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學者對財富有不同的定義,“經濟學的財富定義從古希臘的使用價值開始。經歷了重商主義的金銀財富觀點,繼而古典政治經濟學在批判重商主義的基礎上探尋到勞動才是財富的源泉,而邊際效用學派則認為財富給人類帶來的是效用。”①皮爾斯的《現代經濟學詞典》中解釋為:“任何有市場價值並且可用來交換貨幣或商品的東西都可被看作是財富。它包括實物和實物資產、金融資產, 以及可以產生收入的個人技能。當這些東西可以在市場上換取商品或貨幣時, 它們被認為是財富。”②“十九世紀後半葉, 蘇格蘭學者麥克魯德認為, 財富的特質在於交換性或購買力, 凡可以交換之物都是財富。他把財富分為三類:第一類是財物,第二類是人的品質, 如技巧、勤勞、能幹和信用等,第三類是抽象的權利, 如股權、出版權、專利權、商譽等。”③高敏雪認為“國家財富,是指一國所擁有的生產資產、自然資產、人力資源和社會資本的總和”④
為了後續討論的需要,並與一般的哲學意義上泛指的財富區別開來,我們將財富定義為一切有或者能夠帶來經濟價值的東西。即某物具有經濟價值或者某種權利的行使能夠產生經濟價值,而經濟價值通常指商品價值。如果用更通俗的語言來表示,那就可以帶來貨幣收入的物品或者權利。這就將貨幣和財富聯絡起來,貨幣不僅是財富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其他物品能否作為財富的衡量標準。一個物品對應的財富是多少,我們通常就說它值多少錢,因而貨幣也是財富的量度。
對於個體而言,貨幣由於具有對其他商品的交換權而成為持有者的財富,“對貨幣的不同佔有就是對產品和勞務的不同支配權”⑤。但流通中的紙幣對於社會整體而言,如果沒有超越經濟體之外的交換權,就不是社會財富(指總財富,本節以下同)。美元之所以對於美國社會整體而言,是一種財富,就在於其作為世界貨幣的地位,獲得了超越其貨幣體系的交換權,能夠掠奪其他國家的社會財富。“其透過美元霸權獲取他國的鉅額財富,充分顯示出美國經濟對世界經濟的寄生性。”⑥任何只在體系內部流通的符號貨幣對於整個體系而言,都不會增加社會財富。
財富必須有或者帶來具體的物質承擔者,是商品價值的轉移和儲存。只有當社會的總體產出增加時,社會財富才會增加。單純的印製紙幣不會增加社會財富。此外,實物貨幣在契約價值(流通價值)之外還有其自身的商品價值,包含內在的價值量,因而它以其幣材成為一種社會財富。但貨幣包括紙幣的流通會促進社會生產,進而導致社會財富的增加。一個體系中流通的符號貨幣並不直接導致社會財富的增加。但是要維持這些貨幣的契約價值,社會就必須有相應的產出,這些產出就會導致社會財富增加。因而當幣值比較穩定時,如果社會的貨幣流通量增大,那麼社會的產出必然有相應的擴大,也就意味著社會財富的增加。
貨幣由於契約價值的存在而成為持有者的財富,無論是紙幣還是金屬貨幣,交換權的存在都可以使之轉化為財富。但是不同於紙幣,金屬貨幣還因為其自身存在的商品價值,即便不經過交換,或者退出流通,其價值也是存在的,也可以作為一種財富。因而金屬貨幣尤其是足值的貴金屬貨幣的長期儲存,可以起到儲存價值的作用。而紙幣價值的實現依賴於與其他商品的交換,長期來看又存在貶值的趨勢,因而個人私自儲存紙幣通常是沒有意義的。為了解決紙幣的價值儲存問題,銀行儲蓄就應運而生。儲蓄由於利息的存在,降低了紙幣的貶值幅度甚至可以取得總契約價值的增長(即本金加上利息後的總契約價值),因而是有效的儲存手段。
貨幣總契約價值的大小與數量成正比,那麼人就可以透過貨幣的累積而擴張自己的權利,這就表現為儲蓄。儲蓄行為起源於物物交換時代物資的儲存和積累,隨著符號貨幣的誕生和現代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的興起而普遍化。不同於儲存,儲蓄通常是將貨幣存放到某個第三方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並可以獲取利息。儲蓄的動機通常被認為有幾類:預防動機⑦,交易動機,投資動機,消費動機等。無論何種動機,其產生都在於人們對貨幣功能和特性的認識,即貨幣可以交換其他物品的功能或者貨幣交換權的存在,並且貨幣的財富效應是可以累積的。
由於現代金融業的發展,絕大多數時候,儲蓄的套現是不存在風險的,因而儲蓄通常被等同於一個人所持有的貨幣。
從客觀上來說,儲蓄導致了所有者貨幣總契約價值的增長,體現為個體財富的增加。而這種財富由於其可變現性而具有交換其他物品的便利性,這種便利性客觀上幫助所有者具有購買某種物品,投資或者消費的能力。因而對於個體而言,儲蓄行為可以為所有者提供某種程度的生存保障,以備不時之需;同樣儲蓄也幫助所有者獲取一定數量的生產資料,以達到組織生產的需要;此外,儲蓄也透過契約價值的積累而使所有者獲得交換高價值物品的能力。
對於社會而言,儲蓄是購買力的積累,是潛在的需求。因而它是企業生產的催化劑,同時也是指示生產規模和產品類別的重要指標。同時儲蓄也透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放貸行為,轉化為投資,因而它也是生產資金的重要來源。
與貨幣一樣,儲蓄對個人和社會的財富效應是不同的。由於貨幣契約價值的存在,個人儲蓄越多,其可套現的貨幣就越多,從他處交換而能得到的物品就越多,個人的財富就越多。個人儲蓄類同於分配的權證,相對儲蓄的多少反映未來所佔社會財富的份額。儲蓄越多,所佔份額就越大。貨幣儲蓄和權證的最大不同是,權證所能取得的份額或者數量是固定的,而貨幣儲蓄所能取得的份額隨物價變化,權證可能只對應一種或者少數幾種物品,而貨幣儲蓄套現後對應市場上所有交換中的物品。
對於社會整體而言(貨幣流通的體系),儲蓄起到類似商品分配權證的作用。而體系內部如何分配並不直接增加總的產出。因而社會儲蓄並不是社會整體的財富。它反應內部財富分配的一種可能性,同時也是社會積累的財富的反映,其數量通常反映社會積累的財富數量。但是由於貨幣交換權與契約價值的存在,社會儲蓄可以起到需求池的作用,社會儲蓄的兌現將促進社會生產,進而可能增加社會財富。
我們把儲蓄轉換成貨幣後再交換成商品的過程稱為儲蓄的兌現。由於儲蓄對於個體和社會整體財富效應的差異以及儲蓄額度的差異,個人儲蓄的兌現和社會儲蓄的兌現也存在很大的差異。
通常由於市場的規模,對於市場中絕大部分個體來說,其個人儲蓄的兌現都是無須擔憂的。設想一下,在一個年度生產總值的10萬億的市場中,如果一人擁有10億的存款,當他個人要求這筆存款來交換商品時,其契約價值基本是可以立即實現的,並不會導致整體性的通貨膨脹。但是如果社會整體的儲蓄有40萬億,這筆儲蓄同時湧向市場,要求總契約價值兌換成商品價值,就可能導致嚴重的通貨膨脹,那麼單位貨幣的契約價值就會嚴重受損。要保障社會整體儲蓄的兌現,就必須在未來的一個生產週期內逐步兌現這些儲蓄。那就必須有相應的產出,並且讓社會儲蓄逐步的,穩定的兌現,防止擠提,搶購等行為。
多數時候,社會儲蓄的兌現都是比較穩定的,與社會生產規模相適應。因而這些儲蓄的兌現並不會導致明顯的通貨膨脹,進而損害到單位貨幣的契約價值。但是在某些極端情況下,比如大規模的全域性性戰爭或者自然災難,可能導致社會整體物質財富的極大損耗,並加快社會儲蓄的兌現,就會引發嚴重的通貨膨脹,極大地損害單位貨幣的契約價值。因而在特殊時期有必要採取一定的管制措施來制止社會儲蓄的集中兌現,保持貨幣和社會的穩定。
參考文獻:
①石騰超:經濟學財富定義的發展過程與影響[期刊論文]-商業經濟 2010(22)
②戴維.W.皮爾斯:現代經濟學詞典- 上海譯文出版社 – 1988
③徐加根,賴叔懿:財富的含義與金融的意義《財經科學》, 2002(S2):16-17
④高敏雪:國家財富的測度及其認識《統計研究》, 1999(12):9-14
⑤陳澤環:作用·反思·趨勢--經濟倫理學視域中的貨幣 [D] 道德與文明,2004(6)
⑥程恩富,夏暉:美元霸權:美國掠奪他國財富的重要手段《今日中國論壇》,2007(12)
⑦劉金全,邵欣煒,崔暢:“預防性儲蓄”動機的實證檢驗《數量經濟技術經濟研究》,2003,20(1):10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