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孩子被父母或被家庭成員打死的報道幾乎就沒有中斷過。孩子是父母的骨肉、家庭的希望,在孩子成長的路上,一些父母為什麼忍心一次次地下狠手,做出傷害孩子的事情?因為很多人仍然認為家長打罵孩子是天經地義的事,“不打不成才”、“棍棒底下出孝子”是我國相當多的父母信奉的一條古訓。 由於未成年人弱小,一些父母並沒有把孩子當成獨立個體看待,而是將其當成私有財產或物品,甚至當成出氣筒、洩憤目標、報復工具。
網友諮詢:
曾冰經人介紹認識了現任丈夫許某,隨後即與許某以及許某的女兒(不滿3歲)小佳一起生活。為阻止許某與前妻聯絡,曾冰經常大發雷霆,懷孕後更是時常對非親生的小佳嚴厲苛責,打罵不斷。曾冰在家中叫小佳洗澡,小佳哭鬧著不願意。一怒之下,曾冰用手打、推小佳的臉和頸部,小佳跌倒在地上致頭部受傷。剛開始,曾冰並未在意,但之後小佳開始神志不清,伴隨有嘔吐和昏迷症狀。曾冰這才叫上親戚一起將小佳送至醫院搶救,但終因傷情太重,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小佳死亡原因為重型顱腦損傷,左額頂部硬膜下血腫並腦疝形成、腦幹功能衰竭。當晚10時許,公安機關在醫院將曾冰抓獲。曾冰會面臨什麼樣的處罰。
河北秋華律師事務所裴樹花律師解答:
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曾冰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將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此外,因孩子的死亡,其已經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將會從重處罰。但考慮到曾冰懷孕,暫時將會對其採取取保候審措施。待其生育後對其進行收監。案發後,曾冰積極賠償,取得了被害人父親的諒解同時考慮到該案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且案發後曾冰積極將被害人送至醫院救治,留守醫院守護沒有逃走,會適當減輕處罰。
裴樹花律師補充: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參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菸(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路,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路資訊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八)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
(九)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十)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裴樹花律師,自2006年執業,已執業16年,辦案認真負責,最大限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獲得當事人的高度評價,有著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較強的執業能力,2018年被評為衡水十佳青年律師。