協調機制辦公室印發《農村亂佔耕地建房問題摸排工作方案》,對存量問題開展摸排。《方案》明確,本次摸排物件為全國範圍內2013年以來各類佔用耕地建設的沒有合法合規用地手續的房屋。之前個別或部分已經建設但與2013年以來違法違規建房行為有整體關聯性的房屋,要一併摸排。
《方案》明確,此次摸排型別分為住宅類、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類,以及工礦、倉儲、商服、旅遊等產業類。對農村宅基地類住宅,以宗為單元開展摸排, 並認定房屋是否符合當地“一戶一宅”政策或“分戶條件”;對單元樓式的多戶住宅,以專案為單元開展摸排,摸清房屋型別、建設和使用情況、土地違法和處罰情況等;其他兩類以專案為單元,摸清該類房屋用途、建設主體、建設依據、土地違法和處罰情況等,最終形成農村亂佔耕地建房問題工作臺賬。
2021年1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韓正在北京主持召開農村亂佔耕地建房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會議。韓正強調,要堅持分類分步、依法有序整治存量,著力整治強佔多佔、非法出售等惡意佔地建房行為,科學確定整治順序,不搞“一刀切”,避免簡單化。要選擇部分地方先行啟動,積累經驗後穩步有序鋪開。要堅持依法依規整治,制定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使各項工作於法有據、符合規定。
14.如何保障農村農民合理建房需求?
2020年7月29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關於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的通知》,從5個方面提出了保障農村村民合理建房需求的政策。《通知》明確,一是以縣域為單位,提出用地需求,增強計劃的合理性。二是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實行年度計劃指標單列安排,由縣級專項管理,防止截留、擠佔和挪用。當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優先保障,強化計劃的保障性。三是合理用地、實報實銷,防止宅基地批而不建、閒置浪費,突出計劃的實效性。四是簡化審批材料和審批程式,下放審批許可權,提高審批效率。五是規劃要預留農村村民建住房的空間,要統一落實耕地佔補平衡,但不得收取耕地開墾費。在保障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需求時,還要注重引導村民優先利用村內空閒地建設住宅,儘量不佔或少佔耕地。同時要注意分戶的合理性。
15.如何保障農村一二三產業發展用地?
2021年1月28日,自然資源部、國家發改委、農業農村部印發《關於保障和規範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號)。《通知》提出保障和規範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的七項措施:
一是明確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範圍。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是以農業農村資源為依託,拓展農業農村功能,延伸產業鏈條,涵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就地消費等環節,用於農產品加工流通、農村休閒觀光旅遊、電子商務等混合融合的產業用地,土地用途可確定為工業用地、商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等。
二是引導農村產業在縣域範圍內統籌佈局。規模較大、工業化程度高、分散佈局配套設施成本高的產業專案要進產業園區;具有一定規模的農產品加工要向縣城或有條件的鄉鎮城鎮開發邊界內集聚;直接服務種植養殖業的農產品加工、電子商務、倉儲保鮮冷鏈、產地低溫直銷配送等產業,原則上應集中在行政村村莊建設邊界內;利用農村本地資源開展農產品初加工、發展休閒觀光旅遊而必須的配套設施建設,可在不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不突破國土空間規劃建設用地指標等約束條件、不破壞生態環境和鄉村風貌的前提下,在村莊建設邊界外安排少量建設用地,實行比例和麵積控制,並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供地手續。
三是拓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途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可以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使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單位或者個人也可以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透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讓、出租等方式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四是大力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可依據國土空間規劃,以鄉鎮或村為單位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騰挪空間用於支援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和鄉村振興。探索在農民集體依法妥善處理原有用地相關權利人的利益關係後,將符合規劃的存量集體建設用地,按照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鼓勵對依法登記的宅基地等農村建設用地進行復合利用,發展鄉村民宿、農產品初加工、電子商務等農村產業。
五是保障設施農業發展用地。農業生產中直接用於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可按照《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號)要求使用。對於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建設對耕地耕作層造成破壞的,應認定為農業設施建設用地並加強管理。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所需建設用地不符合設施農業用地要求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六是最佳化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流程。在村莊建設邊界外,具備必要的基礎設施條件、使用規劃預留建設用地指標的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案,在不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嚴守生態保護紅線、不破壞歷史風貌和影響自然環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暫不做規劃調整;市縣要優先安排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新增建設用地計劃,不足的由省(區、市)統籌解決;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時,可不辦理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除依法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的土地外,可將建設用地批准和規劃許可手續合併辦理,核發規劃許可證書,並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七是強化用地監管。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決制止耕地行為,嚴禁違規佔用耕地進行農村產業建設,防止耕地,不得造成耕地汙染。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不得用於商品住宅、別墅、酒店、公寓等房地產開發,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分割轉讓轉租。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將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情況納入國土空間基礎資訊平臺和國土空間規劃進行動態監管,並結合國土變更調查進行年度評估。
來源:自然資源法律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