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1976年9月,我國處於十年動亂時期,這個時期發生的政治動亂,使黨、國家和各族人民蒙受了深重的災難。
國家機關首當其衝地受到衝擊。地方各級人大名存實亡,各級人民委員會(即政府)或改組,或靠邊,或為造反派佔據。
1967年以後,各級地方政府終於為革命委員會所替代,從而使上下機構設定上出現了前所未有的混亂現象。
1.以革命委員會代替人民政府。
1967年1月,上海造反組織製造了一次轟動全國的“一月風暴”,奪取了上海市的黨政大權,從而掀起全國各地的奪權鬥爭。
經過兩年的混戰,造反派終於奪取了各級各部門的黨政財之大權,建立起由無產階段革命派代表、革命領導幹部代表和軍隊代表參加的“三結合”的革命委員會。實行一元化領導,代替原來經過選舉產生的各級人民委員會(即政府)。
1975年1月17日,在“四人幫”反革命集團的操縱下,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把革命委員會寫進憲法,規定地方各級革委會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同時又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從而使這種不合法的組織形式得到憲法承認。
2.以各種大組或小組代替政府的工作部門。
在各級革命委員會下,取消原有的各工作部門,設立各種大組或小組,替代原來的職能機構。
一般分設四大組:
辦事組,主管機關事務、秘書、民政、外事等工作;
政工組,主管宣傳、組織、文化、教育、人事等工作;
保衛組,主管治安、保衛、公安、法院等工作;
生產指揮組,主管生產、財貿、基建、工交等工作。
四大組下,再分設若干職能小組,例如在生產指揮組下,設立基建組、財貿組、計劃組、工交組、國防工業組等,原來廳、局、處、科等名稱一概廢棄。
3.改變專員公署派出所機關的性質。
1970年,全國專署一律改稱地區,設地區革命委員會,作為一級地方政權機關。
1975年四屆人大第一次會議修正透過的憲法,明確規定地區人民代表大會和革命委員會是地方各級的政權機關,從根本上改變了專署的派出機關的性質。
4.下放企業。
1970年,中央決定再次將中央各部門直屬的大部分企事業單位下放給地方,包括一些關係到國家經濟命脈的大型企業也下放地方管理,以擴大地方許可權。
由於下放工作一哄而起,帶有相當大的盲目性,因而給經濟管理工作造成混亂。
1975年以後,不得不採取措施,將一些重點建設專案、大型企業、重要的科研設計單位上收中央各部委管理,再次強調管理體制適當集中,加強對經濟生活的集中統一領導。
1970年以後,各級革委會將管理生產的大組或小組相繼撤銷,恢復職能局和專業局建制。
到1975年底,包括黨的工作機構在內,省革委的工作機構一般設到40-50個,市縣則設30-40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