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篇關於農村教師必須花費大量精力,完成“控輟保學”任務的文章在朋友圈中刷屏。學校教師、校長為了確保每個孩子都能到校,必須要給家長和監護人做思想工作,甚至用物質去誘惑輟學孩子到校,到了校後又不敢進行正常的教育活動。這種現象令人震驚。痛惜教師本該用於教書育人的寶貴時間和精力被這些無權處理的事項所耽誤,農村義務教育談何提質增效?
翻開法律文書,《義務教育法》第四十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按規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機構,農村由鄉級人民政府,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的,可視具體情況處以罰款,並採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這條法律的特點是法律實施的主體是政府機關,但學校是在政府機關的管轄之下,很多情況下,對社會成人沒有任何行政權力的學校校長和老師成了執法的主體,這必然導致執行的走樣。其次,罰款的金額沒有確定,空間很大,缺乏威懾力,“採取其他措施”的規定也相當模糊。
筆者在紐約訪學的時候瞭解到,紐約州的義務教育法律是相當嚴格的,哪怕是外國人的孩子,只要住在紐約,不管身份如何,都必須入學,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如果生病,必須有醫生的證明檔案)不入學的,學校會馬上報告給警察,並且有明確的罰款等處罰規定。就連平常如果孩子不按時到校,家長只要盡到了督促的責任而孩子仍然不能按時到校的,學校都會報告到警察局,由警察介入處理。其它發達國家甚至一些發展中國家,對義務教育階段沒有入學的孩子的家長或監護人都會有數額不菲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會被拘留。
我國要解決孩子輟學的問題,不能讓輟學孩子的家長或監護人反而成了高高在上的上帝,枉顧自己的責任。筆者建議對《義務教育法》做以下修訂:明確法律的實施主體,讓真正有權力的機構來實施罰款或者其他處罰,讓教師和學校盡到報告的責任即可,其餘時間則安心教書育人;明確規定對不入學的孩子的監護人或家長的具有一定威懾力的罰款金額,罰款後仍拒不入學的,可實施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