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央行數字貨幣(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 CBDC)從2015年發展至今,討論基本圍繞兩個主要方向展開:基於代幣(Token)模型和基於賬戶模型。這兩個方向都有支持者:
1)基於代幣的系統中,CBDC建立為具有特定面額的代幣,將代幣從一方轉移到另一方就像將鈔票從一個人移交給另一人一樣。
2)基於賬戶的系統中,央行、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需要為CBDC的所有使用者保留賬戶資訊,這意味著要管理許多賬戶。
關於這兩個方向的討論一直在進行。例如:
- 國際清算銀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BIS)堅持使用賬戶模型[1];
- 美國民間的數字美元(Digital Dollar)計劃卻堅持使用Token模型[2];
- 花旗銀行認為Token模型更好,並在數字貨幣2.0 (Digital Currency 2.0)[3]中堅持數字貨幣只能走Token路線;
- 美聯儲認為這兩個模型各有千秋。
本文以3篇國外學者的文章來討論這問題:
- 第1篇文章是英國金融科技公司 SETL的觀點[4],該公司長期在數字貨幣領域做研究,特別是在交易結算方面。文中認為一些公開的討論存在誤區(見第2節)。
- 第2篇文章作者是前美聯儲的學者[5],他認為目前公開的討論沒有依據,現在數字代幣系統既有Token屬性,又有賬戶屬性,很難說這系統是基於Token的還是基於賬戶的(見第3節)。
- 第3篇論文作者是美聯儲學者,他們同意第2篇作者的觀點,但是措辭更加激烈[6]。他們認為這些討論文章出自計算機界和央行界兩個不同學術領域,存在學術壁壘,討論時常會出現雞同鴨講的現象。比如,即便使用同樣名詞,但是其代表意義也不同。美聯儲學者還指出現在央行經常提及的基於賬戶和基於Token的觀點出自一篇論文,而該論文釋出時間早於數字貨幣時期且根本沒有考慮到數字貨幣的分類。可是央行學者卻反覆引用該論文的分類法來區分數字貨幣,這不夠嚴謹。同時計算機界常使用的專業名稱在銀行界卻可能有不同的解釋(見第4節)。
過去有人說數字貨幣不是科技問題,也不是金融問題,而是“信仰”問題。這裡我們不討論信仰問題,而是實事求是地討論到底什麼是數字貨幣。從上面3篇文章可以看出,即使現在已經爆發數字貨幣戰爭,而到底什麼是“數字貨幣”還沒有定論。數字貨幣的出現早已經震撼美聯儲等多家央行,什麼是數字貨幣是個嚴肅的問題。
在這兩方的觀點中,一方是從保護個人隱私角度出發,另外一方是從堅持央行執行監管的職責出發。透過在學術和媒體輿論上的不斷討論,最終才能得到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雖然現在還有觀點沒有理清,討論什麼是數字貨幣還為時尚早,但是以後還會有許多新思想和理論來解釋這個問題。
數字貨幣討論也不會只關注在“隱私vs 監管”的衝突。事實上,這兩個模型的社會治理理念不同,數字貨幣系統設計、監管科技、清結算也都會不同。這兩模型的路線如果繼續發展,會產生截然不同的CBDC模型,不同的金融市場模型,不同的合規和地下經濟。英國學者認為CBDC會改變整個國家經濟體系,不同CBDC模型必然會產生不同的經濟生態和生活方式,我們預測這個問題會一直討論下去。今天熱議的話題,以後可能根本不是問題;而現在不認為是問題的課題,以後可能反而是爭論的熱點。
我們在寫《智慧合約:重構社會契約》這本書時,發現英國法律協會在2019年研究智慧合約時提出的一個觀點值得大家關注。他們認為數字資產,不是真實資產,只是代表資產的所有權。例如數字房地產,不是真實房地產,而是房地產所有權的數字憑證。數字貨幣是數字資產的一種,如果其他數字資產都不是真實資產,那麼數字貨幣也不是真實貨幣,更不是數字現金。如果從該角度出發,又會走到一個完全不同的數字貨幣系統設計和使用場景中。這將意味著有至少3種數字貨幣模型:
- 基於Token的數字貨幣;
- 基於賬戶的數字貨幣;
- 基於憑證的數字貨幣。
在基於憑證的模型中,憑證的金鑰遺失只是代表需要重新開啟一個流程申請資產憑證,這並不會造成資產的流失。這就根本性地解決了數字貨幣如今存在的一個關鍵問題:私鑰遺失代表資產流失。基於憑證的數字貨幣不再是有價的“數字資產”,而是有價資產的“數字憑證”。數字貨幣只是憑證不是資產,這與傳統數字貨幣思想不同。按照傳統觀點,不論是基於Token還是基於賬戶的數字貨幣都屬於“數字資產”。
這樣的設計也帶來新的思想。除了金鑰遺失問題可以一勞永逸地解決,監管方式同樣也改變了。監管方可以控制儲存在金融機構的資金,如果發現洗錢現象,則可以不放款,甚至可以遠端取消相關數字貨幣的合法性,使其停止繼續流通。
另外數字穩定幣或是CBDC也不一定只能採取一種方式,同時間可能有多種方式一同出現。就像現在資金允許以現金、銀行存款、支票、或是預付卡的形式同時出現。以後可能有多種數字貨幣方式同時間出現,與傳統貨幣共存。
英國法律協會僅提出了憑證這個名稱,卻沒有提出具體實施方案和系統設計方案,我們將在下篇提出我們的關於數字憑證的設計方案和理論。
2. 英國金融科技公司SETL的觀點
SETL是一家致力於為金融市場、資產管理和支付構建基於區塊鏈解決方案的英國公司,其最先投身於數字貨幣的研究。該公司的總工程師安東尼·庫利根對Consensys白皮書展開了批評和討論。他提出Consensys白皮書《央行與數字貨幣的將來》(Central Banks and the Future of Digital Money)[7] 問題很多。
這裡先介紹Consensys白皮書相關的部分內容:
一個重要的設計決策是系統基於代幣還是基於賬戶。
在基於代幣的系統中,CBDC建立為具有特定面額的代幣。將代幣從一方轉移到另一方並不需要協調兩個資料庫,而是實時將所有權轉讓,就像將紙幣從一人交給另一人一樣。
在基於賬戶的系統中,央行將為CBDC的使用者持有賬戶。在這種方法中,各國央行必須為貨幣的所有使用者持有賬戶,這意味著要管理更多的賬戶。
我們基於多種原因建議基於代幣的系統。它將使央行免於承擔大規模賬戶保管和對賬的職責,以及在出現問題或服務質量差的情況下隨之而來的聲譽風險。
SETL總工程師對上面的思想持不同看法。首先,他指出Consensys公司自己使用以太坊賬號系統,而以太坊不是Token系統。根據以太坊的白皮書,以太坊就是賬戶系統(下面是以太坊白皮書內容):
在以太坊,狀態是由稱為“賬戶”的物件組成,每個賬戶都有20個byte 地址,狀態轉換是賬戶之間的價值和資訊的直接轉移。以太坊賬戶包含四個部分:
1)隨機數,用於確保每筆交易只能被處理一次的計數器;
2)該賬戶當前的以太幣餘額;
3)該賬戶的合約程式碼(如果有);
4)賬戶的儲存空間(預設為空)。
既然Consensys自己都使用賬戶系統,那麼也就沒有理由也沒有藉口批評其他團隊使用賬戶模型。在搖旗吶喊強力支援基於Token的團隊的同時,自己反倒使用基於賬戶的數字貨幣。根據白皮書,他還提出5個觀點來反駁:
1)他認為所有貨幣包括數字貨幣,都有特定面額。因此Consensys白皮書上說“CBDC 建立為具有特定面額的代幣”沒有意義。所有貨幣不論是CBDC或是傳統貨幣,都有單位大小(例如,一美分或一美元)可以在其中進行轉移。而這與貨幣的設計和使用代幣系統或是賬戶系統沒有一點關係。
2)基於賬戶的系統,例如以太坊,並沒有“兩個資料庫”,也不需要協調。
3)他認為Consensys白皮書沒有解釋為什麼基於代幣的系統比基於賬本的系統更快。而事實上,以太坊交易速度超過比特幣交易速度。Consensys 作者的觀點和事實不符。
4)白皮書所說的基於賬戶的CBDC,央行需要管理大量的使用者賬戶。但如今央行系統已然是這樣運營的。
5)白皮書說如果央行使用賬戶系統,會導致央行有聲譽風險。但現在世界上所有央行都使用基於賬戶的系統,如果按此邏輯,他們都存在聲譽風險,包括國際清算銀行。而使用Token系統的央行,就沒有聲譽風險嗎?一些國家發行基於Token的數字貨幣卻失敗的故事是明顯的反例(一些這樣數字貨幣的幣價已經歸零)。
他還認為CBDC的優勢在於人們可以以數字形式轉移價值。在一些數字貨幣系統中可以無需證明使用人身份,或是不經過第3方機構(例如銀行)。數字貨幣的價值是不需要記錄使用人的身份,而是需要使用人能夠操作一些手機或是計算機的作業,例如輸入數字密碼。
3. 加州大學前美聯儲學者的觀點
一篇英文論文《代幣或是賬戶系統:數字貨幣可以都是》(Token or Account-Based? A Digital Currency can be both)。作者是Rod Garratt,他是加州大學講座教授,也是前美聯儲學者。作者認為基於賬戶系統和基於代幣系統的區別:
- 基於賬戶的系統需要驗證付款人的身份;
- 而基於代幣的系統則需要驗證用於付款的物件的有效性。
基於代幣的數字貨幣模型受到一些人的追捧,原因是在這種模型下的數字貨幣或是穩定幣具有較強的匿名性,就像把紙幣從一個人交給另一個人,所有權隨實際佔有而改變。而紙幣和硬幣就是這樣的無記名工具,一個人能夠不可逆轉的將一件事物的控制權傳遞給另一個人,雙方不需要證明自己的身份,也不需要任何第三方證明他們的信譽和身份。因此,在基於代幣的數字貨幣模型下,使用者的自由度較高,隱私性較好,但同時會給監管帶來困難。
作者表示許多數字代幣事實上可以算基於賬戶的系統,但同時也可以算做基於代幣的系統,例如比特幣(傳統上比特幣屬於基於代幣的系統)。
- 比特幣是基於賬戶的系統:該賬戶是“比特幣地址”,私鑰是從該賬戶交易所需的身份證明。每次比特幣使用者想消費比特幣時,該使用者必須使用私鑰驗證其身份。重要的是使用者必須遵循系統的流程,以驗證他們在系統內建立的身份。
- 比特幣是基於代幣的系統:當有人想花比特幣時,協議透過跟蹤其歷史來驗證其有效性。當前事件歷史記錄用於驗證正在傳輸的“物件”(例如在比特幣就是UTXO)的有效性,只有當它尚未使用時,該物件才有效。因此比特幣像現金一樣,一般人不能識別真假比特幣,儘管真假現金有的時候也不是很容易識別。
作者得到上面2個完全不同的結論,是因為可以以不同觀點來解釋什麼是賬戶。當定義改變的時候,解釋也不同。
我們的觀點:
Rod Garratt的觀點是正確的。早期比特幣和以太坊白皮書都沒有說清楚什麼是Token?什麼是賬戶?連比特幣這樣被公認為基於Token的系統,也可以解釋為基於賬戶的系統。由於比特幣就是“使用一次的賬戶”,這麼來看就是一個賬戶系統。
而且由於最近美國監管科技發展較快,以前認為基於Token的數字貨幣隱私性更好的觀點已經被推翻。因為美國最大的暗網都不接受比特幣。在美國監管科技公司眼裡,絕大部分比特幣交易都能被追蹤,沒有隱私權。反而因為使用比特幣,參與者被監管單位懷疑在洗錢,於是受到了全程監管。
美國已經將一些交易所,列為100%洗錢機構(就是每一筆交易都在洗錢)。任何使用者在這些交易所買賣數字代幣,都會被美國監管單位認為參與洗錢。2021年6月美國FBI在很短時間就找到比特幣贖金事件,就在傳遞一個重要資訊:不要再幻想可以使用比特幣來洗錢。
《互鏈網:未來連線的方式》書中提出了一個概念:如果數字貨幣完全基於Token系統,反而有可能得到更多的監管。美國監管單位提出TRISA系統,而我們又提出STRISA系統,這些系統都是洗錢的剋星。不論是基於token, 或是基於賬戶系統,都可以被監管到。
4. 美聯儲學者的觀點
美聯儲的學者在《數字貨幣環境中的代幣和賬戶》(Tokens and Accounts in the Context of Digital Currencies)這篇文章中拿以太坊為例項討論了代幣和賬戶模型。首先,作者表示在計算機界和金融界對使用代幣是有不同的看法。
4.1. 計算機界的觀點
以太坊有智慧合約,其早期用例是區塊鏈上資產(或其表示)的程式化定義。以太坊社群將這些資產稱為“代幣”。總體思路是,智慧合約可以定義自己的賬戶,以跟蹤使用者代幣的餘額,並允許使用者以該代幣進行交易。鑑於在以太坊上進行智慧合約程式設計的靈活性,有很多方法可以實現這種系統。因此,為了保障代幣操作的一致性,在以太坊啟動後不久後就提出並採用了可替代代幣的標準介面。該標準以其提案號ERC-20[8]聞名。遵循此標準的智慧合約發行的代幣稱為ERC-20代幣。該標準介面允許各種功能,包括在區塊鏈上從一個地址到另一個地址傳送代幣,將它們作為“津貼”委派給第三方,以及為它們分配類似於股票代號的識別符號。
ERC-20標準的廣泛採用可能有助於透過使用智慧合約將“加密貨幣代幣”的概念塑造為在區塊鏈上發行的自定義資產。
以太坊一個重要的特徵是電子記錄。與比特幣使用稱為“未用交易輸出”(也稱為UTXO)的格式處理記錄儲存不同,以太坊透過賬戶地址記錄資訊。這些賬戶地址在概念上類似於傳統金融中的使用者賬戶。但是,在以太坊中,任何ERC-20賬戶上的代幣餘額都分散在參與計算的網路節點中。
控制這些代幣的使用者餘額的軟體被稱為數字錢包,但此類錢包不包含任何有價值的資產,只儲存私鑰。只要擁有私鑰,就可以在區塊鏈平臺上授權數字代幣的交易,就像在支票上簽名可以啟用支票的價值。有私鑰,就可以檢視或是控制在以太坊網路上的數字代幣。但是數字代幣只存在區塊鏈網路上,並以賬戶餘額的形式存在,並不儲存在“錢包”內。
備註:
- 以太幣:只存在以太坊網路上;
- 數字錢包:儲存以太幣的私鑰的系統(可以是硬體或是軟體錢包);
- 私鑰:擁有這私鑰,就擁有在網路上的以太幣,包括轉移以太幣。
一旦擁有私鑰就能控制網路上的代幣,也可以將這些代幣的控制權轉讓給他人。代幣的傳送方和接收方不需要與代幣發行方建立關係,他們只需要一個以太坊地址,並控制私鑰。發件人透過加密簽名向以太坊網路提交訊息來發起傳輸,該訊息將從其餘額中扣除代幣,並將這筆代幣新增到收件人賬戶餘額中。在發件人使用其私鑰授權將一定數量的代幣控制權重新分配給他人後,該收件人可以使用自己的私鑰以同樣的方式從其賬戶餘額中轉移代幣。
4.2. 金融界的觀點
2009年,卡恩(Kahn)和羅伯茲(Roberds)撰寫了一篇有關支付經濟學的開創性論文,確立了“基於賬戶”的支付系統與“價值儲存”的支付系統之間的區別。在他們的描述中,二分法的本質歸結為每個系統所需的驗證型別:身份驗證是賬戶系統的核心,防偽保護是價值儲存系統的核心。這表明身份驗證是基於賬戶的支付系統(例如銀行存款)和價值儲存支付系統(例如現金)之間的本質區別。如此一來,傳統的代幣系統則可歸類為價值儲存系統。但是這篇文章根本沒有討論數字貨幣,這篇文章的結論是否符合數字貨幣的範疇可以進一步討論,但現在隨意地將數字貨幣區分為這兩種形態可能早了一些。
美聯儲文章作者認為嚴格區分兩種支付系統型別的意義不大:
- 並非所有賬戶都依賴身份驗證。例如,訪問某些銀行賬戶可能涉及瞭解一條秘密資訊,而不是對身份進行驗證。
- 其次,“數字物件”(digital objects)形式的貨幣引發了有關技術可行性、安全性和隱私性的重大問題。
- 再有,數字代幣本質上只是加密貨幣和央行的資訊片段。歷史上代幣只代表價值的有形資產。然而,現在的代幣化可以代表任何有價值的資產數字化,例如現金和證券。例如,透過區塊鏈系統發行數字股票或是數字房地產。而這些數字資產,離開了其發行環境,是否還具有類似於現金的價值值得思考。(備註:例如2021年河南水災,當時當地沒有網路,支付寶等不能使用,而現金仍然可以使用。支付寶離開它的特定環境(網際網路)就失去價值。)
他們認為許多CBDC研究報告都集中在概念、貨幣政策或是技術問題上。但是討論貨幣政策需要同時考慮技術是不是可行。如果技術不可行,或是有其他科技有辦法繞過政策,貨幣政策就沒有價值。任何數字貨幣討論需要同時考慮貨幣政策和技術可行性,避免連數字貨幣是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都沒有理清。(文章首發於:新華財經-中國金融資訊網)
參考文獻
[1].https://coinfomania.com/imf-and-world-bank-launches-crypto-token/
[2].https://www.nasdaq.com/articles/while-support-grows-for-fed-issued-digital-dollar-progress-is-slow-2021-06-24
[3].https://finance.yahoo.com/news/citi-cbdcs-part-digital-money-155205790.html
[4]. https://setl.io/blog/token-or-account-based-cbdc/
[5].http://econintersect.com/pages/contributors/contributor.php?post=202008220530
[6].https://www.marketscreener.com/news/latest/Tokens-and-accounts-in-the-context-of-digital-currencies--32078317/
[7].https://pages.consensys.net/central-banks-and-the-future-of-digital-money
[8].https://ethereum.org/en/developers/docs/standards/tokens/erc-20/
蔡維德
北航數字社會與區塊鏈實驗室主任,天德科技首席科學家,國家科技部重大專案負責人,中國資訊界區塊鏈研究院院長,國家大資料(貴州)綜合試驗區區塊鏈網際網路實驗室主任, 天民(青島)國際沙盒研究院院長, 賽迪(青島)區塊鏈研究院名譽院長,中國亞洲經濟發展協會區塊鏈產業專業委員會會長,人民創投區塊鏈研究院專家委員會特聘專家,中國區塊鏈生態聯盟專家委員會主任,山東省網際網路金融工程技術研究院中心首席科學家,廣電運通區塊鏈首席科學家
向偉靜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數字社會與區塊鏈實驗室碩士研究生
胡舒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數字社會與區塊鏈實驗室碩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