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章 職業病危害預防和管理
第一節 職業病危害概述
考點1.
職業接觸限制(OEL)
1.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PC—TWA)
指以時間為權數規定的8小時工作日、40小時工作周的平均容許接觸濃度。
2.最高允許濃度
工作地點、在一個工作日內、任何時間有毒化學物質均不應超過的濃度。
3.短時間接觸允許濃度(15分鐘接觸的濃度)
4.超限倍數(符合時間加權,短時間15min不應超過時間加權的倍數值)
考點1.
職業病
1.定義: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界定條件:
①在職業活動中產生;
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
③列入國家職業病範圍;
④與勞動用工行為相聯絡。
3.分類:《職業病分類與目錄》10大類132種。
知識點四、職業病危害預防
1.第一級預防,病因預防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預評價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稽核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2.第二級預防,發病預防。
3.第三級預防,患職業病,康復治療。
Part 2《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第六章 安全生產行政法規
第八節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
考點1.
特種裝置相關的時間要求*(1分必考)
序號 |
型別 |
時間 |
1 |
使用登記 |
使用前或使用後30日內(直轄市或市) |
2 |
自行檢查 |
每月進行一次 |
3 |
修理等技術資料 |
修理驗收後30日內交使用單位 |
4 |
定期檢驗 |
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提出 |
5 |
試執行 |
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在每日使用前 |
6 |
電梯清潔、潤滑等 |
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 |
7 |
督促安全工作會議 |
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每月召開一次 |
考點2.
特種裝置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調查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特種裝置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洩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特種裝置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執行240小時以上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洩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特種裝置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洩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五)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一)特種裝置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洩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五)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六)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第六十七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Part 3《安全生產技術基礎》
第三章 特種裝置安全技術
第二節 鍋爐安全技術
考點1.
鍋爐事故
(一)鍋爐事故發生的特點 |
(1)鍋爐在執行中受高溫、壓力和腐蝕等的影響,容易造成事故,且事故種類呈現出多種多樣的形式。 (2)鍋爐一旦發生故障,將造成停電、停產、裝置損壞,其損失非常嚴重。 (3)鍋爐是一種密閉的壓力容器,在高溫和高壓下工作,一旦發生爆炸,將摧毀裝置和建築物,造成人身傷亡。 |
(二)鍋爐事故發生的原因 |
(1)超壓執行(2)超溫執行(3)鍋爐水位過低會引起嚴重缺水事故 (4)水質管理不善(5)水循環被破壞(6)違章操作 |
(三)鍋爐事故應急措施 |
(1)司爐人員應立即判斷和查明事故原因,並及時進行事故處理; (2)發生鍋爐爆炸事故時,必須設法躲避危險物,爆炸停止後立即檢視是否有傷亡人員,並進行救助; (3)發生鍋爐重大事故時,要停止供給燃料和送風,減弱引風;黃砂或溼煤灰將紅火壓滅;開啟爐門、灰門,煙風道閘門等;切斷鍋爐同蒸汽總管的聯絡;發生嚴重缺水事故時,切勿向鍋爐內進水。 |
(四)鍋爐事故及預防 |
1.鍋爐爆炸事故;2.缺水事故;3.溺水事故;4.汽水共騰;5.鍋爐爆管;6.省煤器損壞;7.過熱器損壞;8.水擊事故;9.爐膛爆炸事故;10.尾部煙道二次燃燒;11.鍋爐結渣; 具體見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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