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十世紀初期之前,與歐洲城市普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和相應的自治權力不同,我國的城市一般只是府或縣轄區的一個組成部分,政府實施城鄉一體無差別治理;城市並非獨立的行政單位。因此,在1929年之前,並不存在“濟南市”這一稱謂,更不存在濟南市政府。
在1929年之前,濟南老城儘管為省道治所,但由歷城縣管轄。
1905年,濟南商埠成立;設立濟南商埠總局,下設工部局、巡警局以及法審局三個機構,獨立管理商埠內的各項事務。而濟南商埠總局則由濟東泰武臨道直接管轄。
由此可見,濟南商埠是一個獨立的行政單位,已具備現代城市的基本屬性;與老城互不隸屬。1905年至1929年的濟南實際上是“一城兩府兼兩制”。
1929年6月,根據南京國民政府頒佈的《市組織法》,山東省政府制定《山東省濟南市組織條例》,將歷城城邑(老城)和城外商埠以及四郊合併,成立濟南市。自此,有了“濟南市”這一稱謂;併成立濟南市政府;第一任市長為阮肇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